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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领域大股东负诚信义务存在着股东资格理论、信托管理人理论等。一人公司股东,由于其拥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在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是当然的绝对大股东。然而传统理论对大股东诚信义务理论渊源的探索大都建立在股东人数为复数的基础之上,对一人公司的一人股东诚信义务而言这些理论就有点牵强。在对一人公司及一人股东的相关特性进行研究后,发现股权归一风险理论才是其承担诚信义务的理论渊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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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既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作出有利于自身,但对其他股东不利的决定;也可以利用直接或间接任免高级经营者的人事权,支配经营者在面对收购时是否采取行动上,优先考虑其利益,漠视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将目标公司置于被掠夺、蚕食的境地,少数股东则沦为被压榨、排挤的对象。为了公平地维护和实现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就必须使前者对后者承担诚信义务。虽然控股股东与董事的诚信义务在内容上均由忠实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构成,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在不同的收购类型和各种具体的反收购行动中,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容也各有所侧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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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多数意见主张公司法应构建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但既有研究尚未澄清其内涵和外延。在内涵上,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是填补“公司合同”漏洞的法律技术,旨在赋予法官在个案中的裁量权,将公平、正义和良心等人类社会共同价值准则引入公司法,以应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引发的各类问题。在外延上,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依行使权利/职权的不同,可将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分为行使股东会职权时的专属信义义务、行使董事会职权时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出售控制权时的特殊信义义务三类。如此划分,能够恰当协调控股股东作为股东有权追求“私益”与作为全体股东受托人须为“共益”服务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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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20,(1)
我国法学界对于是否应确立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仍有争论,但立法上已倾向于对控制股东的行为施加更多约束,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从理论到制度的转变。虽然对于是否所有股东都应无差别地承担信义义务仍存争议,但当前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至少公司的控制股东应当承担信义义务。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是为了实现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以股东为公司所有者的定位而展开。控制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与其他公司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无法避免,这是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产生的根本原因。此外,非控制股东对控制股东的信任、禁止权利滥用、公司合同的固有缺陷也是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产生的原因。就我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法律适用而言,应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及司法实践,以"解释论"为基础,结合"立法论",确定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及善意"义务"的具体适用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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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监管机构提出的民营银行股东自担剩余风险的监管要求,可以用商业银行股东加重义务来进行法学概括和表达,应当予以成文立法化。对此,美国和日本采用银行业基本法模式加以立法,俄罗斯采用银行破产法模式,中国台湾地区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法模式。各类立法模式的选择均建立在金融发展实际以及法制传统基础上,中国立法模式的选择也应充分考虑中国金融及监管现实。中国应当采用银行业基本法为主,存款保险法和银行破产法为辅的立法模式,而不适宜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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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目标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活动中 ,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之间将会发生尖锐冲突 ,忠实义务理论可用来规制董事的反收购行为 ,使其在公司和股东利益范围内行事。分析英美国家的相关立法后认识到 ,要使忠实义务理论发挥实效 ,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 ,反收购权力的合理配置 ;第二 ,忠实义务理论的具体化、规则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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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治理控制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层面缺乏关于控制股东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受英美法的影响,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则对此有所突破.本文从境内外理论和立法的比较出发,研究控制股东竞业禁止义务理论的形成、控制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认定、法律责任,并尝试构建我国公司法层面和执法层面的相关规则,以期填补我国研究界的这一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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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订,中小股东的保护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和研究,不少学者对此展开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在肯定我们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我们在中小股东的保护上仍存在不少问题,而造成这些的原因之一便是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没有对大股东的诚信义务做出科学的规定,使得犬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现象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就必须加强对大股东的诚信义务方面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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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大股东诚信义务的制度建设,保护中小股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社会》2009,(2)
伴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订,中小股东的保护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和研究,不少学者对此展开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在肯定我们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我们在中小股东的保护上仍存在不少问题,而造成这些的原因之一便是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没有对大股东的诚信义务做出科学的规定,使得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现象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就必须加强对大股东的诚信义务方面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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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股东因其持股数量超过其他任何股东而对公司的运营决策直接或间接地具有实质控制权。我国公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权 ,违法违规操作 ,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实例。确立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确实履行出资义务 ,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 ;对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并以经营判断规则衡量之 ,在法律上对控制股东违反上述义务予以规制 ,具有紧迫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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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人最大诚信义务初探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这一原则履行合同 ,互负最大诚信义务。但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往往占据了这一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主导地位 ,各国学术讨论与理论研究也多未涉及该原则对保险人的具体要求。鉴于此 ,本文拟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出发 ,借鉴英美法有关法例 ,对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人义务方面的具体体现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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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新公司法增加了约束公司股东权利行使的规则,强调如果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称之为股东的诚信义务(或者受信义务)。这是中国在2005年修改後的新公司法中作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项立法创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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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股东义务基础的考察有两个法律视角,一是信托关系视角,二是合伙关系视角.信托关系的视角是美国法上分析控制股东义务基础的主要路径,其缺陷在于其强迫控制股东承担了"利益冲突防范"的受托义务,这是对作为内部利益参与者的控制股东的非理性歧视,压迫控制股东应有的比例权利;合伙关系的法律视角缺陷在于该关系只适用于封闭公司的控制股东,不具有普适性.英美国家新近开始了用客观违法行为标准作为认定控制股东压制行为的法律尝试,而德国、日韩国家则主要用权利行使的一般边界--诚信义务来规制控制股东的压迫性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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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内部人控制”现象和控股股东问题,将长期并存。厘清董事与控股股东的公司法义务,进而运用法技术进行优化设置,对于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促进“两权分离”,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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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总被引:38,自引:0,他引:38
确立控制股东对公司和对其他股东的义务,对改善我国当前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控制股东设定义务在法理上也有充分的根据。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控制股东应履行的两项基本义务,各自有很多具体的要求。在学理上确定这些义务的同时,应该尽快完善控制股东违反义务之后的责任体系。在这方面,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条文应该做出修订和增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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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多数股东的忠实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数股东的忠实义务不仅要求股东不得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而且还要求其适当地顾及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多数股东的忠实义务在德国判例法和理论界均经历了从否认该项义务到有限承认直至最终完全确认该项义务的发展过程。有关股东忠实义务的理论基础的讨论 ,在德国有多种理论学说。股东忠实义务不是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 ,而应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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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归入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制度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了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把因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收归公司所有,该制度在学理上称为公司归入制度。但是因为立法没有采用公司归入权这样一个概念,因此本文在界定该项权利的基础上,提出公司归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信托法上的受信义务,其根本制度价值在于维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避免公司控制管理人利用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内部人的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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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市公司“一股独大”为背景考察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问题 ,其制度原因在于 ,作为资本企业集中股东意志的必然选择资本多数决原则 ,本身却也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 ,从而导致其在公司实践中产生异化。为了矫正控制权滥用而导致的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失衡 ,应当要求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时承担诚信义务 ,并通过具体制度架构确保其诚信义务的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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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领域中董事诚信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诚信义务还没明确规定,这导致公司实务中一些涉及公司董事诚信义务的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而研究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及其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董事诚信义务起源于美国,它与董事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一样,也是一种信义义务,但又不同于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诚信义务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即弥补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功能的不足,从而完善公司董事问责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董事诚信义务的出现成为我国董事义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