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受理范围,使更多的行政活动受到法律监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和创新, 相似文献
2.
3.
《中国卫生法制》1995,(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产品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普及食品卫生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或者卫生防疫站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4.
论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理申请: (一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以上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规定。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是理论界、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均十分关…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关于具体行政行为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作出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者罚款五千元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等等。这些经过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批准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两个行政主体,那么因此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应该由谁作被告呢?行政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两种截 相似文献
7.
行政执法检查与行政监察的关系是近年来政府法制工作者和行政监察工作者经常议论的话题,也是行政执法检查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专门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者较少。笔者根据自身学习体会,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行政执法检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对本行政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下级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解、查询、纠正和处理的监督活动。行政监察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专门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的活动。行政执法检查与行政监察都是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了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
8.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服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进行审查,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具体说,就是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样做的根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9.
行政复议“条”“块”管辖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商、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三部门”)实行由省条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以下简称半垂直管理 )后 ,引起了在复议管辖上的不同争论。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一己之管见 ,以期抛砖引玉。我国《行政复议法》第 1 2条规定 ,除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由申请人选择 ,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申请人选择复议机… 相似文献
10.
行政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可以成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为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此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我们可称之为行政规定。行政规定具体包括行政措施与抽象性的决定和命令两种。行政措施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或命令而规定的各种办法和手段,而抽象性的决定和命令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行政规定是现实存在的,虽然目前的法律并未明确行政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但行政机关在处理日常行政管理事务中常以行政规定为依据… 相似文献
11.
12.
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市技术监督局有权对其管辖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本案当中,市技术监督局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依法有权对其管辖区内的种苗有限公司的甜瓜种子实行质量监督。第二、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有合法的目的。市技术监督局作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职权对种苗有限公司的甜瓜… 相似文献
13.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维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对作为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建立了法律监督制约机制.目前,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合同管理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已经出现,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又相互矛盾,给处理案件带来诸多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4):3-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 相似文献
15.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对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职权和管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管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其他由监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环保局。环境管理的基本职责是"统一环境规划、执法监督和环境信息发布,加强综合管理、服务群众和参与宏观决策。" 相似文献
18.
19.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的一个综合性的经济行政管理机关,在贯彻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针中担负着重要责任。但是,应该怎样在治理整顿中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呢?笔者认为,总的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增强法制政策观念,提高管理意识和管理的自觉性,强化各种监督检查职能,综合地运用各种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活动依法进行有效地行政监督和控制,促进治理整顿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一、对《商标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的理解和分析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责令赔偿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