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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是用工需求方,而劳动者是劳务的提供者,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在其中应当扮演何种角色?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就用工发生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又如何确定自己的地位和作用?是一切以用工单位为中心,还是自己主动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都是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明确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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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采用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的灵活用工方式取代传统的劳动合同用工,将劳动关系转化成经济关系,以达到避免因为使用劳动者而需要承担的劳动合同法律责任和降低劳动人事管理事务负担的目的。但在劳动争议实践中,劳务派遣带给用工单位的往往是较大的法律风险,用工单位应当客观认识并在实务操作上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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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香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
劳务派遣这一新生的用工形式,随《劳动合同法》出台,在法律上得到正式确认.但劳务派遣之中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尤其是几重劳动关系理论上颜存争议,实务也未成共识,故劳务派遣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仍旧处于模糊状态.以劳动关系这一基本概念的界定为出发点,以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分析为依据,尝试分析劳务派遣的法理基础,进而探讨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以期明确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并找到劳务派遣的三方主体权利义务分配的法律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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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历来建筑行业用工比较混乱,劳务承包、劳务分包、劳务派遣各种用工方式均可在建筑行业中存在。建筑行业用工灵活性较强,劳动合同签订率几乎为零,在发生拖欠工资、工伤等争议时,劳动者往往连用人单位是谁都不知道,依法维权障碍重重,由此引发了诸多的争议。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如果涉及劳务派遣用工的,又该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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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就业和用工形式,既解决了务工者的就业问题,也满足企业各种用工需求。由于劳务派遣中劳动力的雇用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因此,立法机关应关注并完善这一方面的刑事立法,以疏导和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有效地遏止严重侵犯劳务派遣劳动者劳动权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在从事劳务派遣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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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
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形成独特的三角雇用关系。虽然2008年1月生效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中对劳务派遣作了专章的规定,但理论界对劳务派遣中的三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仍存在较大的争议。劳务派遣中三方法律关系的法理问题是最基本的问题,法理问题不能解决,就会影响立法走向。借鉴美国劳务派遣的理论和实践,对劳务派遣中的三方法律关系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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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耕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0(2):42-47
在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中,应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实行严格限制;进一步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吸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成熟合理的部分;增加有利于用人单位合理经营、健康发展的内容;并对部分条款表述作必要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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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讯6月中上旬,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展开摸底调查。据调查,兴宁区辖区共有劳务派遣单位3家,派遣工总数1090人,签订劳动合同总数1090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4家,劳务工人49人,签订劳动合同人数49人。下一步,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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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被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随即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行为被确定为违法解除,在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后,劳务派遣工与原用工单位的劳务关系是否自然恢复?劳务派遣工有如何正确应对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后的问题?经典案例:杨某与甲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2011年4月26日至2014年4月25日为期三年的派遣类劳动合同书,试用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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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敢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4):123-127
《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法律规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本文重新梳理了劳务派遣的立法理念。在此立法理念指导下,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法律的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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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度是《劳动合同法》新确立的一项用工形式。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劳工和要派单位(用工单位)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三个原则。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制度以其灵活、自由的就业特点已经存在于民办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领域。近年来,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这一用工形式也逐渐被高校人事管理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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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雪 《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7(2):78-80
虽然劳务派遣在全球范围内历史较短,但其促进劳动力资源有效利用,扩大就业范围的作用无庸置疑。用工是否采用劳务派遣形式,属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自主权。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结束了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局面。因劳务派遣法律的实施,法律方面的考量成为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思维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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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48-50
在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争议较多地集中在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上。为了实现实施劳务派遣的预期目的,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企业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各自的具体情况,合理、公平地设定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中各项条款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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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近年来不断发展,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制度自身的不完善性,使得劳务派遣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了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应该出台相对细化的司法解释,提高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并通过采用按照行业及工种分类的形式,界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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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1):J0260-J0261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的收入报酬基本反映我国当前特定劳动要素的均衡价格。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劳动体制尚未改革到位的前提下,解决单位在编人员与派遣工的同工不同酬,不能过分强调向在编人员看齐,而应加快推进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劳动体制改革,变现存的二元劳动体制为平等的市场经济劳动体制,实现国家机关、各种企事业单位劳动要素的统一市场配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