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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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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红俊 《理论探索》2004,(4):103-104
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能确保司法公正 ,树立司法权威 ,达到WTO协议的要求。我国的民事裁判文书虽然在形式公开方面有一定的改进 ,但在实质公开方面如判决理由的阐述、适用法律的分析以及判决结果的公开等方面 ,都需要逐步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民庭法官金立安“制造”了江苏省第1份带有“法官后语”的判决书,各大媒体纷纷报道、转载。其买这已不是新鲜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从1996年6月开始,在1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的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上,首次附设“法官后语”,然后有选择地在二审、再审民、刑案件裁判文书中试行。而建邺区法院附设“法官后语”的判决书则是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案情如下:  相似文献   

3.
《求知》2015,(3):66-67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委班子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积极构建阳光司法体制,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让审判执行工作置于群众目光之下,用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深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庭审视频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数量均位列全市法院首位。开通官方互联网、微博、微信,对我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进行公开,是我市首家开通微信的法院。目前官方微博累计发布微博1274篇,粉丝量达82  相似文献   

4.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在现代社会,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应该做到:大力推进现行裁判文书改革模式,增强裁判的说服力;以适当的方式明确违反公序良俗的衡量基准;提高法官素质,在审判一线领域配备精英群体的法官,确保公序良俗原则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5.
杨金志  兰天鸣 《瞭望》2020,(4):48-49
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相似的案件做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这一类案不类判的难题,怎么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探索的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或将是一把密钥.类案裁判方法是司法领域的“临床学”,可以帮助法官在短时间内形成审理思路,掌握审理要点和明确审理难点,提升驾驭庭审、查清事实和正确裁判的能力,提升办案效率,传承优秀审判经验.  相似文献   

6.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超当事人主义”现象,其暴露出司法的信任危机。“超当事人主义”现象的背后,正是我们对司法民主观念的误读。司法民主的核心内容是为民众提供可实现的公正裁判。从法律修辞学的视角而言,具备可接受性的裁判必须以司法权威为前提;在提高法官人格魅力的同时,淡化整个司法过程的人格化因素;司法体系在信息认知方面必须对当事人足够开放,而在规范层面则应该严格限制法外因素进入。法官对裁判后果的评价,应超越于“让当事人满意”的简单后果论,在司法过程中坚守并追求“规范性共识”。  相似文献   

7.
付其运 《理论探索》2011,(4):128-131
判文解释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在裁判文书中就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的解释。法官在判文解释过程中居于主体地位:法官的良心是判文解释的内在支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判文解释的外在支点;民意在判文解释中居于基础地位:判文解释需要社会公众参与,社会公众参与赋予判文解释强大的民意基础。在刑事司法中,构建法官、民意与判文解释的和谐关系,要在思维方式上从"唯一正解"转向"和合建构",在解释模式上从"独白"转向"对话",在实践操作上从立法式的司法解释转向司法的判文解释。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司法部门在公开审判、审判方式改革等方面已有了一些新的举措,取得了一些可喜的进步。但是,离党和人民所期望的还有不小的差距。要真正做到司法公开、公正,裁判公平和廉洁高效,还需要深层次的改革,做到“三个公开”和“三个分离”。 “三个公开” 公开审判决策程序  相似文献   

9.
《求知》2016,(2)
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无疑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前进采取的方向。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的重要战略举措。近年来,北辰区人民法院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通过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实现了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使三大平台  相似文献   

10.
《学理论》2019,(11)
在我国庭审仍围绕公诉人卷宗为中心而展开,以及法院内部实行行政审批制度背景下,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秉持追求"客观真实"的思维模式之下,我国仍应当坚持印证证明模式。并在坚持印证证明模式的前提下,实施完善证据准入制度、增强庭审的对抗性、要求法官在裁判书中公开心证过程、进一步完善法官选拔和培训制度此四项措施,以求更合理地运用印证证明模式。  相似文献   

