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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职工持股立法应注重人力资本理念的导入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中国的职工持股实践是从 90年代初期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而展开的 ,现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国的职工持股是进一步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的契机。为此 ,需要认真总结中国的职工持股实践经验 ,并对职工持股进行立法规范。本文认为 ,职工持股立法应建立在人力资本理念基础之上 ,这是将职工持股引向深入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职工持股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新红 《时代法学》2003,1(2):80-102
劳动力和资本结合创造了剩余价值 ,职工也应当和股东一起共享剩余索取权 ,职工持股是实现职工剩余索取权的手段。西方国家职工持股的实践证明 ,职工持股制度可以缓解劳资矛盾、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劳动生产率。中国国企改革中推行内部职工股制度 ,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借鉴日本的职工持股会持股制度 ,应是中国职工持股制度的恰当选择。制定统一的有关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法律是规范和推进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也许都有这样的体会:证券业务难操作。其原因:一是法规、政策变化太快。一个新的规定下来,原本符合当时政策要求的事情立刻变为不合规范了,必须依新规定对已经发生的事情进行规范。这方面的情况很多。以企业内部职工股为例,原规定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三年内不允许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后变为企业内部职工股在该企业股票上市满三年后可以上市交易。再后来又规定不发行内部职工段而改发行职工股,职工股在该企业股票上市满六个月后允许上市交易,而现行的规定是不再发行职工股。可见,随着政策、法规的…  相似文献   

4.
职工持股制度在西方经过长期历史沿革,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福利创造较高价值.但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完善的法律规制,在持股形式、资金来源、职工股流转等方面均存在较多问题.本文在介绍职工持股基本制度的同时探讨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完善我国职工持股制度。  相似文献   

5.
张驰  李顺华 《法人》2004,(2):80-82
漯河“银鸽事件”中企业内部职工股归属纠缠不清,折射出的问题是定向募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普遍缺乏充分的法规约束,造成大量职工合法持股权被侵犯  相似文献   

6.
美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可概括为"限制外资并购",借以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和职工就业利益。而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是"鼓励外资并购",其维护的利益虽然也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和职工就业利益,但在并购前提、利益保护范围、保护力度和措施以及政府作为义务等均与美国立法宗旨存在很大差异。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应立足于国家、企业、职工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把"鼓励外资并购"改为"限制外资并购";对外资并购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维持目标企业职工已有就业并增加新就业;设立外资并购联合审查委员会;赋予目标企业职工听证权和参与并购决策权。  相似文献   

7.
公司内部职工股是指股份公司内部职工作为投资者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它是我国股份制试点期间的产物,其中社会募集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大部分已上市交易,定向募集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却一直被排斥在证券交易市场之外,由此产生了许多问题_一、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法律问题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具有如下特点:1采取股权证的形式,不得印制股票;2在规定的范围内按规定的比例发行Z3从配售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公司内部职工之…  相似文献   

8.
股份合作企业的独立法律内涵是职工全员入股并且持股额相对均衡,按劳分红与按资分红相结合,劳动民主与股份民主相统一。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应是以职工个人股为主,法人、自然人股为辅的新型股权结构。股份合作企业应纳入公司范畴;股份合作企业法的立法体系及框架与基本内容应属公司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9.
陈静 《行政法制》2001,(1):46-47
职工持股不失为搞活我国国有企业的一条思路,它有利于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造成的“代理人”问题,能为企业职工的主人地位提供权利基础。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的规范尚不够完善。公司法对职工持股制度未作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不一。存在诸多矛盾。自92年起国务院开始规范职工持股,以文件形式作出过多次规定。但由于效力低,修改频繁,导致实践中强制职工入股,无偿送股。甚至以股利分红形式的非法集资等不规范行为出现。冲击了金融市场,使得决策层从1993年起严格控制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规模与范围。  相似文献   

10.
为促进公司治理现代化与民主化,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新《公司法》应鼓励职工依法有序地参与公司治理,将保护职工等利益相关者权益载入立法宗旨。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等制度亟待转型升级。当公司不设监事会而无职工监事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将职工监事自动转型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使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之间相互兼容。为夯实保护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立法宗旨,增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韧性,应促进职工劳动关系与股权关系的深度融合。既要在公司法总则倡导公司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也要在分则部分创新传统公司资本制度,全面设计职工持股友好型的规范体系。建议明确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允许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成为适格的上市公司股东,允许有限公司为推行员工持股计划而回购股权,同时明确股权代持的性质与效力。  相似文献   

