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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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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司法实践中.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设立的“夫妻公司”的法人格常常被法院否定.实际上.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夫妻设立公司并无特殊要求.虽然国家工商局要求“夫妻设立公司时.必须分割共有财产,并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有关地方法院认为该文件的规制理由在于“避免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和“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但这两点都经不起推敲:首先,共有财产的法律主体均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并非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其次.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内涵是指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出资财产必须转让给公司。以未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不必然损害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关键在于用作出资的该项财产是否征得夫妻双方同意,是否已经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实际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将形成夫妻共有股权的现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权共有欠缺规制,应当立法完善。此外,在否定“夫妻公司”法人格时.有些法院运用“代理理论”支持其判决.但代理理论本身存在重大缺陷,并且.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言明其裁判推理的过程及依据的事实要素.结论难以令人信服。对“夫妻公司”法人格否认一类案例的解读提醒我们:当法官们在大胆地突破司法的雷区.实践着被理论界普遍颂扬的学术思想时.他们是否会步入对学术思想一知半解或者误解误读的危险境地呢?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股权已成为逐渐占据公民财产中的一定比例,因此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也具有现实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立法上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并未有相对完善的规定,加上股权分割将涉及企业利益保护问题,实际操作较为困难,本文探讨的范围限于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仅一方配偶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离婚时股权分割难点及其解决。  相似文献   

3.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由来与发展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产生 我们应当先了解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兼具身份法和财产法的双重属性.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财产责任等问题。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一般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情形。共同财产制是指以夫妻一体主义为原则.将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直至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  相似文献   

4.
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相似文献   

5.
【裁判摘要】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相似文献   

6.
李鑫 《中国公证》2007,(9):38-40
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是《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相似文献   

7.
<正>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内容。其形式,有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等。当代各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最为普遍。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分别财产制,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同时也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婚姻终止时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制,即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8.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徐林宝 《中国公证》2009,(12):34-37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相似文献   

9.
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 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 面证明或者协议"。有些地方法院认为,该文件的规制 理由在于"避免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和"确保公司财产  相似文献   

10.
高亚飞 《中国律师》2010,(11):58-59
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问题和纠纷不断产生,情况复杂多样。为了满足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家庭情况对夫妻财产处置的不同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第19条中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至此,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如在基本原则的规定、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程序、约定的内容范围、约定自由度、约定的公示程序等方面存在缺失。  相似文献   

11.
通过公证约定夫妻财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正在讨论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正草案 )第 19条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作出了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我认为这样的立法表述在实践中有难以操作之处,如修改为:“夫妻应当在婚姻登记时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公证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这样就把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分成了两个层次进行了处理:   第一个层次为婚前财产的约定。而婚前财产的约定仅靠书面约定是有后患的,常…  相似文献   

12.
股权应当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在离婚判决中进行分割,这应是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笔者试从有关规定和法理中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能促进立法的进展。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股权是财产权股权的主体是股东。进入家庭关系,股东作为自然人,在夫妻关系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的一方。如果没有关于股权归属的夫妻特殊约定,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按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意味着持股权…  相似文献   

13.
段晓娟  苏喆 《行政与法》2010,(4):104-106
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网络游戏逐渐成为某些人的一种职业,在夫妻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玩网游的也不在少数,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之争已频繁出现。无形财产在婚姻家庭领域顺应时代潮流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已是大势所趋,在离婚时应当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似文献   

14.
夫妻法定财产制原则上产生直接财产变动效果,会对财产法上具体财产变动公示规则产生影响。即使对于那些能够进行共同共有表征的财产来说,身份表征与财产上的共同共有表征在功能上也无法相互替代。具体财产上的共有公示虽然无法表征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其仍然具有独立的价值,能够产生完整的公信力。对于不能进行准共同共有表征的财产,除强化利用这样特殊的法政策考量外,应一般性承认处分限制。夫妻约定财产制虽然具有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果,但其完全无法进行公示,只能依赖善意规则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所生财产变动应当依据财产法上的规则进行公示,但是出于保护第三人对婚后所得共同制权利归属效果的合理信赖,公示所生公信力会被削弱。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变动并不存在公示障碍,但公示所生公信力亦会受之前婚姻关系的影响。在确定夫妻实施的财产法律行为所生财产变动公示效果时,第三人对婚后所得共同制权利归属效果的信赖并不具有当然的优先保护地位,否则会反噬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人格。父母子女关系本身并无共同所有效力,不能作为削弱财产变动公示公信力的依据。  相似文献   

15.
林承铎 《法学杂志》2012,33(3):146-150
夫妻二人出资所创办的公司,其股东出资协议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何界定并厘清夫妻二人公司,讨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性质和夫妻二人公司的股东出资协议的性质则显得十分必要,揭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探究解决办法也相当重要。夫妻财产制契约是身份契约,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权出资协议不是夫妻财产制契约。要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必须改变“一事一议”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6.
如何分割一、夫妻共有股权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作为出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投资于公司,从而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并因此依法享有了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即为股东权,或称股权。由于用于投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对该投资行为所产生的股权归属问题作出特殊约定,那么作为持股股东列入公司股东名册的无论是夫妻一人还是两人,该股权均归夫妻共有。笔者认为,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与财产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  相似文献   

17.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时,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应尽快完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将一方不能清偿个人债务纳入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的范围,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纠纷:在实体法修改之前,对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予以执行;夫妻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应由法院审查认可;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以清偿个人债务,应遵循个人财产穷尽原则。  相似文献   

18.
夫妻共同财产是比较典型而普遍的一种共同共有财产。婚姻是一种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生产单位。因婚姻而缔结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同时还是一个经济组织。夫妻双方作为婚约的签订方,不仅缔结了长相厮守的契约,而且还共同创造着家庭财富。他们相互依赖、相互协作,对于利用双方共同的人力资源所创造的家庭财富,是无法按个体化进行简单的区分的。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逐渐开始注重个人本位的体现,  相似文献   

19.
一、在解除关系的条件上。离婚案件可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离婚;调解不成时,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则具有唯一性,只要涉论查实,就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二、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上。这一问题最易混淆。具体地讲,在这方面有“四个不同”。一是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非法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虽然都属于共同共有,但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即夫妻离婚和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非法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为一般共有,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则为夫妻共有。二是共有财产的界定范围…  相似文献   

20.
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近征求全民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凸现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对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应遵循婚后所得推定共有的准则,其法理依据是夫妻之间存在的协力关系。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之间就采用何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所订立的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与一般财产契约不同,其直接产生夫妻财产法上的效力,即以双方当事人选定的财产制度替代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无论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共同财产制都存有一定缺陷。在我国夫妻财产制结构中增设非常财产制可以弥补共同财产制之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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