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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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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侦查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不仅对行为人进行机会(数量)诱惑,而且还对没有犯罪前科和毒品犯罪意图的人进行犯意诱惑。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不仅侵犯人权,直接违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而且其所制造的"犯罪"违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得诱人犯罪的规定,也不符合犯罪构成,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无罪化应是司法的应然之选,但是当下妥协性地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可能是法官的实然选择。  相似文献   

2.
诱惑侦查手段普遍适用于毒品等隐蔽性犯罪,已为我国法律所肯定.但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我国学说上普遍主张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被引诱者在实体法上作无罪处理,似有不妥.程序法上,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证据的排除,根据我国法律只限于某些场合.从国内外实务来看,对被诱惑者“定罪但从宽处罚”的做法得到广泛认可,我国应当进一步将这一做法具体化.由于对被引诱者减、免刑事处罚的规定已逾越司法解释的权限,应由立法解决.  相似文献   

3.
法院对诱惑侦查案件是否存在犯意引诱的认定过于笼统、单一,根据被告人与诱惑侦查人员首次接触前、首次接触时、首次接触后三个阶段的行为表现,以及侦查机关的诱惑侦查行为方式和强度进行判断的方法,仍然是属于兼采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判断方法。为更好地处理诱惑侦查问题,应借鉴证据的证明标准,将犯意引诱的具体认定标准分为直接标准和间接标准,只有在引诱事实清楚、判断依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时,法官才能对案件作出存在犯意引诱的认定。  相似文献   

4.
2012年3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实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法可依,有利于侦查机关强化对自身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遏制非法取证,加强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随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逐步推进,侦查机关如果仍然沿用以往的取证方式,辛苦获取的证据就可能因为手段不合法等问题而在后来的审判环节遭到排除.作为最主要的取证主体,侦查机关应当主动建立部门内部的非法证据排除审查和工作机制,以有效应对刑诉法修改给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5.
由于打击犯罪和稳控社会秩序实践的需要,诱惑侦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比较普遍,且有启动程序随意化、适用范围扩大化、诱惑方式粗放化、规制方式多样化的趋势,迫切需要规范。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诱惑侦查在内的隐匿身份侦查的地位及其限制条件。但是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限制条件的诱惑侦查,应当如何规制?是使用程序终止、非法证据排除、减挡处理还是综合运用?如果使用证据排除,排除的范围、效力如何?由于此前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1并没有涉及。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比较,以期为下一步更好的司法乃至立法提供基础。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入了第151条的新规定,该条所述及的侦查行为就是"诱惑侦查"范畴下的"机会提供型"侦查行为。因为"诱惑侦查"自身的特点,需要合法规范地行使"诱惑侦查",并且着重保护公民权利。应当首先对"诱惑侦查"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并且对《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做简单的梳理,进一步明确该条款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目的。在此基础上,可以对"诱惑侦查"的合理、合法实施以及规制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7.
以"诱惑侦查的理论与实务"为主题的2015两岸刑事执法与法经济学论坛,交流了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措施,探讨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范性质问题,探究了诱惑侦查的行为过限及其实践防范问题,总结了"情报主导侦查"背景下诱惑侦查的基本做法,提出了实际工作中诱惑侦查的操作原则问题,取得了重要的学术共识和理论成果,形成了聚焦前沿、形式创新,多元结合、深度互动,精英云集、参与广泛,深化交流、凸显合作等特色与影响。  相似文献   

8.
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并没有对诱惑侦查进行法律定位,尽管其在实践中已被侦查机关所运用,但出现的问题颇多.为减少诱惑侦查在实践中的负面效应,此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诱惑侦查,然而新法中规定的诱惑侦查颇为原则化,对诱惑侦查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原则及合法性应明确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9.
检察权理论强调扩权与限权并重,扩权即扩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尤指扩大、强化侦查监督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的效果差强人意,这有来自各方面的原因,如监督范围不周延、监督内容片面,多为事后监督、实体性监督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之一,而非法证据排除是程序性制裁的典型代表,这给了我们一个新思路,即从程序性制裁的视角来强化侦查监督,通过宣告侦查机关违法侦查行为的无效来震慑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  相似文献   

