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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客观归责理论的创新性仅体现在:它利用归责这一古老的概念,将众多原本分散存在的、用于限制构成要件成立范围的学说汇集成了一个整体。尽管该理论提出了个别有益的洞见,但从总体上来说,它试图对结果犯不法进行规范性限制的努力并不成功。第一,客观归责理论掩盖了一个本应先于结果归责而展开独立判断的核心问题,即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举动。第二,仅仅从客观方面出发,无法合理地解决行为是否创设了法所不容许之风险的问题。第三,把结果归责的问题放在客观构成要件中来处理的做法显得操之过急,在此之前应当先行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对于客观归责理论的批判性考察表明,本质上源于自然主义时代的传统犯罪论体系亟待修正。  相似文献   

2.
故意犯与过失犯在存在构造与规范定位上存在差异,应当对客观归责理论在故意犯与过失犯中的适用进行区分讨论。客观归责理论无法为故意犯提供兼具逻辑一贯性与结论合理性的归责方案。客观归责的两大判断规则在故意犯中都无法真正维持其客观性:风险创设阶段的特别认知问题揭示出主观要素在风险判断中的必要性;风险实现阶段的因果流程偏离问题是一个主观归责问题,对于能否将偏离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故意而言,客观归责是多余而无用的。应当全面放弃故意犯中的客观归责,转向主观归责。  相似文献   

3.
在德国刑法学中,客观归属论能妥当地通用于故意犯和过失犯的见解已成为通说。虽然对于导入作为限制结果归责的客观归属论,日本主流意见的态度比较消极,但从一定的规范性基准来进行判断的客观归属论的思想,却可以在近年来日本判例中窥见端倪,尤其是在“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被害人对危险的承担”、“基于中立行为的共犯”等问题上,有明显的客观归属理论倾向。  相似文献   

4.
过失实行行为是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过失实行行为的本质在于制造并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对过失实行行为客观不法的认定,应坚持结果回避义务此一形式标准对判断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的决定作用;结果回避的不可能性导致结果回避义务的无效性;当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不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时,应否定过失实行行为的存在;行为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制造并实现了不被容许的风险,方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风险升高理论是对违反结果回避义务行为与不法结果在无法确证因果关系时仍应予以客观归责的补强。  相似文献   

5.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理解与分析,应采取归因与归责的相分离模式,在归因阶段采取条件理论作为判断标准已达成共识,而在归责阶段则主要存在修正的条件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本文认为在归因阶段应采取合法则的条件说,在归责阶段则通过对实行行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等犯罪论理论的运用具体判断是否进行归责。同时认为,应在归因判断时强调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理解与分析,应采取归因与归责的相分离模式,在归因阶段采取条件理论作为判断标准已达成共识,而在归责阶段则主要存在修正的条件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本文认为在归因阶段应采取合法则的条件说,在归责阶段则通过对实行行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等犯罪论理论的运用具体判断是否进行归责.同时认为,应在归因判断时强调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过失实行行为在德日国家所依赖的犯罪论体系中呈现"百家争鸣"之态势,其间差异的根源在于目的行为论倡导者所主张的主观不法决定客观不法与客观不法决定主观不法的理论之争。中国不法理论的缺失和德日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借鉴,使得不法内部之争成为刑法理论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对于过失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发挥作为主观不法要素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对于客观归责的限制功能及在犯罪认定时的优先考察性。结果回避义务与客观归责理论实际上是认定过失实行行为标准的一体两面。  相似文献   

8.
危险现实化理论虽借鉴了客观归责论中危险实现的部分观点与方法,但其理论构造、方法论、体系定位与判断思路,都不同于客观归责论关于结果归属的判断范式。相对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而言,危险现实化致力于通过类型化解决相当性标准不确定性的问题,通过引入“危险”概念补强规范判断不足的问题,通过一体判断解决因果关系认定分成事实联系与规范限定两个阶段的问题,但它在引起结果的相当性与因果流程通常性这两个理论支点上并未有全新的突破,原本相当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不清的问题亦转化为危险实现标准模糊、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判断标准不明等问题。危险现实化理论需要体系性思考其客观事实判断的立场、因果关系的应然体系定位与个案妥当处理中规范判断的实然需求之间存在内在张力的问题,这同样也是中国因果关系理论进一步转型需要考虑的基础命题。  相似文献   

9.
即时通讯领域中个人信息面临诸多风险,传统刑法对此关注甚少,忽略了自陷风险的被害人、即时通讯软件提供者、管理者等多个主体违背风险分配给予注意义务的情形,而将危害结果全部归责于直接行为人,可能导致司法裁判失于公允。鉴于此,司法有必要确立具体的风险分配规则,分配即时通讯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注意义务;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侧重于事实判断,难以很好地解决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与结果之间既涉及事实判断,同时也关乎进一步归责的规范判断的双层关系,运用条件关联与相当性关联的事实判断来判断因果关系,能较好地解决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衔接问题;援引客观归责理论,利用该理论的三个层次架构起对即时通讯中的个人信息的规范实质判断,可明晰结果归属。  相似文献   

