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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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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自它产生以来,曾长期在各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据着显赫的地位,历史上没有一个国家不曾大量地适用过死刑。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有盛有衰一样,进入本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废除死刑或者实际上不执行死刑,即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适用的范围也不断萎缩,对死刑所持的态度也愈来愈慎重。据大赦国际统计,截止到1990年,在法律上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38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17个,在法律上保留死刑,但最近十年来不曾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30个。以上废除和不执行死刑的国家已达85个,约占全球200个国家和地区的43%。有人曾作过统计,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世界每年平均有一个国家全面废除死刑或者部分废除死刑。从发展趋势上看,还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可以说,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政策的主流。  相似文献   

2.
王颖 《法制与社会》2010,(25):237-238
当今世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潮流,据统计,截止2005年,世界上已有79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还有23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但也有78个国家和地区依然保留死刑,我国便是其中之一。由此可见,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的必然要求。在我国,虽然死刑并未废除,但是,我国仍然有独具特色的用以限制死刑适用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本文将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概念入手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废除死刑和限制减少死刑,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普遍的立法趋势。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上废除死刑或实践中不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加。对于犯罪的妇女,特别是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的问题,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作了比较宽容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对妇女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如危地马拉宪法规定,死刑不适于;妇女,已满70岁的老人,政治犯罪或者与之有关的普通犯罪的罪犯;蒙古刑法也将妇女,不满18岁和年满60岁的男子一起列为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2二对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或不判处死刑。如坦桑尼亚、安哥拉、博…  相似文献   

4.
〔编者按〕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在国家、社会与犯罪的长期较量中,死刑曾经扮演7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自从二百多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对死刑提出非难并首倡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功过与存废就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现在,全世界已经有近110个国家和地区废除或者不执行死刑,联合国在多项公约和文件中,都提出7限制和废除死刑问题。我国在修订刑法时,坚持保留并限制死刑的适用,曾是立法界、司法界和学术界的共识,但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和众多的恶性犯罪,新刑法不…  相似文献   

5.
死刑是刑罚制度中最古老且最严厉的刑罚手段,自古以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就是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然而,在人类走向文明社会的今天,死刑却以其残酷性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质疑。当今世界,已经有124个国家和地区完全废除或者实际上不再执行死刑。近年来,在我国刑事法学界的大力推动下,减少和合理限制死刑的适用,逐步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正逐步在立法、司法和学术界形成共识。  相似文献   

6.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制度,因其剥夺生命的方式,而导致现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现在仍然存在死刑制度,通过对死刑的执行过程实施人道主义,对死刑犯在一定范围内保护其人权,体现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发展情况。在中国,加强对死刑犯人权保护,立法、执法,体现了对犯罪的惩治,对受害者的保护等方面的协调程度以及社会文明程度。  相似文献   

7.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刑罚手段。近年来,国际上废除死刑的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立法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不执行死刑。考虑到人权保障的迫切,我国应在废除死刑的政策导向下,理性地选择"慢性死亡法",以正当程序为实践先行,从而顺应国际死刑制度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8.
为了限制和废除死刑,应当对以暴力方式和非暴力方式侵犯生命权的犯罪区别对待,及时废除非暴力方式侵犯生命权犯罪的死刑.非暴力方式侵犯生命权犯罪的死刑控制不仅是全面废除死刑的重要铺垫、减少死刑执行数量的重要途径、顺应国际趋势的重要举措,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可行性.建议从立法、司法、刑事政策等方面对非暴力方式侵犯生命权犯罪死刑进行有效控制,并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9.
限制或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死刑罪名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由于受学界一些观点的影响,修正案在废除部分犯罪死刑的同时又实际提高了生刑的期限。我国部分学者提出的"生刑过轻"问题无论在我国刑法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实际存在,而且生刑期限的提高必将导致诸多负面影响,因而限制或废除死刑并不必然要提高生刑期限。为了限制和废除死刑进程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在向民众说明死刑并不具备人们所想象的效果的同时,亦应引导民众正确认识"生刑过轻"的现象。立法者和司法者应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刑罚执行制度,以充分发挥生刑的威慑力,重建民众对刑罚执行制度的信任。  相似文献   

10.
陈科宏 《法制与社会》2013,(23):291-292
在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死亡罪名,使公众的视线再次聚焦在死刑的废除问题上。本文将结合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关于废除死刑的观点,对当下中国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杨涛 《检察风云》2010,(21):6-10
减少死刑适用是大势所趋 根据国际组织公布2009年全球死刑报告显示,2009年在全世界有95个国家在法律上无条件废除一切死刑。虽然还有59国保有死刑,但2009年只有18国执行死刑,大部分集中在亚洲、中东和北非。  相似文献   

