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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环境权系指公民有在清洁、舒适、健康和优美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法制逐步健全的今天,公民的环境权理应得到确认和充分保护。但是,有些地方并不重视群众的环境权利,相当一部分群众也不清楚环境权是什么,自己应当享有哪些环境权利,承担何种环境义务。因此,必须从各个方面加强和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权是公民反公害斗争的产物环境权首先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它是由严重的污染危害和人民群众的不懈斗争这两种因素所促成的。在资本主义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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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污染的加剧,20世纪60年代,德国最早提出“环境权”.“环境权”分为广义和狭义,学术界在概念上有一定共识的,即公民有权享有生活在舒适、健康的环境中的权利.但是在属性上远未达成一致,有能力说、相邻权说、人类权说、人权说、财产权说等.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环境权”立法应采狭义“环境权”概念,属于私权范畴.“环境权”是绝对权,也是一项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综合性权利.“环境权”是一种可以进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处分应严格限定.“环境权”的保障措施应包含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层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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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环境权应是一项独立的、基本的人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的这一权利在世界各国逐步得以确认,出现了公民环境权宪法化的趋势。国外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通常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对称,二是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义务对应,三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和国家的环境义务相结合。我国宪法应借鉴上述第三种方式,明确使用公民环境权这一法律术语,将环境权界定和设计为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此对应,宪法还须规定国家对公民只有首位的环境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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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法权利理论的梳理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总是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反映,其实质内容是一方主体所享有的特定利益。自步入法治国时代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为法律所规制,形成了区别于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公法关系。公民在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个人利益被分为两类:能得到法律救济的公法权利与不受法律保护的反射利益;公法权利理论就是研究这两种不同利益的学说。公法权利理论起源于德国,脱胎于德国的国家法学,经多位德国公法学大家的阐释发展后自成一系,成为对抗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指导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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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请求权根源于并服务于基础性公法权利,但具备独立实体权利的要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确保或回复基础性公法权利不受干扰状态的干扰防御请求权和作为受益权核心内容的给付请求权是公法请求权的两种典型形态。公法请求权的确认和保护,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实现对公法请求权的全面保护,方可实现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全面保护。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革新措施促进公法请求权的行政法制保护,以提升公法权利的行政法保障水平:一方面,行政立法应当树立对公法请求权予以直接立法确认的理念;另一方面应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促进公法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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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5):53-56
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新型基本人权,应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公民实有权利。从其内容体系和性质分析,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双重属性。全面构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障体系,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完法地位;在环境立法中系统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公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环境法和行政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私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民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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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公众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通过赋予公民行使起诉权,运用司法审判及时纠正、减少或防止环境危害的发生,既满足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又能有效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传统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将环境公益损害纳入司法保护,是公民环境权从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转化的关键,使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理念能在诉讼法上得到体现与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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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公民环境权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 ,都可以归入财产权和人身权。设计这种权利的后果是必然造成环境生活使用权和环境生产使用权的矛盾 ,从而使公民本来享有的健康权、生命权失去原有的优势地位。按照用法定界限解决环境生活使用权和环境生产使用权之间矛盾的逻辑 ,导引出的结果是 :行政法律关系对两种虚构的使用权之间关系的取代。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介入即取消了公民的环境生活使用权 ,也把环境的生产使用权变成了依据行政法律所负有的义务。运用以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 ,无法实现对整体的环境和人们日常生活领域之外的环境要素、环境功能的保护。在公民环境使用权和以这种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 ,无法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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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一项以环境要素为权利对象、以环境利益为权利客体、以享用良好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人格面向的非财产性权利。环境权本身既非人格权亦非财产权,而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系统保护的独立、新型的环境享用权。环境权与资源权、排污权的权利对象都是自然要素,但三者的权利客体各异,分别指向环境支持功能、资源供给功能和环境纳污功能。资源权、排污权属于广义财产权的范畴,在价值取向上同环境权截然相反;自然保护地役权具有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属于保护自然的权利。被称为程序性环境权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亦非环境权,而属于保护和实现环境权的派生性权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本质上属于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之行政命令的司法执行诉讼,尽管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一样,也具有环境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但二者均不属于环境权诉讼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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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到第三人的案件大量存在。但是现行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地设定第三人制度,这对案件的处理带来诸多障碍。设立第三人制度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处罚决定的接受和执行。第三人的设立符合法律公平正义原则和行政法基本原理,可以降低执法成本及节约社会资源。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应赋予第三人具有参与权和救济权等权利,这样便于第三人积极参与行政处罚程序,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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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原告的合法权利与合法利益。原告的合法权益之中的“法”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于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精神也应当是属于法的范围之内;“合法”的范围应当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应当视作是“合法”。原告的合法权利是在宪法规制之下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应当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权利。原告的合法利益是其受到行政权力直接侵害的私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行政诉讼中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社会的法治环境尤其是法官对法律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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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参与权的权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立法参与权在我国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有关其权利内容的研究并不充分。目前在立法规定及理论认识上都将其局限为是提出立法意见、建议的权利,这削弱了它应有的作用。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目的以及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手段来思考,行政立法参与权在应然层面至少应包括四项权能内容,即"进入行政立法程序的权利"、"提出立法意见的权利"、"立法意见得到回应的权利"和"合理意见获采纳的权利"。行政立法参与权只有具备上述内容的权利功能,才能有效保障行政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我国现行立法需要完善对行政立法参与权上述权能内容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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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是法院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司法变更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变更权是有限的,只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为了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应当适当扩展司法变更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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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与立法机关表达国家意志的权力是同一范畴的东西。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是能够由设定主体直接确定相关权利与义务的权力。这种权力与行政主体的一般行政管理权存在较大差别,其在我国行政法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行政法关系设定权有相应的制度构设,用法律手段对这一权力加以调整。在设定权的法律调控价值上,应选择限权式价值;在设定权的法律形式上,最好能够通过一部法典将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予以规定;在设定权的主体权限上,必须以实体权限的规定为核心,形式要件以实体要件为转移;在设定权的程序规则上,必须有程序上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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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受损者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一旦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采实质诉权说认为,民事权益受损者起诉权的认定应以公法请求权为基础,故需以保护规范理论为工具探寻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保护私人利益的指向,而非简单以侵权行为影响论或行政行为影响论判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