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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我国刑法文本中广泛存在定量要素,不宜将其完全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或者决定犯罪成立的客观处罚条件加以对待。客观归责理论为界定定量要素的体系性地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规范保护目的和构成要件效力范围这两个规则划定了基本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若定量要素可以归责于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则意味其可以被还原成为构成要件要素;若定量要素不能归责于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则依具体情况分别成立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客观处罚条件、基于刑事政策考虑而规定的定量要素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2.
故意被认为是对实现构成要件的知与欲,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客观上有实现构成要件可能的事实,即有可能侵害法益的风险。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不是客观上可能实现构成要件的事实,故意就不成立。否定客观构成要件,即否定了故意,客观归责理论使得故意犯认定的重心移转到客观构成要件上。针对过失责任,客观归责论提出较有体系的限制标准。违反注意义务在传统过失理论当中是和过失划上等号的概念。相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客观归责理论有较详细的具体内容,且其提出有说服力的标准,有助于一般人清楚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注意义务这个用语在法律上不明确,如果以客观归责的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将能清楚表达过失犯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传统过失犯罪理论构建的不法体系以注意义务为中心,由于注意义务的根据来源颇广,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法官在个案中具体补充,因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开放的,不能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近几十年来在德国乃至欧洲比较流行的刑法理论,客观归责理论主要是为解决过失犯罪的不法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它为过失犯罪构建的以危险原则为核心的全新不法体系,重视行为在客观面上的不法特征,克服了传统过失犯罪理论的缺陷,不但实现了过失犯罪的准确认定,而且也符合了现代刑法学精确化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4.
过失实行行为在德日国家所依赖的犯罪论体系中呈现"百家争鸣"之态势,其间差异的根源在于目的行为论倡导者所主张的主观不法决定客观不法与客观不法决定主观不法的理论之争。中国不法理论的缺失和德日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借鉴,使得不法内部之争成为刑法理论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对于过失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发挥作为主观不法要素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对于客观归责的限制功能及在犯罪认定时的优先考察性。结果回避义务与客观归责理论实际上是认定过失实行行为标准的一体两面。  相似文献   

5.
客观归责理论是实质的构成要件理论,不允许性风险的实现原则是对构成要件结果的判断,因此,栖息于不允许性风险原则之下的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机能亦是对构成要件结果的检验.过失犯的认定中,尤其像发案率较高的交通肇事罪,必须核实结果是否属于特定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之内的结果,以妥当认定相关犯罪.  相似文献   

6.
虽然我国实务上明确根据客观归责论说明裁判理由的案件很少,但客观归责论所揭示的规范判断方法对于判断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限定处罚范围都很重要,因果关系的相当性说与客观归责论的差异也是根本性的。客观归责论所指明的刑法规范判断方向是完全正确的,至于是否非得使用客观归责论的相关术语,是否必须按照制造风险与实现风险的进路进行思考,并非问题的关键。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分析实行行为违反何种行为规范以及其危险性何在、其是否直接指向结果等,就可以认为实务上承认或接受了客观归责论的规范思考。当然,实务上应当针对行为危险性是否存在、结果如何具体地进行归属的判断等较为复杂的情形进行规范维度的审慎检验,并应关注客观归责论在正当防卫等领域的适用可能。  相似文献   

7.
侵权责任构成理论以过错责任为标准,表现是: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为一般规定,无过错责任为特例。其对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范作用不能完整体现。对侵权责任中的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价值判断进行甄别,以客观构成要件之共性为前提,主观价值判断即归责依据的多样性为核心,提升该理论的概括性,完善其作为侵权行为基本行为制度的指导地位。  相似文献   

8.
中立帮助行为能否成立帮助犯不在于设置过滤标准,关键在于精细重构帮助犯的构成要件。须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以行为是否制造、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为判断标准,从物理和心理两方面来进行限定客观要件;同时在判断主观要件时区分"确知"和"应知",原则上"确知"可以认定主观故意存在,而"应知"则不宜认定帮助犯,但当正犯表现出"可得辨认的犯罪倾向"时帮助者不得援引信赖原则阻却故意成立。  相似文献   

