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通过对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措施案分析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是关于GATT1994第 1条规定的“无条件”一词的解释 ;第二是关于GATT1994第 1条是否包括法律上与事实上的歧视 ;第三是关于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的措施能否为GATT1994第 2 4条所豁免。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由注重对一些大的原则的解释转变为对具体条款中某一概念或术语的解释。我国已加入WTO ,应注重如何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相似文献   

2.
《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18条纠纷解决条款规定过于简单,许多重要内容欠缺或含混不清,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为了完善该条款,一方面考察国际社会中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的历史发展,另一方面考察中国BITs中争端解决条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将争端限定于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规定各种救济途径及相互关系;规定提起国际仲裁的争议范围、例外事项、用尽当地救济的前提和国际仲裁时所适用的法律等。  相似文献   

3.
《关日安保条约》是美日同盟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条约的多次修改,美日同盟不断巩固强化。近期美国出台2013年国防授权法案,其中涉钓鱼岛条款是继近年来美国政府对钓鱼岛表态以来立法系统首次表明态度。美国对于《美日安保条约》是否适用于钓鱼岛的态度由模糊走向明确,这与美国亚太战略的调整不无关系。利用钓鱼岛争端制造可控危机进而造势借力是美国亚太再平衡的重要策略,这将加剧钓鱼岛争端解决的复杂化,不利于地区和平与稳定。分析这些影响,有助于探索解决钓鱼岛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相似文献   

4.
作为GATT基石的最惠国待遇第一次被纳入知识产权多边条约——TRIPS协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MFN待遇例外各不相同。TRIPS最惠国待遇例外对所有成员采取一致的原则,其第4条(a)项例外之基础在于司法协助协定的双边性质。(d)项的豁免不能扩大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后对这些条约的修订。"对其他成员之国民不构成随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视"的含义是:这些协定的制定旨在对知识产权标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没有通知TRIPS理事会的条约将不能从豁免中获益,而不管其最终是否符合第4.4条所确立的两个其他条件。WTO对迟延的通知并无明确禁令。通知的效力既涵盖过去又包括将来。第5条涵盖了1995年1月1日后缔结的WIPO协定。鉴于WIPO的许多条约实际上具有混合性质,因此,在同一WIPO条约中,可能有的条款享有TRIPS第5条规定的豁免,而其他条款则并不享有该豁免。  相似文献   

5.
条约是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领土争端过程中所考虑的首要因素。纵观与钓鱼岛主权争端相关的各个条约,这些国际文件或采用模糊性的规定,或刻意避开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因而并不能成为我国主张钓鱼岛主权的有力证据。  相似文献   

6.
两岸知识产权争端包括两岸政府间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者法律差异所发生的公法意义上的争端以及两岸私人之间就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的私法意义上的争端。就公法性争端而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约定以协商方式解决,但未来ECFA项下争端解决协议亦可通过"自适用范围"条款将两岸构建的争端解决机制应用于知识产权合作保护协议中,通过递进或综合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运用政治及法律方法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亦适用于两岸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生的公法性争端。就私法性争端而言,两岸于协议中建立的执法协处机制与两岸现有的司法及仲裁方式共同构成两岸知识产权人权利之行政和司法保护方法。两岸间应进一步就两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进行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协调,同时重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私法性争端。  相似文献   

7.
双边税收协定处理的主要是直接税的国际协调问题,而最惠国待遇在贸易、投资等领域被广泛使用,但是在直接税领域却并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待遇标准.wto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于双边税收协定,我国对外谈签的双边税收协定也不包含最惠国待遇条款,我国在双边税收协定领域不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相似文献   

8.
菲律宾在南海争端案中的诉求本质上属于中菲两国在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仲裁庭不仅对这些事项没有管辖权,更不能就南海u形线的性质和地位作出裁决,因为国际社会存在时际法的理论。同时,中国基于历史性权利的南海U形线也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多个条款的支持。  相似文献   

