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7 毫秒
1.
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看得见的正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对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以及司法权威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文章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作为域外法的参照,指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必须进行有限性的改造,使之确实成为"看得见的正义".最后,文章提出了建立"再审之诉"的正式诉讼程序制度,在再审申请范围、受理法院、再审的程序与实体法定理由重构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案,并对再审程序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2.
针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再审申请权规定简单化、启动主体多元化、再审事由原则化等缺陷,提出在重构民事再审程序时应对影响其存在和发展的再审程序与立法指导思想、裁判既判力、当事人处分权、诉讼效益等内在关系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的救济制度,通过弱化和冲击民事裁判的终局性法律意义,对权利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予以特殊救济,有利于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随着社会司法需求逐渐增加,民事再审启动的主体显得愈加重要,这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切实得到保障。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忽视了当事人的私权利,这和保护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存在着悖离。基于这样的现实,本文围绕各启动主体的现状展开讨论,对重构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提出了设想,通过提升当事人的诉权、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的权力,从而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启动方式存在着缺乏相应配套程序、公权力过多介入再审启动以及多元再审启动方式运行混乱等诸多弊端。有必要发挥当事人对再审启动的主导作用,以当事人权利为本位构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鉴于对再审之诉的出发点和制度设计存在的困难的分析,应当将其作为完善再审启动制度的远期目标,以构建当事人的再审启动权作为现阶段的改革方向。在明确再审启动权属性与效力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民事诉讼法再审启动程序的框架对其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5.
综观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进程,作为审判监督和执行两个重要程序制度交叉组合契合点的人民检察院抗诉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之间,却始终并未建立起必要且合理的衔接规范,造成司法实践中操作争议和适用分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可知,抗诉的效力是必然启动再审程序。而无论启动原因如何,只要最终人民法院决定再审,通常情况下,其自然的伴生效力即包括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可见,依抗诉的提出而中止执行不是否定或突破再审功能与制度,而正是贯彻和彰显再审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相似文献   

6.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有制度,用以解决权利被生效裁判所侵害的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我国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现行立法存在着结构设置不合理、前置程序不严谨、指引性条款不明确、案外人声明不服的对象不周延等多项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该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进行重构。从宏观上讲,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应当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予以明确规定。从微观上讲,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诸多具体程序,如适格当事人、再审事由、时间限制、管辖法院、审理程序等都亟需重构。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提起再审的主体方面,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时限等方面存在种种弊端,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从确立再审之诉制度、改革提起再审主体制度、合理界定再审事由、明确再审时限和次数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本文拟在解析民事再审程序的含义与功能,正确认知我国《民事诉讼法》申请再审程序的现有制度,针对现有程序在立法指导思想与民诉再审启动主体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明晰问题的同时提出了改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意旨在于,以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为制度核心,回应民众诉权正当化保障的诉求。从新的条文看,法条的文本意义与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应然的现实要求方面,出现些许误差,表现在再审受理审查法院的级别设置和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等方面。希冀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时,可以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再审程序 ,但并没有对再审立案的标准和再审改判的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将“确有错误”作为再审改判的原则不严谨。要确立科学合理的再审民事案件改判原则首先要纠正“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这一不符合民事审判规律的指导思想 ,树立程序公正、实体合理的观念 ,其次要正确处理维持法院终审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与纠正有错误的裁判之间的关系 ,再次要尊重和维护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1.
关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问题,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刑法设置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和打击各类严重破坏国家计划生育立法、危害妇女生 命健康的犯罪行为。以此为基点,对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我们应当做宽泛的理解。我国现 行刑法对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主体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缺陷,在今后我国的刑事立法过程中,应考虑 修改刑法对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这是肯定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属性、体现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死刑判决正确适用、提高死刑判决可接受性的必然要求;以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参照,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处于极度匮乏状态因而亟需完善,一方面应确保被告人享有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诉讼权利除非其自行放弃,另一方面应对被告人予以特殊的保护。具体而言应当赋予被告人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强制辩护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无罪推定权、免受双重危险权、申请赦免、减刑权等诉讼权利,并建立死刑延期执行制度,为被告人穷尽救济手段提供必要时间保障  相似文献   

13.
基于侦查阶段有效防御侦查机关强力之考虑,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以较多的诉讼权利.然而,法律只规定了诉讼权利的内容,未确立行使这些诉讼权利的程序性制度,导致法律规定的诸多权利未能从应然走向实然,无法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之立法初衷.为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分析现行制度缺陷,进而补正权利告知制度,以期真正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14.
在现代化犯罪视野中审视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可以得知,在现代化初级阶段,由于面临现代化犯罪大潮的压力,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大体上首先是以犯罪控制为基本价值定位的。随着现代化的逐步深入,一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动态比例关系会发生微妙的变化。以这种历史考察为依据,对有学者以“底限正义”作为评判标准,得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扭由和变形的判断、“底限正义”具有元规则地位、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遵照“底限正义”的“逻辑优先性”和“绝对要求性”进行等观点可以进行批驳.  相似文献   

15.
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主张我国应当借鉴对抗制诉讼模式,降低羁押率,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抗制以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为存在前提,以对抗性的文化为支撑。我国不具备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制度基础和文化条件,因而增强职权因素,强调公、检、法机关的客观义务,可能是更好的选择。同样,我国也不具备降低羁押率、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条件,所以缩短羁押期限、减少办案环节才是我国提高诉讼效率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16.
原告于第二审程序中为诉之追加不仅关涉被告防御权之行使,更关系到审级利益之维护.故立法关于二审中诉之追加应有特别要件之设定以求原、被告利益之衡平.本文在剖析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失范的基础上阐释了二审程序中原告追加新诉应具备之特别条件.  相似文献   

17.
在任何社会,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多元化包括民事程序的多元化、法院附设ADR和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多元化的制度.应借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契机,大力完善简易程序、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建立庭前和解制度、重新审视调审结合模式,确立民事诉讼法的民事程序基本法的地位和建立独立的<审判外纠纷解决法>,从整体上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8.
及时获知裁决权,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主体及其他主体有及时得到司法裁判的结果的权利.对于程序参与者而言,他们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的目的之一便是获得一个对自己所支持的一方有利的裁决;而对于另外一些主体而言,他们与案件或者当事人有着某种特定的关系.这就决定了以上主体有权获知裁决.而且这种获知不应受到不必要的拖延,因为及时意味着社会关系待定状态的缩短和及时救济.在死刑案件中,保障被害人亲属、辩护律师及时获知裁决的权利是司法人性化的要求,也是对死刑犯实现最后救济的保障.  相似文献   

19.
及时获知裁决权,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主体及其他主体有及时得到司法裁判结果的权利。对于程序参与者而言,他们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的目的之一便是获得一个对自己所支持的一方有利的裁决;而对于另外一些主体而言,他们与案件或者当事人有着某种特定的关系。这就决定了以上主体有权获知裁决。而且这种获知不应受到不必要的拖延,因为及时意味着社会关系待定状态的缩短和及时救济。在死刑案件中,保障被害人亲属、辩护律师及时获知裁决的权利是司法人性化的要求,也是对死刑犯实现最后救济的保障。  相似文献   

20.
拘留权是决定和执行拘留的权力。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拘留统一由公安机关来执行,检察机关只有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在特定情况下的拘留决定权,而没有拘留执行权。这就使检察机关在侦查实践中处于相当被动和尴尬的境地,影响了侦查程序的顺利进行,进而影响了诉讼的效益。应当尽快赋予检察机关一个完整而又名副其实的拘留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