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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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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我们对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进行讨论和思考时,可以发现,其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当事人利益至上”的义务,反映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二是正义原则,强调的是律师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表明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忠诚与正义,是律师执业的基础,也体现了律师职业的正当、合理性。“恪守诚信,维护正义”,应当成为我国律师队伍建设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2.
在美国法中,律师在社会中的作用,不局限于忠实地履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他实施的行为。律师必须服务于正义利益以及寻求正义的那些人的利益,为其当事人辨护代理以及充当其法律顾问均是律师的义务。所以律师的作用使得他对法院、当事人、对手、合伙人、同事负有各种各样的法律和道德义务。但是,对委托人的责任是关乎伦理的核心。  相似文献   

3.
职业伦理的非道德性,落实到法律人的职业实践中,即在具体的伦理行为规范中.要求法官只需对法律条文负责、律师只需对委托人忠诚,而对待正义以及公众利益方面,不需要承担任何道德义务;通过遵从职业伦理的具体规定,法官对于两造当事人、律师对于委托人通过法律手段实现道德上邪恶目的的做法漠然置之,  相似文献   

4.
黄长江 《法治研究》2009,(11):78-81
学界对律师社会责任的理解和表述,不能从理论上给律师社会责任一个正确的定位.从而给广大律师实践社会责任一个理论上的指导。因此.有必要从基础理论上对律师的社会责任问题给予一个再审视。以衡平委托人与委托人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为视角.借用“在确保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福利最大化”这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为向导。提出律师社会责任应当是一种“建立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基础.以衡平委托人与委托人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为延伸和有机组成”的责任的观点。意图从理论上给律师社会责任寻找一个正确定位,并求教于对律师社会责任有关注和研究的同仁。  相似文献   

5.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意味着律师是一名经济人.他的服务通常是有偿的商业行为。与此同时,律师也被赋予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这就是说,律师也是负有社会责任的法律人。  相似文献   

6.
传统与转型:坚守正义、守护良知和维护荣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既要代表和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又要看重正义和司法公正。律师应当成为社会的一个阶层,构成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构成公民社会一个最成熟的层面,成为反对专制和建设民主的重要社会力量。新世纪初,中国律师随社会政治转型再次面临新的转型,律师将从传统职业角色中走出来.部分地转向社会公共事务和政治生活。律师职业转型应当适度保持传统本色,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根本使命,以守护社会良知为职业本分,以维护共同体的荣誉为最高利益。  相似文献   

7.
律师的崇高价值在于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在现代法律框架结构里,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道,构成了法治社会实现法律正义的“三驾马车”。尤其在刑事司法之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广度、深度、自由度与安全度均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相似文献   

8.
陈全胜 《法治研究》2006,(10):28-28
某位律师刚刚打赢了一场重大官司,便兴高采烈地给他的委托人拍电报:“正义已经取胜。”委托人随即十万火急地回电:“立即上诉。”这是西方一个有关律师的故事。尽管有点冷幽默的味道,但身为律师,恐怕不得不相信这是真实的。现实告诉我们每一个为案件而绞尽脑汁的律师,委托人真正想要的不是正义,唯一想要的只是胜诉。而我们却总是一厢情愿地认为,律师替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就是替当事人找回了公道。因为律师向来自认为是以维护正义为天职的。不是有人说律师是戴着正义的王冠而来的吗?其实,在很多人看来,我们律师是缺乏信仰的,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目的就是打赢官司,甚至不论对错。也许,凭我们律师的才智和经验,可以轻易地说服人们改变对律师的偏见,甚至有能力让人们深信不疑律师追求的惟有正义,但面对当事人对胜诉的诉求,我们律师该如何在胜诉与正义之间抉择呢?  相似文献   

9.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是应当同检察官一道,共同为发现真相、打击犯罪而并肩战斗,还是完全地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与检察官针锋相对?律师应当帮助法院发现真实.还是仅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保证其人权不受侵犯?律师应当一般性地代表社会的正义,回应一般人的情感.还是本着为委托人尽职尽忠、鞠躬尽瘁的原则.而在必要时甘愿成为“天下人”唾弃的对象?这些问题本质上均属于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问题。对此,本文尝试提出几个基本观点.以求方家指正。  相似文献   

10.
神圣与市俗的统一——我看律师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的本质属性之所以难以明确,可能因为集中在律师身上的看似不协调的矛盾所导致:一方面律师是法律工作者;这一属性常使人们将律师与公正、正义、公平等神圣而崇高的理念相联系。另一方面,司法制度要求律师在法律范围内可以而且应当只对自己的委托人负责。当这种单向性与律师业的商业性连在一起时,就容易使人们对律师产生多种不同的看法。实际上,这三方面的属性不仅不矛盾,恰恰是统一的,它们共同构成律师的完整特性。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本质属性律师之所以是律师而不是别的社会角色,完全源于“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  相似文献   

