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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刑法条文罪名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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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交易案件疑难问题研究——浅谈“老鼠仓”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称修正案(七)),对刑法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一些条文作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其中一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修改即是将“老鼠仓”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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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上)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商业贿赂、洗钱、虚假破产、枉法仲裁等犯罪的规定,涉及刑法二十个条文。这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最大规模的修改补充。现将《刑法修正案(六)》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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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07,(40)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令)号]法释〔2007〕16号[公布日期]2007·10·25[类别]刑法[施行日期]2007·1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续表刑法条文罪名第164条(《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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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五)》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内容涉及修改、补充刑法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的有关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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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3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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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的“严厉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等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应该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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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1):18-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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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作了修改。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三个罪的罪状作了修改,但罪名不变 1.对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作了修改 原条文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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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其补充和修改之一,便是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对经济犯罪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刑事责任。《决定》第一条(四)规定:“对于本条(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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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了修改,主要包括取消对发生场所的限制、完善客观方面的表述、提高对犯罪主体的要求、扩大主体范围四个方面,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要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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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内容涉及多项犯罪规定,其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规定也作出相应的修改,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将清洗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和收益纳入洗钱罪范畴。这一修改不仅有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的刑事打击和惩罚力度,而且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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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是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施行以来,对刑法修改、补充的内容最多,涉及的面最广,适用中难度较大,要准确适用,必须认真细心研读。一、刑法修正案(六)颁布的原由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有关犯罪都作了规定。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200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提出刑法修改建议稿,一些人大代表和司法机关、有关部门也提出建议,要求根据新的情况适时对刑法作修改补充。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和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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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和第三百一十二条赃物罪的行为方式作了扩大性修改,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也作出了与《刑法修正案(六)》相一致的规定。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无疑是学界和实务界多年呼吁的结果,事实上,在《刑法修正案(六)》及《反洗钱法》的审议过程中,乃至其已公布、施行的现在,对上游犯罪范围的争议一直集中在如何扩大的问题上,有不少学者大力主张完全放开。但迄今为止我国洗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