12.
死刑,或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尽可能少地判处和执行死刑,是轻刑化的重要表现之一。我国实行不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并将这一刑事政策贯彻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我国现阶段从立法上或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了控制: 一、我国对死刑的立法控制 (一)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是指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我国刑法对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刑法…  相似文献   

13.
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以我国刑法立法为基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全面废除死刑,但由于我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因而应当将死刑罪名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我国现行刑法对68种犯罪规定了死刑,主张废除其中的56种犯罪的死刑,保留其中12种犯罪的死刑。在废除56种犯罪的死刑后,除传授犯罪方法罪、组织卖淫罪这两个罪的死刑规定明显不合理,不属于废除死刑后采取替代措施的外,对其他54种废除死刑的犯罪均应以25年不得假释或者减刑后服刑期不得少于25年的无期徒刑作为其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14.
死刑不引渡对引渡请求国的要求是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死刑或虽判处死刑但不实际执行,而非彻底废除死刑。死刑不引渡和废除死刑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遵守死刑不引渡对外逃人员做出不判处死刑的量刑承诺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并且和是否会鼓励贪官外逃不存在必然的关系。因而其不应成为“倒逼”国内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主要理由。  相似文献   

15.
<正> 法学界有的同志主张我国现阶段刑法要实行轻缓刑罚,限制死刑相减少死刑,讲了许多废除死刑的好处。这个问题是值得进一步再研究的。死刑法律制度如同其他制度一样,是根据客观形势和实际需要规定的,并非由立法者主观好恶所决定。死刑制度如同犯罪生产刑法一样是由那些罪恶滔天者生产的。尽管当今世界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然而有的废除后又恢复死刑,这都是他们根据  相似文献   

16.
张翠翠 《法制与社会》2013,(16):254-255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废除了经济类犯罪的死刑,从目前国民对待死刑的价值评价及我国的物质条件来看,我们还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但作为日渐增长的贪污贿赂犯罪应否适用死刑,值得我们思考。贪污贿赂犯罪本质上属于贪利性犯罪,罪犯的人身危害性较其他暴力型犯罪相对小一些。因此,本文认为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理应像经济类犯罪一样,废除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7.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限制与废除的主要障碍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毒品犯罪不属于刑法中的最严重罪行,不应当设置死刑规定,已为联合国人权公约明确肯定。我国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实施以来,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被空前严格限制。毒品犯罪死刑限制和废除是未来我国刑法发展的方向,但拘于严峻的毒品犯罪和滥用形势、国民对毒品及其危害的"非理性、妖魔化"的认识,以及重刑主义的传统,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和废除之路,障碍重重。为积极推进毒品犯罪死刑的进一步限制与废除,我们有必要从观念上明确毒品犯罪不应当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要科学看待毒品犯罪生成机理及死刑对毒品犯罪预防的有限性;要坚持以司法改革为中心,从司法上积极推进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与废除。  相似文献   

18.
孙靖 《法制与社会》2011,(19):285-286
作为当今世界上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关于其"存"与"废"的问题,早已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争议,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有之,主张保留死刑的学者亦有之。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当今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也废除了死刑。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是必然的,合乎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  相似文献   

19.
生命刑亦即死刑政策的科学与否,直接决定刑事政策的有效性。生命刑的执行常会带来副作用,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生命刑的滥用往往反映国家预防犯罪的无能,同时也有害于国家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形象。现有的生命刑政策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文章建议,基于现实的国情,目前应做的是在立法上废除一般非暴力犯罪性质的死刑,对于少数严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慎用,最好是在法律上备而不用;在司法上,必须切切实实地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文章对现行死刑适用原则予以了重新检视,并提出了更为切实可行的限制生命刑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20.
王峰 《法制与社会》2013,(13):290-291
死刑是一种最古老、最久远的刑罚,处于刑罚金字塔的顶端。18世纪,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公开反对死刑,主张严格适用并逐渐废止,拉开了反死刑的序幕。而这一举动也引发了几百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之争。近年来,随着世界人权运动以及民主法治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对于死刑采取的是逐步缩小适用范围,最终废除的政策。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也折射出这一理念:对死刑加以限制直至废除。废除死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特别是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目前我国还不适宜立即废除死刑,但应严格限制死刑。如何走适合中国的废除死刑道路,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政府高度重视的司法课题。本文旨在分析当下死刑适用状况,探寻限制死刑适用的对策,推动废除死刑的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抛砖引玉,从而使法治成为国人习惯的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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