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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共犯口供问题包括未共同审理的共犯的口供问题,以及在同一程序中审理的共犯或其它牵连案件被告人等共同被告的口供问题。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问题在台湾地区的证据法上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逐步清晰的发展时期。在台湾地区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共犯口供在其他被告的案件中作为证人证言,并要求补强证据;对于共同被告则可经程序分离而进行证人的证据调查程序,并且其口供同样也需要补强证据。对于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的处理方式体现出台湾地区对严格证明法则的重视,对被告人程序权利保障的加强,也反映出口供在证据体系中地位的降低,但依然存在一些难题未能解决。台湾地区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的证据规则能给大陆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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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共同被告理论仅以程序法为划分依据,理论上没有揭示共同被告的实质性联系,实践中导致对共同被告口供的不正确适用。本文以实体法为依据,兼顾程序法,认为从证据法讲,可将共同被告分为实质的共同被告和形式的共同被告。实质的共同被告包括同案处理和非同案处理的共犯.牵连犯,他们的供述应作为被告口供处理,当前的司法解释将其作为证人证言是不妥当的。但同时应对不得仅以被告口供定案的原则予以松动,允许一定条件下可根据被告口供对整个案件或部分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形式的共同被告供述作为证人证言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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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律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与改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采取以下立场:合理界定口供,口供只包括供述;应当合法取证,对非法口供应当排除;不能轻信口供,确立口供补强规则;充分使用口供,重视口供扫诉讼功能;废除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首次全面论述了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纠正了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看法上的偏见和片面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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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口供补强规则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对口供补强规则的一些认识,通过对口供补强规则中的几个核心问题如需要补强的口供的范围、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口供补强的程度、共犯之间的口供能否相互补强等进行探讨,提出我国应当兼采实质说与形式说,合理设定补强范围和补强标准,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是主证据而不是案件事实,同案犯的口供不能通过一致性获得补强。进而对我国完善口供补强规则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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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非法口供排除一直是困扰着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从非法口供的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具体操作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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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仅能从形式上排除非法口供,非法口供实质上已经通过庭前案卷移送预先进入审判者的视线,并最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对是否排除“重复自白”和以非法口供为线索取得的物证是否排除没有规定。这些问题都会影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能否达到彻底排除的效果,因此有必要从证明力的角度对非法口供进行研究,并对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进行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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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关于口供的运用问题是目前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在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功能角度对口供进行剖析,进而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对待口供的态度进行了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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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关于口供的运用问题是目前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在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功能角度对口供进行剖析,进而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对待口供的态度进行了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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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口供补强规则之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口供补强规则是当今重要证据规则之一,但我国对这一规则的研究明显不足,对该规则基本理论的认识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了证据规则确立的科学性,致使证据规则立法已经不能有效的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情况前提下,构建我国口供补强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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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着长期实行"口供至上,罪从供定"历史的中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已经不自觉的形成了口供中心主义习惯。这种习惯甚至一直影响到当代的刑事证据实践,表现为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口供的情有独钟,导致侦查机关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机关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机关没有口供不判决的局面,但是这种现状在面对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时却处在无比尴尬的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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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案件是一种高隐蔽性、缺少物证证明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证据又是一种具有真焦难辨性和不稳定性的证据,适应口供定案必须遵循法定的规则,其中口供补强规则就是一项基本的证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被告人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增强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而确定的。英美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都有口供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说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这实际上就是对被告人的供述要求补强的补强证据规则。在贿赂案件的证明中,有两个涉及该规则适用的问题有待于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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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规则中的口供是指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告人供述,补强证据是口供外的其他法定证据,与口供没有同源性。借鉴域外的“罪体标准”和“可信性标准”,根据补强对象的不同可将口供补强模式划分为罪体印证补强模式、隐蔽性证据(细节)补强模式和口供事实补强模式。我国不宜采口供事实补强模式,但可结合罪体印证补强模式与隐蔽性证据补强模式,将补强对象范围限定在“结果、犯罪行为和主体同一”三个客观面。三个客观面的补强意味着案件事实认定上的两大效果:一是可判断“犯罪已发生,该人有参与”,以降低假案冤案出现的风险;二是口供的可信性得到补强,所涵盖的主要犯罪事实可推断为真。然而“部分为真则全部为真”的推断逻辑仍不免产生质疑,但口供补强规则是定罪规则,并不排斥仅有口供仍可认定案件的部分事实或情节。当然,为确保口供补强规则适用的可靠性,可从口供合法性以及供述动机等外部保障机制再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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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相比,言词证据占有更重要的地位。职务犯罪案件的口供尽管充满变数,但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在进行口供审查时,要从多方面着手,进行真伪的鉴别。要从根本上研究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口供变化的办法,从源头上研究固定口供的措施,确保其真实性,防止其反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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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读最高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口供至上"观念和做法的改变客观需要口供审查方式的相应转变。在观念与程序两个范畴之下,这种转变机制具体应当从司法、科技与人文三个层面展开。司法层面,侦查主体在侦查阶段应当全面取证,公诉主体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保持一定客观中立,审判主体在审判阶段应当做到相对自由的司法证明;科技层面,取证程序应当更加注重科技化,质证程序应当更加专业化,认证程序应当强调相对自由心证;人文层面,口供认识体系应当理性化,口供评价体系应当呈现交流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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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诉讼执法的不断深入,对刑事诉讼证据规格的要求愈来愈严格,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被告人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更是备受关注,笔者试结合审判实践和有关理论,从犯罪嫌疑人口供与被告人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沉默权制度下被告人口供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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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其它证据来说,口供具有直接性、全面性,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达到查明事实真相、控制犯罪的目的。在任何国家的刑事侦查过程中,口供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指出正确了解口供的价值,准确认识口供的特点,对收集口供,利用口供进行刑事诉讼具有基础性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