11.
《中国律师》2008,(7):76-76
5月31日,在新修订《律师法》正式实施的前一天.在浦东世纪大道畔的世界广场、在长宁路上的多媒体生活广场、在徐汇田林街道的社区图书馆,上海律师界以“现场法律咨询.送法律图书进社区”的方式,热情迎接新《律师法》的实施,具体实践新《律师法》对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本质定义。  相似文献   

12.
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即: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而更强调了律师的社会属性、法律属性和公益属性,丰富了律师作为法律人的内涵,提升了律师的社会境界,强化了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13.
律师的作用,不单单在于为其当事人就特定案件提供法律服务,而在于通过运用其法律知识,能促进社会的普遍正义。《律师法》的第1条、第2条明确指出。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条第2款也指出:“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可见,律师应是正义、法治、公德的侍者.而不能因为金钱等原因而蜕变为当事人的“服务生”。  相似文献   

14.
一、服务与执法证券律师在工作中要处理好服务与执法的关系。服务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也,这是律师(当然也包括说券律师)的天职。作为证券市场的中n机构之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依斯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规范、圆满、优s地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律师(特别是证券律师)又不纯粹是一个市场中介机构,也不仅仅是发行人或承销商的代理人,他同时还须以一个市场秩序维护者的身份出现,也就是说,他同时兼有执法的义务。我国律师法说得好: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律师首先是一个职业人员…  相似文献   

15.
董坤 《中外法学》2024,(2):407-426
运用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对辩护律师保密权进行分析,保密权的性质为豁免权,而非特权,保密权与保密义务之间并非简单的平行共生关系,而是先后派生关系。委托人向律师主张保密请求权,律师承担保密义务,先形成“委托人—律师”法律关系,后派生“律师—国家机关”法律关系。国家机关开展调查取证无权力改变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律师拥有举报作证豁免权,即保密权。真正决定案情信息是否保密的权利主体是委托人,而非辩护律师。保密权的理论溯源是刑事诉讼中的委托人拥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获得律师帮助以及一般人格权之保护等宪法性权利。在对保密权的性质和理论溯源作出教义化处理后,应回归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语境,对保密权的适用前提、构成要件以及例外情形等进行教义化的语词解释和体系构建,就发现的问题,如律师保密与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条款的冲突、律师泄密与刑法追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失等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韦群林 《法治研究》2006,(11):28-31
作为代表权利并充分表达权利、有效制衡权力的“社会法律监督者”,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取代、无与伦比的积极作用。具体来说,律师通过发挥其作为社会生活的“先知者”与“润滑剂”、经济建设的“促进者”、依法行政的“加强者”和法治建设的“完善者”等几个方面的作用,实现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使命。  相似文献   

17.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规定了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条例》第六条)。“责任”与“义务”意思相近,通常可以替换使用。那么应当如何看待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之间的关系?笔者试以抛砖之作,求教于大家,并期待引起社会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关注。  相似文献   

18.
杨彪 《法学》2006,(4):144-149,160
律师须以其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并因其受信赖地位而对委托人负有诚信义务,违反此类义务即可认定负有执业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的专家责任应以侵权责任为主,违约责任为辅,对律师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情形予以体系化,有助于对律师专家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19.
律师角色错位 对法律与正义的追求是律师赢得公信力的职业符号。但无法否认的是,在相当一些中国律师那里,对钱的崇拜超过了对法律与公正的景仰。2000年,中国报考律师的人数超过了20万。在调查为什么选择这一职业时,多数人都将“收入高”排在第一位。 一个需要长年的法律训练、且时常能替当事人挽回巨大损失的职业,得到高收入是公平合理的。但如果赚钱成为这个群体中为数不少的从业者的一种追求,甚而为了赚钱而无视法律、无视社会正义,律师职业本身便会失去社会的信任,甚至会毁掉律师业。 社会认同错位 律师通过自己对法律的理…  相似文献   

20.
刘译矾 《当代法学》2021,35(3):112-124
作为辩护律师的首要职业伦理,忠诚义务是指辩护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比较法的视野下,美国、德国和日本律师职业伦理中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忠诚义务模式,分别是"完全的忠诚义务"模式、"不完全的忠诚义务"模式和"混合的忠诚义务"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下,律师在辩护权的行使、利益冲突的处理、退出辩护的自由以及执业行为的边界上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这三种模式的形成与律师的身份定位、刑事诉讼模式、律师职业发展传统以及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等因素存在紧密联系.在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亟待重塑的我国,有必要汲取域外经验,在我国引入一种"受限的忠诚义务"模式,一方面强调律师要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承担积极的维护利益义务和消极的尊重意志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律师承担有限的公益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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