9.
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应当被定位为结果归责的前提,而非结果归责的内容。在结果加重犯中,制造法不允许的基本结果之危险,涉及到实行行为的判断;而制造法不允许的加重结果之危险,与实行行为的判断无关,而是属于结果归责的内容。主流的客观归责理论存在着以下严重的缺陷:没有清楚地区分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弱化了刑法上行为规范的指示功能;没有留下足够的空间去讨论刑法限制行为自由的正当根据,不利于保障国民的行动自由;将同一内容反复检验,有损犯罪判断的经济性;不利于确立一个明确的结果归责的连接点,造成结果归责判断的混乱。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的下位判断基准,无法为行为无价值立场下的实行行为的判断提供可以借鉴的内容。制造法允许的危险、单纯降低法益的危险等下位判断基准,确实可为结果无价值立场下的实行行为的判断提供值得注意的内容,但受制于自身的立场,并不能将这些内容纳入到实行行为的判断之中。  相似文献   

10.
过失实行行为是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过失实行行为的本质在于制造并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对过失实行行为客观不法的认定,应坚持结果回避义务此一形式标准对判断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的决定作用;结果回避的不可能性导致结果回避义务的无效性;当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不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时,应否定过失实行行为的存在;行为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制造并实现了不被容许的风险,方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风险升高理论是对违反结果回避义务行为与不法结果在无法确证因果关系时仍应予以客观归责的补强。  相似文献   

11.
刑法中的持有物、遗忘物、遗弃物并不是相同的概念;财产犯罪的主观认识内容包括对全体客观的构成要素的认识;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应是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对"梁丽案"的定性应区分为两个阶段分别进行。  相似文献   

12.
研究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认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键。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司法机关调查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时,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而拒不履行这一说明义务,从而造成司法机关无法查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的行为;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其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上规定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两个方面;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不作为造成司法机关没有能够查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危害结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据此,建议在保持本罪基本内容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本罪的设置和适用更加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13.
刑法中的事实错误是指对于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的主观意欲与客观现实的不一致。与对象错误相对应的是行为偏差。对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即具体的事实错误而言,处理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具有合理性;处理行为偏差,具体符合说具有合理性;对于非意欲的结果,不能认为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国外解决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即抽象的事实错误的抽象符合说不具有合理性。处理抽象的事实错误,构成要件没有重合部分的,原则上构成故意犯罪的未遂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构成要件有重合的部分时,在重合的部分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14.
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而且还间接影响到不同类型中止犯的认定标准。在德国,关于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存在行为计划说、个别行为说以及全部行为说等学说。在日本,则存在主观说、修正的主观说、客观说、遮断说以及折衷说等不同见解。其中,全部行为说和折衷说较为可取。在我国,对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判断也应采折衷说,即应与是否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联系起来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15.
针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批判由来已久,但不管是否定社会危害性的观点还是用其他概念替代的观点,如法益概念,都未能触及问题的核心,即真正有损于犯罪认定的,并不在于这一概念自身的内容是否具有规范性,而是其背后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刑法学的研究不应纠结在何谓犯罪本质上,而应围绕着犯罪成立要件而且围绕着确认犯罪成立的最后一项要件展开。以社会危害性说为代表的犯罪本质论,实质是将追问犯罪的本质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且这一目标的实现仅依赖于对社会危害性的笼统证明,这损害了犯罪认定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因此,只有取消社会危害性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才能在犯罪认定标准中确立真正的阶层性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6.
人大代表职务行为属于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之一,尽管对一定的法益造成了损害,也不能以犯罪论处。人大代表职务行为的合法化条件包括前提条件、主体条件、行为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以及主观条件。人大代表职务行为与律师辩护行为、控告、举报行为之间既存在着相同点,又有着明显差异。  相似文献   

1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剖析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诸种观点的基础上 ,独到提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应当由表现为作为形式的非法获取巨额财产和表现为不作为形式的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双重行为复合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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