11.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职务犯罪案件刑事二审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发回重审案件应当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采用“逐一论证”的方式说明发回重审的具体原因。参考美国“无害错误”的判断标准,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可以采用“绝对性标准”和“相对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改判无罪。  相似文献   

12.
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或现象,是有证据证明、可以运用法律方法识别认定的客观事实,其基本特征是客观性、规范性、可证性和学理性.裁判事实是公权力机关依法认定的事实,其基本特征是主观性、公定性、已证性和实务性.在内涵层面上,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表现为客观和主观、无权和有权、应然和实然、基础与表现四重关系;在外延层面上,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表现为交叉关系.促进裁判事实无限接近法律事实的思路,需要提升证明标准的立法水平,明确法官自由心证叙明原则及制度,并确立法官行为标准和评价规范.  相似文献   

13.
周成泓 《理论探索》2006,(4):155-157
卡多佐法律思想的最大特点是注重实用,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反对过分注重法律的逻辑。卡多佐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他关于裁判方法的论述中。卡多佐认为裁判方法有四种,即逻辑推理、习惯方法、传统方法以及社会学方法。从实用主义哲学出发,卡多佐赞成法官造法,但认为法官造法只是例外;赞成司法审查,但坚持法官必须维护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威。  相似文献   

14.
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是司法裁判理论中的难题,中外在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上有着不同的理念和制度。法官在事实和法律之中纠缠的困惑,反映出疑难案件裁判的困境和无奈。对区分问题的考察应结合刑事诉讼的性质进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解决区分问题的合理出路。  相似文献   

15.
司法裁判执行难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司法裁判执行难背后的深层原因是:法官权威的缺失,程序正义被忽视,既判力的弱化,执行权的失控。破解司法裁判执行难,需增强社会和公众的法律信仰,确立司法裁判活动的道德性,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确立司法裁判的终局性。  相似文献   

16.
《求知》2014,(5):52-54
法官职业能力是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深化改革开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要实现这一目标,加快推进法官职业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尤为重要。在当前社会形势下.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难度不断加大.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裁判不公案件带来的恶劣影响,都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职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完成服务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艰巨任务,必须切实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为此。我们就提高法官职业能力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相似文献   

17.
个案举证释明面临举证指导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清、临时心证公开不足等困境。举证释明应植根于诉讼流程,在举证指导、举证责任分配释明、临时心证公开方面展开。举证指导应注重对举证释明的基本规则进行阐明,对当事人有歧义的证据予以澄清。举证责任分配应区分主客观举证责任,根据心证随时调整主观举证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释明客观证明责任。公开临时心证时,释明心证结论使待证事实和争点明确、公开对证据证明力及间接事实推定情况使证据评价明确化,在法官中立原则与当事人提出责任原则限度内逐步公开心证,以防裁判突袭。  相似文献   

18.
刑法的公法地位和刑罚的严厉程度决定了刑事案件的裁判有着与民事案件不同的原则和方法。罪刑法定作为刑事法律的帝王原则,使得刑事案件的裁判具有自制和谦抑的特性。自由裁量是法官面对法律条文的抽象普遍性与个别案例的具体多样性之间的矛盾所作的策略选择,体现了司法权的扩充和张扬。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方法,应当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求得兼容与平衡。  相似文献   

19.
有能才有威     
杨柳 《瞭望》2004,(51)
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少数法院和法官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作风不好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院长会上强调"有能才有威",只有全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整体司法水平,才能维护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20.
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之学理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员应否向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和应否享有民事责任豁免取决于对商事仲裁性质的认识。商事仲裁的契约性和司法性之双重性质决定了仲裁员与当事人间的关系既具有契约性又具有司法性,仲裁员兼具服务提供者和“法官”之双重身份,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的有些行为是履行其契约义务的行为而有些则是行使司法裁判职能的行为。对于违反契约义务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过错,仲裁员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司法裁判行为,仲裁员则应当享有民事责任豁免,除非其是故意为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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