11.
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形态法定不应被理解为立法设定的企业形态标准应当是严格而封闭的。法定企业形态来源于对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企业形态的抽象概括。企业形态法定为法律对现实中不同形态企业的规范提供了一个关于企业形态的典型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现实中众多不同形态企业的良性发展需求和众多不同投资者合理的现实需要,从而鼓励投资。同时,立法应重视建构企业类型,以弥补作为概念的企业典型因具有抽象概括的性质而存在的不足。当现实中的某种企业形态有单独立法需要时,应该及时立法以创造新的法定企业形态。目前,我国以责任和组织化程度为标准划分的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立法过于概念化和封闭化,而适应不同合作社形态的合作社法律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12.
国有股权是当前企业国有资本的主要存在形式,从根本上讲,国有股权是国家所有权在公司法上的体现,具备"国有"和"股权"的双重特质,权利属性融合了公权与私权的双重特点,应成为经济法权利研究的重要对象。国有股权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权利行使需遵循公私混合法的调整机制,以公司法等商法性规范为主要调整规范,同时也要接受来自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的行政性管制措施。  相似文献   

13.
论大学生的劳动者性质——以“洋快餐兼职事件”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洋快餐兼职的大学生应当具有劳动者身份。在实定法上,虽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似乎否认了这种劳动者资格,但通过条文的学理解释可以发现,真正的结论并非如此。在劳动法理论上,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劳动者身份判定标准来检测,也可以认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从社会利益衡量视角看,否认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并无公益上的立足点,且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应当得到承认。  相似文献   

14.
再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丁小巍  汪毅 《政法学刊》2005,22(2):68-69
历经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在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对于快速成长的中国证券市场而言,这个法律体系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缺陷。如果能及时解决证券立法过程中的滞后、短视和结构偏失的问题,相信我国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会更趋完善,它将保障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更大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王丹 《政法论丛》2012,(4):108-114
关于派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如果要求过严会挫伤股东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如果原告范围过广则会产生过度阻遏的后果并引发权利被滥用的可能性。因此,对派生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设计要遵循适度和必要的原则。我们应该借鉴域外派生诉讼制度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在持有股份、同期所有、持续持有、善意代表、持股数额等几个方面明确和完善对派生诉讼原告的资格限定要求。  相似文献   

16.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指公司取得并持有了自己发行在外的股票。世界各国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问题主要分为两种立法模式 :一种是规定公司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 ,以美国为代表 ;另一种是采取“原则禁止 ,例外许可”的限定模式 ,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我国的公司法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 ,在原则禁止的前提下 ,许可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 ,并就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方式、程序、后果等事项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在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一直强调倾斜保护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均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解除权等。但倾斜保护并非没有限度,倾斜保护的目的是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实现其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最终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失去了利益平衡的目标,倾斜保护就不符合正义的要求,不具有正当性。通过倾斜保护实现利益平衡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8.
王倩 《时代法学》2012,10(5):65-73
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实际从事约定的工作,对这一问题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的答案,学术界也基本没有相关讨论,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随意安排劳动者"待岗"或者"调职"的现象却不少见。德国法经过多年司法实践的发展,逐步承认了一般条件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完善了对劳动者"实际劳动权"的保护。借鉴德国法的经验,在我国确立"实际劳动权",不仅体现了劳动法理念的进步,而且有利于促进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规范劳动合同变更。  相似文献   

19.
职代会的定位与功能重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谢增毅 《法学研究》2013,(3):110-121
职代会制度是我国颇具特色的一项职工参与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企业治理制度的变革,职代会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审视职代会的正当性。目前,有关职工参与的各种理论从不同角度论证了职代会的正当性,职代会对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公司监督、维护公司利益也具有积极作用。我国应通过完善职代会设立规则、职权设置,使传统的职代会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相契合,让职代会成为职工与企业协商沟通的主要平台,在新的体制环境下发挥协商和监督等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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