10.
对于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重伤"的判断原则上应以行为时为准,"死亡"的判断应以综合说为据"重伤"与"死亡"应能客观地向非法拘禁行为归责,非法拘禁行为必须制造出导致"重伤"、"死亡"的不可容许的风险并使之现实化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的主观罪过只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11.
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应当被定位为结果归责的前提,而非结果归责的内容。在结果加重犯中,制造法不允许的基本结果之危险,涉及到实行行为的判断;而制造法不允许的加重结果之危险,与实行行为的判断无关,而是属于结果归责的内容。主流的客观归责理论存在着以下严重的缺陷:没有清楚地区分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弱化了刑法上行为规范的指示功能;没有留下足够的空间去讨论刑法限制行为自由的正当根据,不利于保障国民的行动自由;将同一内容反复检验,有损犯罪判断的经济性;不利于确立一个明确的结果归责的连接点,造成结果归责判断的混乱。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的下位判断基准,无法为行为无价值立场下的实行行为的判断提供可以借鉴的内容。制造法允许的危险、单纯降低法益的危险等下位判断基准,确实可为结果无价值立场下的实行行为的判断提供值得注意的内容,但受制于自身的立场,并不能将这些内容纳入到实行行为的判断之中。  相似文献   

12.
在因果流程中,如果实行行为能够被评价为危险现实化了,就能够肯定事实性因果关系和结果归责。危险的现实化包括直接实现型与间接实现型。前者包括不受介入因素干扰的直接实现与受到介入因素干扰的直接实现。后者是指实行行为的危险以介入因素为媒介而得以现实化,包括介入被害人行为、第三人行为、行为人行为。若能够评价为介入因素是实行行为所诱发的,实行行为内含引发介入因素的危险,且介入因素并非异常,就意味着实行行为的危险最终在危害结果中现实化了。通过对危险现实化判断的类型化,建立刑法结果归责的判断模型,是将外来理论学说在我国本土化努力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13.
故意被认为是对实现构成要件的知与欲,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客观上有实现构成要件可能的事实,即有可能侵害法益的风险。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不是客观上可能实现构成要件的事实,故意就不成立。否定客观构成要件,即否定了故意,客观归责理论使得故意犯认定的重心移转到客观构成要件上。针对过失责任,客观归责论提出较有体系的限制标准。违反注意义务在传统过失理论当中是和过失划上等号的概念。相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客观归责理论有较详细的具体内容,且其提出有说服力的标准,有助于一般人清楚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注意义务这个用语在法律上不明确,如果以客观归责的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将能清楚表达过失犯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含义的界定,应当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对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危险方法",应当放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视野下,对其具体行为进行考量;在司法实务当中,对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的断定要注重客观行为,重事实、重证据。  相似文献   

15.
争点整理程序是即决判决的前提,而即决判决的过滤案件功能实现了争点整理程序的部分制度目的,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我国的争点整理程序虽有不足,但已具备争点整理功能,且有不断完善之趋势,然而却没有即决判决制度与之配套,导致案件无论繁简、是否存有争议,均须通过庭审程序方可作出判决.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机械烦琐,无法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制约了争点整理程序的部分制度功能,浪费了诉讼资源,因此,我国有必要确立即决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16.
关于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存在“犯罪目的实现说”、“目的行为完成说”与“绑架行为完成说”的分歧。因为犯罪既遂的判断应以“构成要件说”为准,而绑架罪在客观方面又只需具有绑架他人的单一行为,所以绑架罪既遂的标准应是绑架行为的完成。  相似文献   

17.
关于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的停止形态,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上存在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具体分析说三种立场。中止犯减免处罚的刑事政策根据是基于预防犯罪目的而对中止行为予以奖励,其对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具有指导、制约作用。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未能表明其已回到合法性轨道,其危险人格并未得以良性转化,仍具有预防必要性,不值得给予中止犯减免处罚的奖励。中止自动性的认定应当维持主观说的基本立场,但“能”和“欲”的判断必须受到功利价值观的制约。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其犯罪欲望或其预期的犯罪收益无法通过继续犯罪得到实现,该停止行为应视为“欲而不能”,而非“能而不欲”,不符合中止自动性特征。  相似文献   

18.
如何区分适时防卫与事后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争论,在刑法实践中也不易操作."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不等于"不法侵害的结束",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不能单纯从犯罪行为是否继续或犯罪行为是否既遂来判断,而关键看防卫人的行为在特定的环境中还有无可能有效排除不法侵害行为或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是适时防卫还是事后防卫,应以不法侵害是否结束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不法侵害行为是否结束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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