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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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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公司法》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董事违反这一规定进行自我交易的,其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一、问题的提出董事自我交易行为,又称"利益冲突交易"或"利害冲突交易",是指董事本人或与董事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与董事任职的公司之间的交易。董事自我交易行为是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典型形式,极易引发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公正后果。鉴于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大都对董事自我交易行为作出规制,以防止  相似文献   

2.
董事与公司间的自我交易行为虽然并非绝对损害公司利益,但由于该种交易存在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而蕴含着损害公司利益的极大风险,因此需要对董事自我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从自我交易的范围、批准程序、效力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分析对董事自我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措施,以防止董事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保证董事自我交易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3.
由于董事自我交易发生在具有关联关系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在缺乏法律监管和机制监管的情况下,关联人和公司往往扭曲交易条件,导致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为了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关联交易达到操纵利润、逃避债务的目的,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上加以约束,特别是要从公司治理结构层面去解决。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自我交易的规定及其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相似文献   

4.
非公平性重大关联交易能够对上市公司造成巨大的危害,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是预防和控制非公平性重大关联交易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独立董事重大关联交易审查制度存在独立董事提名受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难以对已执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提起监督等缺陷.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独立董事法规以及其他国家对于独立董事在重大关联交易中的规定,对独立董事重大关联交易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建议从赋予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审查权、加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由提名委员会负责独立董事的推举工作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5.
关联交易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由于不公平关联交易会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因此有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新公司法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判定关联人是否利用了关联关系损害了公司利益就没有任何司法审查标准。本文通过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我国建立关联交易的司法审查标准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6.
王湘淳 《法学家》2024,(1):159-173+195-196
对于利益冲突交易,《公司法》给出了以第21条为指引的“公平审查”和以第148条第1款第4项为指引的“公司自治”两种调整方式。以两条规范分别调整两类利益冲突交易的做法,造成了关联交易是否须经自治程序、自我交易是否须满足交易公平的裁判分歧,引发了对两类交易应区分调整抑或统一调整的理论争议。两类交易不存在本质区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监事、高管之差异也无法推导出二者应区分调整的结论。故而,应以利益冲突交易的概念统摄两类交易类型,并予以统一调整。在此前提下,综合运用“公平审查”与“公司自治”两种方式。即以“公司自治优先,公平审查兜底”为原则,以识别规则、报告规则、决议规则与效力规则为规范群,构建规范体系。具体而言,通过识别规则,利益冲突交易被限定为公司控制者、董监高为交易相对人或与相对人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关系的交易;报告规则要求利益冲突方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决议规则要求公司法应授权公司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决议程序,及采用何种决议程序;效力规则要求增设交易不公平为交易效力的瑕疵事由。  相似文献   

7.
规制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披露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董事利益冲突的交易 ,在普通法国家属于董事忠实义务规制的范畴。自我交易作为利益冲突交易的主要方式 ,一直受到大陆法和普通法系国家的关注 ,虽然两大法系采取了不同的规制方式 ,但使利害冲突交易朝着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方向发展则具有共同性。英美法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采取了披露和公平规则作为规制自我交易的法律方法 ,虽然该方式也有缺点 ,但在目前仍然是一种主要的方法。本文主要探讨了披露规则的优点与存在的问题 ,并对我国所应采取的方式 ,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周天舒 《中国审判》2012,(11):100-101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与第一百四十九条对董事的诚信义务作出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列举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以规范董事的行为,阻却其在未披露状态下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商业活动。然而法律却未对董事在自我交易中应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承担的披露义务作出详细的规定。在这种背景下,笔者在本文中将介绍英国公司法中对董事自我交易中披露义务的相  相似文献   

9.
丁勇 《法学》2020,(5):151-166
董事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能以执行股东会决议免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所引发的一个根本问题,其反映了董事在执行股东会决议与勤勉维护公司利益上所面临的义务冲突。对此,应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作为协调义务冲突及董事免责的标准,明确董事在执行股东会决议时负有审查其效力的勤勉义务。股东会决议只有在满足要式性、事先性及拘束性的形式要求以及合法有效的实质要求时才能使董事免责。《公司法》第21条确立的是关联人在关联交易中不得获取超出市场正常交易之外的不当利益这一忠实义务,股东会批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决议因违反该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既是违反忠实义务的关联董事无法以执行股东会决议作为抗辩的根本原因,也是非关联董事因违反审查决议效力的勤勉义务而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由此可消除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对我国现行法的误解。  相似文献   

