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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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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是财产权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主要有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三种立法例。考虑到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以及外部性等因素,我国应建立一套以登记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变动公示体系,并针对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变动模式。具体而言,在知识产权转让方面,著作权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而专利权和商标权则应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许可方面,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质押方面,应主要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但著作权质押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二章规定了物权所有权变动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的模式,而物权变动模式究竟应该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一直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文章将对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做简要地分析和对比,寻找更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并对我国现有的物权变动原则提出改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杨新星 《法制与社会》2010,(22):278-278
不动产领域的物权登记规则主要存在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模式,本文通过对登记制度的法理基础介绍、各国相关立法模式对比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分析,得出登记对抗主义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登记生效主义更加适合我国经济与法律现状。同时针对物权法上地役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对抗规则进行探讨,认为在继受德国民法模式的前提下,我国应完成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的一体化工作。  相似文献   

4.
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屈茂辉 《河北法学》2006,24(5):9-16
登记是几类重要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其主要功能在于公示动产物权的变动.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也有生效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之别,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一种折中主义或者说是一种混乱的立场,物权法应当将之统一为对抗要件主义.登记对抗力的本质是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亦非绝对无效,仅该受让物权的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已.对于第三人,应采限制说.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或者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统一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规则,即统一赋予动产登记以公信力.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该法第二十四条是准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是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典型。本文对该条文中涉及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及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就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及机动车的物权登记应采登记对抗主义作一出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将知识产权变动的合意登录在登记簿上并获得公示效果的行为.从比较法视野来看,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分为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我国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应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兼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具体而言,在知识产权转让登记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著作权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许可登记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均应采登记对抗主义;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著作权应采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7.
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但其立法理由经不起推敲。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共存的问题。而登记对抗模式及其背后所反映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债二分的五编制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未来立法终将并且必须贯彻登记生效模式以与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  相似文献   

8.
汪志刚 《中外法学》2011,(5):1021-1037
依据对《物权法》的解释,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应适用第24条的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设立应适用第188条的合同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质权设立应适用第212条的交付成立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的对同一物享有物权的人。在处理未登记的生效物权与其他并存物权关系时,善意取得制度仍有适用余地。公示要件完备的并存物权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应依先具备公示要件者优先的原则处理,但也存在例外。  相似文献   

9.
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王利明 《法学》2005,(8):3-9
本文结合我国物权法草案,探讨了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作者比较了两种模式的区别以及特点,认为我国物权法草案采纳了以登记要件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模式,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作者探讨了登记对抗模式中的第三人的范围,以及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的必要性,并对登记对抗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梅锋 《知识产权》2012,(2):47-51
专利权作为绝对权,在变动过程中关涉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因此其在变动中的公示方式及其效力模式的选择至关重要。通过分析,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专利权变动宜采登记证明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但在应然层面上,或许采登记证明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更为合适。专利权变动登记模式可以适用于整个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第6条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以及"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我国物权法秩序下,该项模式不存在例外,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以完成一定的公示方式为生效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式不以登记为必要,可以是"登记以外的其他方式",这构成《物权法》第9条第1款之"例外规定"的具体体现。登记的效力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以不同方式公示并出现冲突时,登记具有更强的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12.
高伟 《政法学刊》2007,24(5):88-92
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非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物权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法律要保护继承人取得对遗产中物的占有。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通过合同法律行为处分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3.
石明 《法制与社会》2011,(13):21-22
登记作为公示的形式之一,在物权变动的结构中具有重要价值。本文对我国《物权法》中登记效力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对登记的制度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就登记的生效主义模式与对抗主义模式进行了客观评析与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4.
张凇纶 《中外法学》2024,(1):181-198
公示(登记)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两种模式并存于同一法律体系,是不合理的立法举措。原因在于,在立法论的角度,为不同物权变动模式提出匹配标准相当困难;在解释论的层面,又存在难以解决的制度困境与逻辑冲突,动产抵押制度以及《民法典》第414条集中凸显了这一困境。单论这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二者可谓难分高下,各有优劣;但若将我国登记制度以及登记机构的管理成本纳入考量,那么放弃登记对抗主义堪称最优选择。我国应当考虑借助解释论来实现登记对抗主义的废除。采用分类处理的方法,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登记应被解释为行政管理措施,动产的登记则不被解释为登记对抗主义,而被解释为动产交付的例外保障机制;不动产一旦登记,则此后权利之流转均应扩张适用《民法典》第385条采登记生效;而未登记之不动产,则通过排除第577条和第154条之失权后果作为反面激励。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了登记时抗主义变动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因主体的不同而应当采取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承包经营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未尝不可,但对于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涉及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第三人的,应采登记要件主义。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采取了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登记对抗主义和变更的登记要件主义。本文分析了我国宅基地利用的现状,从对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认、减少纠纷,并规范农民对宅基地利用的角度出发,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相似文献   

17.
非依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基于非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而是因法律规定的事实条件的成就而直接生效。在权利取得人办理不动产物权取得登记之前 ,其所享有的权利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而且非经办理取得登记 ,权利取得人不得处分该不动产 ,但如已完成处分行为 ,该处分行为应为有效。  相似文献   

18.
《海商法》第9条第1款、《物权法》第24条构成了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法释[2012]8号第10条有违登记对抗主义的基本价值,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贬损我国船舶登记制度;法释[2016]5号第6条将转让人的债权人排除在“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之外,同样难以贯彻登记对抗主义的本旨.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完善应当坚持“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立法模式,贯彻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价值,重新认识船舶与机动车的属性差别,审慎考量法学理论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舍.  相似文献   

19.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登记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法》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之一,其物权变动方式却与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迥然不同。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问题是一种重大的理论创新。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不同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不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0.
构建我国物权登记制度首先面临的选择是: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是采登记要件主义抑或登记对抗主义.紧接着的问题则是:办理物权变动登记手续时,是采实质审查主义抑或形式审查主义.这两个问题是我国物权立法的关键部分,国内学者的研究也比较充分,从目前研究成果和<物权法(草案)>的立法精神看,主流观点是主张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生效要件主义以及登记时的实质审查主义.<物权法(草案)>第11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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