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此条中规定的“经济往来”,笔者认为应引用“正常经济往来”一词。  相似文献   

2.
张序 《天津检察》2006,(4):23-24
《刑法》第389条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依据刑法原理,行贿罪是受贿罪的对合犯。本文拟就如何适用该条款进行研讨:  相似文献   

3.
1997年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行贿与受贿是共生关系,同生同灭,但长期以来,无论在刑法理论或在司法实践中都偏重于处罚受贿方,而忽略行贿方,对行贿惩处不力。这不仅源于观念上重视不够,也由于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有一定困难。为此,有必要探讨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一、“不正当利益”问题在1979年刑法第185条对行贿罪的规定中,并…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备要件;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二款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多年来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不断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不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鉴于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对行贿者的处罚是不同于受贿罪的。如因被索贿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在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的今天,研究解决贿赂犯罪的特点及提出解决的方法已经成为必要。笔者通过司法实践及研究贿赂犯罪有关理论的学习,认为在贿赂犯罪中,应当让行贿人处在一个特殊的地位中。即在贿赂犯罪中,对行贿人的处罚应在一定条件下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即“限制免责”理论.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393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即“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此笔者谈谈单位行贿罪的有关问题,与大家研讨。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个人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为谋取本企业的不正当利益出面向某国家工作人员行贿7万余元,对王某的行为是定行贿还是单位行贿,意见争议很大。请问应如何处理?广西读者贺祥成贺祥成同志:《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据此可以看出,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与行贿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主…  相似文献   

8.
建议取消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克 《天津检察》2006,(4):26-27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纵观司法实践中,受贿打击较多,而行贿受追究的少,仔细分析在行贿罪的规定中有一个必备要件,即“不正当利益”。如何把握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罪的关键。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是否必须作为行贿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值得商榷。而且学术界对这一规定也有不同观点,建议予以删除,笔者认同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一、“不正当利益”的法律含义从法条规定可得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行为入必须有这种目的才能构成行贿罪,而不正当利益是否真正获取,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其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非法利益是法律、政策规定禁止取得而用非法手段…  相似文献   

10.
一、如何理解一般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实践中,通常把该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称为“一般行贿罪”,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则称为“经济行贿罪”。从《刑法》条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般行贿罪构成的必备  相似文献   

11.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刑法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必须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谋求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1999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从“两高”的解释看,只要是违反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政策行使职权而得到的利益都可认定为不正当利益,但不正当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不易认定和把握。仅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还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的主体、不确定的利益能否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回扣手续费如何认定等问题在认定单位行贿罪时争议很大,笔者在总结我处办理的二十余件单位行贿  相似文献   

13.
应当重视并严惩行贿犯罪张年庚行贿罪是指行为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挛生兄弟”,同样是经济领域中的一种严重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其社会危害...  相似文献   

14.
一、对查办行贿案件的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存有轻打击行贿、重打击受贿的思想。基于此种认识,基层检察院搜集、发现行贿案件线索的主动性不强,查办行贿犯罪案件的积极性不高,致使一些行贿犯罪案源白白流失。 二、行贿犯罪的主观要件难以界定。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  相似文献   

15.
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单位中个人实施的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与单位中个人实施的行贿罪,关键是要考查受贿或者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还是个人的意志。意志的性质判断依据包括决策主体和利益归属。国有单位和该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对单位认定单位受贿罪,对工作人员认定为受贿罪;单位和该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单位认定单位行贿罪,对工作人员认定行贿罪。当工作人员同时属于单位受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时,应当以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成立单位行贿罪;单位对国有单位行贿的,成立对单位行贿罪。  相似文献   

16.
司法实践中发现有多起私营企业主将数万元钱款行贿给国家工作人员却无法查处追究的案件。这是因为法律对私营企业属个人性质还是单位性质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关于直接受理立案侦查件案立案标准的规定:个人行贿给国家工  相似文献   

17.
在1979年刑法第185条对行贿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行贿罪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应按刑法第185条第3款追究刑事责  相似文献   

18.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的单位行贿罪,应该重点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一、单位行贿罪必须是单位行为。单位行贿罪主体只能是单位而不是自然人,这是区别单位行贿罪与自然人行贿罪的  相似文献   

19.
《法治与社会》2001,(7):68-69
以提供美色进行"性贿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将行贿内容仅仅限定为财物,而没有附加"其他手段",使法律出现了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的空白.比如,"性"也可以作为行贿的内容.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性欲的满足",也可"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20.
对行贿罪构成中主观要件的再思考王琳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