10.
廉秋子 《法制与社会》2010,(21):70-70,75
董事的忠实义务对于各国的公司法而言,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当公司的董事滥用权利,进行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时,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加强有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着实重要。本文拟对我国公司法的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做详细分析,而后通过比较美日两国的规定,为我国相关的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论关联交易与我国公司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从剖析“关联交易”现象入手,阐述了“关联交易”的基本定义,分析了关联交易之弊害,并从防范关联交易弊害的角度,从公司法、证券法上关联人专章立法、关联人地位的确认、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等若干方面推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2.
董事在其与公司进行的交易时,可能会违反忠实义务,利用其在公司里的优势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本文从一般的法理出发,以国内外相关立法为背景,对董事在其与公司进行的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对中国的相关立法进行了评价,并指出其不足及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22,(5):108-122
《公司法》以第21条为中心的关联交易规范面临制度困境,实践中无法有效规制因关联交易而引发的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以及公司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等公司治理问题,亟待公司法修订时对其规制理念与规制工具予以体系性完善。在规制理念上,一方面小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应纳入我国公司法关联交易规范的直接保护范畴;另一方面引入关联交易“一体化”规制理念,克服现行法“碎片化”规制路径的弊端。在规则重构上,将《公司法》第21条从侵权责任条款改造为直接界定关联方、交易、公允性判断规则及其举证责任规则等构成要件的一般性条款,同时引入关联交易的法定豁免情形,以期实现权益保障与经济效率的平衡。此外,结合我国《公司法》框架下不同类型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关联交易的批准规则和披露规则作为规制工具亦应进行本土化再造。  相似文献   

14.
公司立法中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防止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对董事、经理竞业行为大都予以禁止或限制。禁止或限制的范围,有的为其任职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有的为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如我国、德国。①各国禁止或限制董事、经理自营及董事、经理为他人利益从事竞业,不少国家只规定了有条件的竞业禁止。考察我国公司立法,分析评价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制度,对于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一、竞业与利益冲突交易的界定英美法系国家将董事、经理与公司的关系视为信托关系,公司董事、经理作为受托人须对公司负有忠诚…  相似文献   

15.
杨光 《法治研究》2015,(1):137-144
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董事信义义务例外延伸至债权人。信义义务的种类包括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询问义务和纳税义务。在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信义义务时,应以商业判断规则为主、公平标准为辅。我国目前不宜排除或者限制董事因违反信义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是信托基金理论。在判断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时点时,以“最后交易”标准中的主观标准为主,同时以市价计算公司资产价值。我国《破产法》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应从具体要求、资产管理、自我交易、关联交易、D&O险处理和免责等方面进行完善,同时关注SOX法案的最新要求。董事应从多个角度更好地履行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16.
何永哲 《中国司法》2001,(10):49-50
董事作为公司负责人,对内执行业务,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他们必须遵循忠实义务,为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而勤勉工作,绝不可以使自己处于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地位。对董事自己代表和双方代表与公司交易行为的禁止就是为了避免董事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即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的规定。同时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双方代表行为禁止没有作出规定,对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禁止的规定也值得商榷,尚需完善。本文拟…  相似文献   

17.
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有力地促进人们自主创业的热情.可谓是众望所归。但一人公司相对干普通公司来讲,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人公司缺少了股东之间和公司内部的相互制衡,而且对公司独立人格的维护也构成威胁。一人公司之惟一股东通常同时作为公司董事或经理而直接经营公司时,极有可能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相似文献   

18.
柳平 《律师世界》2001,(11):16-19
公司治理作为一门理论,研究的对象应是参与公司经营行为和经营方向的各有关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公司治理的主体是股东,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董事会。但该法没有言及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这一我国经济改革新事物的发生、发展,特别是许多上市公司先后发生大股东独断专行、信息披露不详、搞“内幕交易”,违法“关联交易”以致掏空上市公司、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及整个公司利益的恶性事件,国家有关部门和业内人士则更加重视公司治理,并加紧研究公司治理及其中的独立董事问题。笔者作为致力于法…  相似文献   

19.
关联交易独特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后果利弊共存。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有利于实现关联关系中局部或全局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关联交易中也隐藏着损害公司、债权人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关联交易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侵害公司以及利益相关者的问题十分严重。新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公司法上建立与完善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已成为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20.
一、建立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 )必要性所谓竞业禁止义务 ,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从事属于本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 ;也禁止与公司交易。也就是说 ,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同意外 ,不得向公司转让自己的产品或其他财产 ,也不得受让公司的产品或其他财产。而竞业禁止的行为 ,即是董事、经理违反了该规定 ,实施了上文所禁止的行为。在我国公司法中 ,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如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 ,所得收入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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