9.
于丹翎 《外交评论》2009,26(1):135-144
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善意原则的适用和释义,表明其更加倾向加强善意原则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在WTO法中,善意原则的核心为国际贸易争端方应善意行使WTO协议和《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的权利,不得滥用权利,特别是程序性权利,以诚信为行为之基础。WTO争端解决机构近年来的代表性案例表明,适用善意原则以加强WTO协议与《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的法律义务已成为一种趋势。本文将结合WTO争端解决机构近年来的代表性案例,讨论《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善意原则条款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具体适用,分析、探讨善意原则的适用对WTO法所产生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条约与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但由于在不恰当的程度上强调作为法律渊源规则拘束力的普遍性和适用的自动性,多数学者将双边条约拒斥于外.事实上,在同一事项上具有相同或相似条款的双边条约并不总是能促进习惯法的生成和证明其存在,双边条约之所以是适格的国际法渊源,就在于其规定了体现当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11.
国际能源合作开发争端是现代国际法晚近出现的新问题,其涉及的主体众多,选择的方式广泛,适用的法律多样。传统解决方式诸如调停、仲裁等国际争端解决方式显露出它的局限性,《能源宪章条约》中的解决机制为国际能源合作开发的争端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另外,美国晚近发展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DR)也为能源合作开发的争端解决开辟了新的道路。  相似文献   

12.
对于WTO各个协议的解释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重要问题。目前的一些国际条约法中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定有些形成了国际习惯规则的一部分,与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问题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也表明这些条约解释规则已经得到了应用并对争端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随着经济学对法学领域的影响越来越深刻,法律经济学也日益发展壮大,条约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依据,其自身也可能因为当事方对条约的缔结、内容及其履行方面所产生的分歧或冲突而发生争端.而条约争端的解决是一件既费时又费力的事情,如何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节约条约争端的解决成本,从而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迅速增加。而与以往不同的是,我国已从单一的投资接受国转变为拥有投资母国和接受国双重身份。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条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通过对我国已加入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近年发展之研究,发现其管辖权不断扩大、偏重对投资者保护,故全面接受其管辖权将会对逐渐转变为投资大国的我国十分不利。我国应在双边投资条约中有保留地接受其管辖权。  相似文献   

15.
现有的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投资者设置了相对统一的国际投资保护机制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ISDS。而对东道国的权利,投资协议中设置了公共利益、环境和安全等例外条款,但仲裁实践中,东道国的利益很难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导致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随着国际投资争端的剧增,现有的ISDS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在TTIP的谈判中,欧盟提出了改革设想,从原有的倾向于保护投资者转向关注东道国的利益,包括建立新的投资法庭及上诉法庭替代ISDS,修改现有投资保护标准等。这种改革设想将对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律规制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对我国外资法拟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白中红 《外交评论》2011,28(3):88-99
《能源宪章条约》是目前能源领域里唯一的多边条约,其争端解决机制是条约的核心和基石,它通过缔约国与投资者程序和缔约国之间程序两种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解决的争端类型包括能源投资争端、能源贸易争端、能源过境争端以及环境争端和竞争争端。该套机制为中国解决国际能源合作中出现的各种争端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但其中的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程序由于过度保护投资者利益,还不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因此,中国在考虑加入ECT时,可以将自己列入ECT附件ID中。  相似文献   

17.
试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条约义务叶兴平*在一份于1972年公开出版的研究报告《国际争端:法律层面》中,大卫·戴维斯国际问题研究所专家将国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义务概括为四点内容:1、真诚地寻求以当事国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各种争端以使国际和平及安全不受危...  相似文献   

18.
在诉讼中视频分享网站往往寻求"避风港"条款的庇护。但在最近审结的案件中,视频分享网站大多败诉,表明在实践中法院适用该条款的尺度比较严苛,倾向于让服务商在保护版权人权利上承担过重的责任。如何正确适用"避风港"条款成为视频分享网站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9.
国际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条款的文本设定与平行程序的生灭有直接因果关系。鉴于平行程序引发法律标准不统一、正义迟延等诸多问题,合理安排基于国际投资协定产生的冲突程序关系是解题之道。缔约方应善用用尽当地救济条款、岔路口和弃权条款、程序合并条款、合理建构国际投资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文,并可以据此从位序、选择和合并三类安排上破解程序平行难题。  相似文献   

20.
论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提单的首要条款是指明提单特定事项受某公约或某国家特定国内法支配的条款 ,从性质上讲 ,就是法律适用条款。提单首要条款 (特殊法律适用条款 )与提单一般法律适用条款地位相同 ,如果提单中这两类条款同时存在 ,且规定不同 ,则可考虑采用“分割适用互相补充法”或“重叠适用和谐解释法”。提单首要条款有效与否关键是要经过法院地国法官所认定的内国的具有绝对效力的强行法的考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