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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一起诉便宜主义,在价值追求上契合,均体现了刑罚谦抑及经济等理念。我国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主要是出于政治因素,在制度设计上未自动运用起诉便宜原则,在现代刑罚理论(刑罚谦抑、刑罚经济等)支撑上先天不足。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范围趋于狭窄,从而导致相对不起诉制度本身应体现宽严相济要求的刑罚理念无法实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以科学的态度、理性的思维,使起诉便宜主义的先进性与合理性,在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得到最大限度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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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便宜主义是顺应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基础的不起诉制度的原则之一。起诉便宜主义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并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合理性的基础上,重塑公诉裁量权,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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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可以不起诉”的规定;使我国不起诉制度由原来的单一法定主义走向了法定主义和便宜主义相结合的双轨制。“可以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是不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运用的直接结果。“可以不起诉”制度的实行,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给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因此,对“可以不起诉”制度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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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为未成年人犯罪设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争论焦点。作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一种新的类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正确理解相对不起诉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掌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条件、程序等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探讨。一、起诉便宜主义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一)起诉便宜主义思维下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对于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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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便宜主义顺应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应扩大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不起诉制度中适用力度、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论点,并对此进行价值分析,提出扩大酌定不起诉范围、引入暂缓起诉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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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三种不起诉制度。我国作为以起诉法定主义原则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国家,法定不起诉规则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从法定不起诉规则的法条设置着手,对我国法定不起诉理论和实践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寻找改进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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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裁量权的制度化建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基于对程序分流理论以及起诉便宜主义的广泛认同,“刑事起诉制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更广泛的起诉裁量权”已经成为各界的基本共识。在此,笔者以暂缓起诉为切入点,从立法技术层面,对起诉裁量权的制度借鉴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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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大陆地区暂缓起诉制度的建构——以台湾地区立法例为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暂缓起诉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一项诉讼制度。鉴于暂缓起诉制度有其特殊的价值,我国大陆地区应通过立法,建立针对特定案件的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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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对于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以及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规定存在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因此,不起诉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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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法律文化背景、诉讼机制及诉讼理念、法律环境等原因 ,我国与澳大利亚的不起诉制度有较大不同 ,我国适用的是起诉法定主义原则 ,并辅之以一较小范围内的起诉裁量主义 ,澳大利亚则实行起诉便宜主义 ,检察官享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具体表现在不起诉的基本原则、存疑不起诉及酌定不起诉等方面。研究澳大利亚的不起诉制度并借鉴其某些符合我国国情的作法对发展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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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国家追诉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现代刑事诉讼中,追诉机关按照何种原则起诉,不仅制约着审判机关的权限,更重要的是直接影响到刑罚目的能否得到全面实现,因此,起诉政策问题受到各国普遍关注。在这方面,立法和学说上一向有法定主义和便宜主义之分,凡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追诉机关必须起诉的,称为起诉法定主义;反之,凡认为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但追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以刑罚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的,称为起诉便宜主义。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追诉机关对于确已犯罪的嫌疑人有无决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自本世纪初期,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之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得势,并为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目前,日本、英国、美国、挪威、丹麦、荷兰、比利时、瑞典、法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均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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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与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矛盾。另外受非犯罪化、轻刑化等刑事政策的影响以及保障人权的要求,原来的起诉法定主义已经不再适应追诉犯罪的需要,起诉便宜主义应运而生。本文针对起诉便宜主义产生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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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方式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以下列三种模式为主:(一)起诉法定主义、(二)起诉便宜主义、(三)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其中,起诉法定主义产生的时间最早,影响最广,并且在长期的刑事司法演进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亦越来越多。为此,对起诉法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进一步探讨研究,是很有必要的。(一) 公元十四世纪,法国开始设立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的检察官及检察机构,采控、审分离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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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具有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诉讼效率和刑罚目的等功能。为迎合刑罚理念的变化,顺应起诉法定主义走向起诉便宜主义的趋势,特别是在“人权入宪”和“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在相关检察院试点改革的实证基础上,重新对公诉权进行配置,借鉴并创设具有我国特色的暂缓起诉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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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司法实践及争议,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契合了起诉便宜主义之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大趋势,具有其正当性;并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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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的程序上的处分,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从法律后果来讲,相对不起诉是将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的决定[1]。但相对不起诉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适用上以及人们对该制度的认识上都存在一定的缺失和问题,严重影响着相对不起诉制度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