10.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11.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大并保障了律师的会见、阅卷、取证等权利,增强了其对侦查机关的制衡作用,规范了侦查讯问场所,明确了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制度,这些修订对侦查机关既是严峻的挑战,也是促使其发展的机遇。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必将强化侦查人员的执法观念,提升他们的取证水平,提高讯问技能。  相似文献   

12.
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13.
2012年《刑诉法》的实施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律师介入、警察出庭、非法证据排除、技术侦查措施、电子数据采集、讯问程序变化等对侦查工作影响巨大。那么,这些影响有怎样的具体表现?侦查部门又是如何应对的?带着这些问题采用适当的方法展开调查,弄清2012年《刑诉法》对侦查工作产生的影响及侦查机关的实际应对,发现2012年《刑诉法》的缺漏与不足,促进2012年《刑诉法》更好地实施。  相似文献   

14.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证据种类中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确立了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等侦查笔录的法定证据地位。这是证据制度变革中的重大进步与发展,它一方面完善和丰富了法定证据种类,为司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更多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对侦查机关依法实施侦查行为和规范制作侦查笔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对侦查笔录的特征及证明功能分析基础之上,反思侦查笔录的现状,结合与侦查笔录类证据有关的程序性机制的研究,对如何规范侦查笔录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5.
诱惑侦查在索贿犯罪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诱惑侦查在贿赂犯罪中的适用限定为"犯意明确暴露"且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大的索贿犯罪为宜。在索贿犯罪中适用诱惑侦查,不仅有必要性而且有可行性。索贿犯罪中适用诱惑侦查应遵循人权保障原则、最后手段原则、诱惑适度原则。可以将"有证据证明存在索贿故意"和"被索贿者同意协助"作为诱惑侦查的启动条件。应加强索贿犯罪适用诱惑侦查的程序法规制,完善诱惑侦查中证据的收集规则,建立更加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6.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技术侦查纳入到基本法律的立法规制中,技术侦查材料被赋予了证据的合法地位。公诉机关应从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关联性角度针对技术侦查证据的特殊性加强证据审查,积极探索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规则,对违法取得的技术侦查证据应当严格排除,以保障辩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诱惑侦查是一种由法律机关实施诱惑而诱使侦查对象实施犯罪并将其抓获的特殊侦查手段。如果对诱惑侦查不加以规制 ,往往会出现滥用诱惑侦查而侵犯公民权利或执法人员倚仗国家权利参与犯罪等违法犯罪现象 ,影响刑事诉讼的合法公正。本文通过对我国运用诱惑侦查手段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 ,借鉴美国等一些运用诱惑侦查较早的国家关于诱惑侦查的法理和规定 ,提出了从法律制度上规制我国诱惑侦查的措施 :一是建立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 ;二是规制诱惑侦查的启动程序 ;三是规制诱惑侦查的执行程序 ;四是强化诱惑侦查的过程性控制  相似文献   

18.
诱惑侦查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然而司法实务中却早已广泛适用,这难免有合理不合法之嫌。对于诱惑侦查应限于特殊类型的重大犯罪行为,并首先要界定其是“犯意诱发型”还是“机会提供型”。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应当排除该案的全部证据,以证据不足做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应规定基本原则和操作流程,并根据具体案情,对被告人做出合理的定罪量刑处罚。  相似文献   

19.
"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不仅违反了侦查机关的职责,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抑制侦查权力的恶性膨胀,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应当允许被告人提出"陷阱抗辩",并且在举证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就陷阱抗辨的主张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被告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意图是侦查人员通过积极主动的行为引诱产生的,法庭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相似文献   

20.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为法律所禁止,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有了法律上的依据.然而,新刑事诉讼法却并未对这两种不同情况下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这一立法上的不足,急需我们在辨明诱惑侦查这两种基本类型背后差异的基础上,在定罪量刑方面对被“诱惑”者作出不同规定,以使新刑事诉讼法中“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并且真正实现在我国法制化的今天保障人权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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