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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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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闫艳  杨惠新  李炜 《法制与社会》2010,(12):157-157
本文认为对于通关走私而言,应以是否已经侵害海关监管制度、逃避通关税款作为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侵害海关监管制度、逃避通关税款的具体表现就是行为人是否完成货物的申报行为。  相似文献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走私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而走私行为中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走私罪。因此,研究并弄清楚走私情节,对于划清走私与非走私、罪与非罪界限,准确地定罪量刑,有力地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保卫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害,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一、所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是否都是走私行为?这是涉及如何理解走私概念,如何区别走私行为与非走私行为的标准问题。有的人认为:“区分是否是走私,主要以有无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为准。”这种意见,实际是把逃避海关的所有行为都视为走私行为。  相似文献   

3.
1997刑法法条直接使用了走私一词,却未明确给出走私一词的概念及认定特征要素,结合2000年修订的《海关法》第82条对走私行为的界定,认定走私犯罪,应把握住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行为对象特定、有进出关境的行为、达到追诉标准等要素。  相似文献   

4.
走私罪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两岸立法分别采用刑法典和特别刑法的形式对走私犯罪进行了规定,但在走私犯罪成立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两岸走私犯罪立法基本上是以犯罪对象作为标准,体现了类型化立法的特点。但大陆刑法类型化立法不彻底,导致司法解释频繁。建议大陆刑法走私犯罪立法采用例示法,分别设立走私应税货物物品罪、走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并通过发达之刑法解释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走私罪既遂的系走私罪未遂犯。走私犯罪作为行为犯,其既遂犯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人在走私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构成全部要件。走私犯罪既遂、未遂的判断应当紧密结合海关监管业务展开,具体可以区分进出境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6.
走私武器、弹药罪 ,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 (边 )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 ,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数量呈现增长趋势 ,也存在着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本文仅对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一探讨 ,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走私武器、弹药罪客观行为的认定根据《海关法》第 82条的规定 ,“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  相似文献   

7.
分析229份涉走私未遂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很不统一,判决难点问题集中,相互矛盾明显。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存在一定的行为过程,犯罪的本质也应贯彻于犯罪认定的整个过程之中。作为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既未遂的判断,也可通过法益侵害程度来考察。走私类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外贸管制和海关监管制度,根据走私的形式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标准可以区分和细化,进而区别认定它们的既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相似文献   

9.
伪报价格走私是一种常见的走私案件类型。对于伪报价格进出口货物偷逃海关应缴税款构成走私,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争议。但是,最近办理的两起案件却让笔者对此产生了疑虑。杭州富阳爱克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炒货的企业,该公司自2008年起以每公斤8美元至30美元不等的价格从巴基斯坦进口松子,按每公斤2美元至5美元的价格向海关申报纳税,至2012年被查获。  相似文献   

10.
一、对海关监管货物的来源负有审查义务的仓储企业法人,明知他人走私货物,虽然一再向走私人表示拒绝为走私货物提供仓储服务,但事实上一直为走私货物提供仓储服务并不向海关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共同走私。二、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而根据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条例等行政法规,在相关法律修改后,只要没有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制定机关明令废止,并且不与修改后的法律相抵触,就仍然可以适用。三、对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罚人以其他文件的规定为例,要求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其投入的费用,理由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1.
走私,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输出、输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或在境内销售未上关税的物品等行为。走私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主权,冲击了民族经济,腐化了社会...  相似文献   

12.
寄售代销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方式中的一种。在该贸易方式下,海关对报关价格和国内增值部分进行监管,行为人须进行两次申报才能完成正常的进口贸易。实践中,寄售代销贸易方式下的行为人为偷逃国家税款、贪图报关便利,采用低报报关价格以及国内增值价额等方式或者采用将寄售代销方式伪报成一般贸易的方式实施走私行为。寄售代销贸易走私犯罪分为真正寄售代销贸易走私犯罪和不真正寄售代销贸易走私犯罪。寄售代销贸易方式的特殊性,加大了对该贸易方式下走私犯罪的认定难度,故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研究寄售代销贸易方式下走私犯罪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13.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偷逃应缴税额 5万元以上的行为。要正确认定本罪 ,必须分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共犯与非共犯等界限。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 ,应着重研究“多次走私未经处理”以及《刑法》第 1 57条第 1款的适用这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99份2013年以来互市贸易走私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存在重大争议.辩方通常以行为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地方法规为由进行无罪抗辩,而法官认为以上理由不能成立.法官裁判虽然说理不够,但认定是正确的,互市贸易走私是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故意逃避海关监管,也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  相似文献   

15.
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是指将实际贸易方式伪报成其他贸易方式,利用国家的保税等优惠制度,达到偷逃应缴税额的目的,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伪报贸易性质走私入罪的关键是:走私行为已经对国家贸易管制和海关监管制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客观地造成了国家关税和增值税等的流失且数额较大,否则只是违反海关行政法规,属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国家关税和增值税等的损失额应当考察危害结果发生的整个过程.  相似文献   

16.
走私武器弹药是一类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作案渠道、行为手段、社会危害、侦查难点均存在着特殊性,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为有效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行为,需要综合运用控制下交付、技术侦查、网络侦查、侦查协作等多种侦查手段。对此类犯罪的预防,需要从加强海关监管、市场监管、网络监管、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完善情报信息交流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7.
运输毒品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二人以上共同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成立运输毒品罪的场合,行为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实行犯,毒品数量应分别计算。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的性质要具体分析。对于运输毒品罪本质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运输行为的物理意义和规范意义,只有毒品空间的位移具有实现和促进商品流通的意义时,才能认定为成立运输毒品罪。  相似文献   

18.
谢德文 《法制与社会》2011,(30):184-184
走私分子利用粤港澳流动渔船自由进出境和自由使用红油的特权,从香港大肆走私红油入境,对内地成品油市场形戍了冲击。国家有必要将粤港澳流动渔船纳入海关监管,规定其合理自用红油的数量,规范对粤港澳流动渔船的管理。  相似文献   

19.
单位走私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走私犯罪的认定与处罚范方平,林阳近年来,以单位和各种组织名义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十分突出,不仅严重地破坏了海关监管和国家对外贸易,而且也严重危害到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冲击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依法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活动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但是,由于这...  相似文献   

20.
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都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有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于2014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①突破性的将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准由偷逃应缴税款五万元改为十万元,以调节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与自然人走私行为定罪上的不平衡,本文主要就以司法解释出现的背景为蓝本研究该条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并对相应量刑上的修整予以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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