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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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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教唆他人犯罪,是共同犯罪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对教唆犯的量刑问题,谈点肤浅的看法。一、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根据是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作用不  相似文献   

2.
《刑法》“共同犯罪”一节共有五条,可以看出,共同犯罪的构成是开放式的规定,但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却是封闭式的规定,只有四种类型: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胁迫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不存在其他类型的共同犯罪人和刑事责任。显然,要确定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对所有的共同犯罪人作出分类,确定他们要么是主犯,要么是从犯,要么是胁迫  相似文献   

3.
胁从犯探析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类型。胁从犯作为独立的共同犯罪人,似已成为定论。然而,将胁从犯作为独立共同犯罪人,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许多矛盾之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难以适用的困难。如不解决这一问题,势必影响共同犯罪人分类体系的统一性和准确地定罪量刑。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正确的分类,帮助我们认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等,以便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地定罪和量刑。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共同犯罪,作为一种比单独犯罪更为复杂的犯罪形态,其社会危害性也更加严重,因此也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学界锋芒所向。本文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出发,分析了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存在的问题,梳理了学界关于共同犯罪人分类的相关理论纷争,指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存在这思维混乱、因果颠倒等弊端,提出了递进式的犯罪人二元分类法。  相似文献   

5.
共同犯罪人分类模式的比较与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郝守才 《现代法学》2007,29(5):59-66
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的科学解决,有赖于刑法对其正确分类。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导致各国刑法在对共同犯罪人分类上的不同。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各国在共同犯罪人分类上的优劣,倡导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二元论立法结构模式,将有益于我国共同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共同犯罪是犯罪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实中共同犯罪又因其多发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成为刑法打击的重点,教唆犯作为挑起他人犯罪意图的特殊犯罪人类型,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处罚原则更是受到各国刑法的普遍关注。“一国两制”下我国两岸四地的相关刑事立法,因法律渊源的不同而各有特色,其中对教唆犯的规定也是各不相同。本文拟从法律传统和实定法的角度分析四地对教唆犯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学术界观点对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进行比较,试图分析各种立法例的异同以及优劣。一家之言,还望学界同仁指正。  相似文献   

7.
陈宁 《政法学刊》2007,24(1):60-63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是刑法共犯理论的难点之一。研究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目的是为了明确刑事责任的归属。在分配刑事责任的时候,应该从共犯的主观意志出发,以其对超出共谋之罪范围的过限行为所持主观态度如何来确定是否属于共犯过限。应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按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分类对实行过限的认定进行详细考察。  相似文献   

8.
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和想象竞合犯的复杂性使得两者纠集在一起时,更显得异常复杂。由于我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因而单独犯因事实认识错误形成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不适合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问题。由于共同犯罪人分为不同种类,因而必须对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想象竞合问题所具有的特质进行分别探讨,寻找出不同的处理标准。  相似文献   

9.
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是大陆法系的重点研究领域。本文从大陆法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大陆法上正犯的中止、大陆法上教唆犯的中止等内容出发,对大陆法上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的初步认识。  相似文献   

10.
韩儒玢  鲍刚 《行政与法》2009,(10):111-113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罚是共同犯罪刑罚理论中最具探讨价值的问题之一。受法律文化、法律思想、刑事法律史的影响,当今各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罚的表述不尽一致,学界对此争论也较大。分工分类法的目的在于对共同犯罪人的定罪,而作用分类法的主要意义是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两者价值取向不同,不能合二为一却可以并存,即采取双层次递进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可先以分工分类法划分,解决不同行为特征的共同犯罪人的定罪问题,再以作用分类法考察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并对应不同的处罚原则,以解决对其量刑问题。  相似文献   

11.
简单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刑法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这样分类符合我国的司法习惯,有利于实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比采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优越。但是,简单共同犯罪的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这类共伺犯罪人的处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这类共同犯罪人中,区分主从,与在复杂共同犯罪中有所不同。因而,怎样正确解决这类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值得认真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12.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一方面在立法上承认有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又不确认其为共同犯罪,这与现实情况及共同犯罪的法理极不相称。因此,我国刑法在立法上确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并完善共同犯罪人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确属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3.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依据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依据与立法完善杨兴培一对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如何进行分类,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上,曾有过三种分类法。一是分工分类法,即以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确定各共同犯罪人身份的分类法,例如1926年《苏俄刑法典》将各共同犯罪人...  相似文献   

14.
论胁从犯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胁从犯不是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在我国刑法中 ,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其中 ,前三类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的 ,并且这种作用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呈递减趋势。也就是说 ,胁从犯是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出的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 ,它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主犯和从犯 ,这是理论界对于胁从犯的共识。然而 ,认真思考胁从犯的概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 ,笔者以为下述两个问题值得重新审视 :1 .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人 ,而被胁迫参与犯罪这一事实是否充分说明了胁…  相似文献   

15.
网络共同犯罪之我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守芬  丁鹏 《法律科学》2005,23(5):98-106
网络共同犯罪是以网络为空间背景或者侵犯对象的特殊犯罪形态,与传统共同犯罪有着显著的区别。在网络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一般通过网络形成,体现出不确定性和隐密性的特点;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实行行为必须依赖于网络完成,包含了很强的技术色彩。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和技术性特征也使共同犯罪人中的正犯、帮助犯、教唆犯的行为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  相似文献   

16.
关于共犯人分类刑事立法的再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古今中外,对共犯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分类的标准上看,不外乎两种分类:一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将共犯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还加上一个组织犯。笔者称之为分工分类法。二是依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有的还加上一个胁从犯。笔者称之为作用分工法。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后一种分类方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对教唆犯,则依其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归入主犯、从犯与胁从犯,教唆犯不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相并列的一类共犯人。  相似文献   

17.
片面共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非典型形式,片面共犯是否存在、是否应当作为共同犯罪给予刑法上的处罚一直饱受争议。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分类出来,分别探讨各分类下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18.
教唆犯并没有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为何刑法规定对教唆犯进行处罚,其根据何在,这就是教唆犯的处罚根据问题。如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所谓共犯处罚的根据,指没有实行正犯行为者即共同正犯中的正犯以外的共同者、教唆者及帮助者被处罚的实质依据。”①研究教唆犯处罚的根据这一基础理论,就是要探寻教唆犯被处罚的实质依据,这既有助于深化教唆犯理论,又可以拓宽我国共同犯罪的研究视野。一、教唆犯处罚根据学说介评从整体上来看,探寻共犯的处罚根据基本上是围绕教唆犯展开的,其中的部分学说可以说基本上完全是针对教唆犯提出的,…  相似文献   

19.
共同犯罪, 是一种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更为复杂的犯罪形态,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历来是各国及地区刑法的锋芒所向。本文对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模式和内容、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构成、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以及认定和处理共同犯罪的一些特殊问题等进行了比较研究, 并提出可供两地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借鉴改善之处。  相似文献   

20.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20,(1):134-153
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总则应当规定哪些参与类型。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正犯,所以,只有当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时,才能扩张地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共同正犯不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所以,如果对共同正犯按照正犯处罚,就必须有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主张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与正犯是交叉关系、递进关系或者等同关系以及双层次区分说的观点,都存在缺陷。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该规定贯彻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按正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是狭义共犯中的教唆犯,应当按从犯量刑。基于实质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实行者,也只能按从犯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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