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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为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平台。然而,在这样一种制度轮廓下,死刑复核程序究竟如何发展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话题。从律师参与的角度,应当明确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性,明确应当为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明确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也应享有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2.
死刑复核程序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打击犯罪两个方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在复核权的归属、程序启动、审理范围和方式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明显的缺隐。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建立以权利为中心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3.
死刑复核程序因具有限制死刑、防止死刑滥用的功能而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缺陷抑制了其诉讼功能的发挥。构建以完善刑事诉讼为视角,由控辩双方及被害人启动,基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开庭审理,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诉讼期间等科学合理的死刑复核程序,增进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功能,加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实现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4.
我国目前之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书面审理主义,不仅缺乏外在权力监督机制,也不能满足死刑案件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程序正义要求。基于程序参与性理论与检察监督原则,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具备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理性之标准,具有充分正当性。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检察机关应协调好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监督者和参与者的双重角色定位,设置相对应的法律监督机构,充分实现自身职能,遏止司法腐败,实现死刑复核之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5.
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如何保障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的重要课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护的立法缺失无法真正实现其实质有效辩护。文章在诠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义涵及其法理基础的前提下,分析了我国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和立法缺失,提出了改革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护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6.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打击犯罪两个方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必须收回死刑核准权,立法上必须消除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建立公开、透明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7.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与复核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是做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主动报请,不符合司法的被动性的要求,死刑复核程序应当采用二元的启动方式,即主要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启动死刑复核程序,其余的由做出死刑裁判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的不同,能够很直观地对案件加以区分,采用不同的死刑复核方式,公正、高效地复核死刑案件。  相似文献   

8.
死刑核准权归位于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本不应当出现的问题被解决后,死刑复核程序对拥有死刑复核权法院所裁判的死刑案件应否进行复核以及如何复核仍是一个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审判权”与“核准权”分设的特别程序始终未放逐这一立法信念,并以此为进路来设计死刑复核程序,以免死刑核准权被“审判权”架空影响死刑案件的质量。  相似文献   

9.
对死刑进行司法上的控制可以分为两种途径,一是实体上的司法控制,二是程序上的司法控制。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后者对于死刑的司法控制具有更为重要的实际作用。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进行有效的程序性控制,应当强化犯罪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采用公开审理的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专门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工作的刑事专业委员会,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  相似文献   

10.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保证死刑适用的统一性和正确性,慎用死刑,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具有诉讼性,检察机关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履行其公诉职能、法律监督职能,而且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履行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立法和执法应当注意处理好八组关系: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被告人权利保障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关系;严格执行法律与行使裁量权的关系;执行刑事政策与执行刑事法律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在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后不应再作其他处理,不起诉后不应作更严厉的处分,修改法律应扩大不起诉和增加附条件不起诉,应当改革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12.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辩护服务也呈标准化趋势,但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且同国际通行的法律援助辩护制度存在一定距离。对此,应将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扩大至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并适用于审前侦查、审查起诉两阶段。对于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为保障被告人在被拘禁期间最低限度的合法权利,至少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鉴于死刑的严厉性与不可弥补性,死刑复核程序必须有律师辩护。为提高法律援助辩护率与质量,应考虑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健全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监督体系,并落实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资金保障。  相似文献   

13.
二战后,由于国际人权保护观念的高涨,“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为死刑废止论的一个表征和限制引渡的“安全阀”之一,而引人注目.当引渡“遭遇”死刑,当死刑关涉人权,当三者聚合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时,在保留死刑和废除死刑的国家间,造成了一些互不谅解的情况.其实,就目前世界发展状况而言,生存权仍是一种相对权,保留死刑和保障人权并不矛盾,各国应抱着求同存异的态度,协商解决矛盾,实现生存权和公共秩序保护之间的均衡.  相似文献   

14.
死刑执行程序作为死刑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必须对其进行严格规范。设置立法严谨、运行高效的执行程序,严守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关口,确保死刑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地维护,使死刑的执行更加规范化和人道化,以实现程序公平、正义。基于此,文章从我国死刑执行程序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死刑执行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我国死刑执行程序的法律完善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15.
死刑是一个存在了几千年的古老刑种,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已持续了二百多年。我国虽然是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但是死刑在我国应严格限制。因为我国已加入了有关严格限制死刑的国际公约。另外,从保护人权的角度,也要求我们限制死刑。为此,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关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要进行相关改革,如增加刑种﹑在诉讼程序中更加注重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加大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力度等。上述措施是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同时达到限制死刑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死刑司法程序控制是限制死刑的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通过严格运用刑事程序法中关于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审判程序、死刑执行的相关规定,将死刑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是必要的、可行的,对于现阶段来说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从立法到司法实践,我国死刑执行程序较以前对死刑犯人权的尊重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具体操作细节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从理念到原则、从制度到规则、从监督到保障、从责任到追究四个方面全面系统地完善我国死刑执行程序,确保通过正当的死刑执行程序,切实贯彻“少杀、慎杀、严禁错杀”的死刑政策,并通过合理人性化的制度设置切实保障死刑犯这一特殊群体的人权。  相似文献   

18.
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保证死刑准确适用的一道警戒线。传统的书面审理方式有许多弊端。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死刑复核程序需要摒弃这种审理方式而转向开庭审理。为此,就需要对机构设置、当事方参与和程序运作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划和合理构建,以合乎程序正当性之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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