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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骁聪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121-123
学术界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诸多批判建立在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存在冲突的认识之上。我国现行刑法框架内并不存在所谓的"社会危害性标准"。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实质上是一种虚拟的冲突,是一种过时理论与现行刑法规定的冲突。从罪刑法定原则实质化的视角看,二者的关系可以进行解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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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群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6):30-32
罪刑法定原则纳入我国刑法典,具有划时代意义。但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在我国仍任重而道远。不能正确解读该原则,在观念上存在误区;刑法规则的模糊性与欠合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实践中相关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这一切都严重地影响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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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严打"中死刑的合理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严打"过程中,如何在现有的立法范围内正确处理死刑适用的问题,必须处理好"严打"所要求的"从重从快"的政策与刑法基本原则以及其他刑事政策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合理控制死刑的适用.因为犯罪原因的产生是多方面,社会自身因素有着一定的责任.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中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其他刑事政策是我们合理控制死刑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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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昭武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Z1):115-116
罪刑法定原则是人类刑法文化的优秀成果,它经历了绝对罪刑法定原则阶段和相对罪刑法定原则阶段.它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的基本精神是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现代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标志着我国已进入完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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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确定了罪刑法定,但是却未能在法条设置上全面贯彻该原则,存在着一些立法缺憾之处,在司法实践当中对该原则的贯彻也有一些不足。本文拟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见解,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浅陋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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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佳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Z1)
我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与传统表述的差异使它颇受非议。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历史、本土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关系等表明:我国《刑法》第3条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是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的,该表述只会丰富和完善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对其保障犯罪人、行为人人权的功能不构成任何妨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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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2):66-68
宪法与刑法的关系集中体现在罪刑法定原则上。目前,民族习惯法对我国民族地区的刑法适用形成了重大影响,成为该地区刑事法治建设中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问题。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表明,各民族文化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作为民族文化之重要体现的民族习惯法应当得到尊重,刑法的适用亦不例外。事实上,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下位原则——法律主义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当民族习惯法有利于被告人时,可以得到适用,这不仅符合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刑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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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刑法原则 ,已成为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遵循并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我国现行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但由于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该原则在中国刑事法治尚未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 ,因而探讨罪刑法定的程序价值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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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按作用标准划分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三种法定的独立共犯人。对于胁从犯之说是否合理,学界存在争议。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被胁迫参加犯罪”并不能成为胁从犯是法定独立共犯人的依据,它仅为一种共同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其归入主犯或从犯加以处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被胁迫情节",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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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历经几个世纪,为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表明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然而,要使罪刑法定的精神真正贯穿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始终,还需要做很多工作。本文试图追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探究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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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嫦云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16-18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最终确立符合了现代文明社会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发展趋势。它不仅是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然而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和处理罪刑法定与司法裁量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对犯罪人应判处何种刑罚,均应严格遵循刑法的规定,严禁法外定罪和法外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司法的最基本要求。但是,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人的因素。司法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一种,它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是十分必要的,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社会发展的需要补充以新的内容,使法律与社会同步渐进地发展,从而既可以避免突变性立法,又可避免不必要的社会震荡和阻碍经济发展。可见,在司法活动中,法官的能动作用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本文即从这个角度出发来阐述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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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跃章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3):50-55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表现为罪名之法定、刑罚之法定、司法解释之法定和犯罪认定之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表现在一律平等地保护、一律平等地定罪、一律平等地量刑和一律平等地行刑。罪刑相适应原则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刑罚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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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修珏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6(2):104-108
中国古代刑法有多处可以考证确实存在着罪刑法定,但古代刑法的罪刑法定只是一种思想,尚未形成法律原则。以成文法为载体的古代罪刑法定思想,在君主专制制度的作用和礼刑并用体制的冲击下,未能取得显著的成就,而后被西方的罪刑法定思想所取代。后者成为我国现代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最主要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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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军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2):11-16
基于刑事政策的原因,盗窃罪司法解释对前科犯的"数额较大"标准作了减半的规定。其实质是将一个本来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仅就前科这一条件而予以入罪,可称之为"前科入罪"现象。前科入罪的理论基础是新派的社会责任论。其在立法论层面存在动摇罪刑法定原则和违反客观主义刑法立场的理论缺陷;在解释论层面也存在与立法目的和共犯原理相冲突的问题。前科入罪折射的是我国社会治理的过度刑法化,对此应当引起反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