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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编辑同志 :刑法第64条规定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应当予以没收。但是我局没有“没收”法律文书 ,因此只能一律使用《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请问 ,可以这样做吗?新疆姜瑞良姜瑞良同志 :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应当予以没收” ,其中 ,“违禁品”可以由公安机关鉴定后 ,直接予以没收 ,如毒品、淫秽物品等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 ,必须由人民法院判决。在鉴定和人民法院判决前 ,公安机关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予以扣押 ,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一旦鉴定为“违禁品”后 ,…  相似文献   

2.
晋公通字[2011]46号各市公安局:现将《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涉案财物专用账户和保管场所务于8月30日前设立并投入使用。已经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可将扣押款存入保证金账户,保证金扣押款账户作为涉案财物专用账户管理和使用。  相似文献   

3.
政策问答     
《劳动保障世界》2007,(10):42-43
特别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考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居民身份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择业自由是《宪法》和《劳动法》都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目的就在于迫使劳动者一直在同一用人单位,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根据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没收、处珲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违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公安机关在办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时,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违反冶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必须认真查证,核实后依照本暂行规定处理。二、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一切财物,除下列应退还原主的以外,一律没收:(一)偷窃、骗取、抢夺、哄抢以及敲诈勒索的公私财物;(二)隐匿的他人邮件、电报;  相似文献   

5.
资讯集萃     
<正>全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迈出新步伐截至2020年4月底,全国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已建成执法办案管理中心1127个,27个省级公安机关实现了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各地普遍开发应用了全省区市统一的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这意味着从群众报案、民警接处警、案件办理审核到嫌疑人看管看押、涉案财物管理、案卷保管,都会实时记录、系统管理、全程监督,  相似文献   

6.
法博士信箱     
检查中发现应扣押物品应如何处置法博士:关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应予以扣押的物品是否能当场予以扣押,还是应需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有不同意见。一种认为,进行检查审批时已将检查的目的(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写明,发现应扣押物品时,可当场予以扣押,不再需审批。一种认为,虽然检查已先经审批,但扣押物品需再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请问,哪种意见正确?山东邹平县公安局法制科邹平县公安局法制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应先适用先行登记保存,只有在先行登记保存不…  相似文献   

7.
正确把握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执法行为的法律属性,对正确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解和把握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进行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职权,以公安机关的单方意志,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所做的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产生公安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其内容上看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公安行政处罚类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治安拘留、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  相似文献   

8.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政诉讼的规定是一种行政补救措施,是为了克服公安机关在办案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尽管诉讼耗时费力,但公安机关应努力做好工作。一、更新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是执行新《条例》和做好治安行政诉讼工作的前提。过去公安机关执行《条例》往往限制的多,保护的少;处罚的多,教育的少。对待受罚人的申诉,也是挡回的多,复查纠正的少,有的甚至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治安行政诉讼有利于公安机关把治安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相似文献   

9.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仍需规范《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普遍加强了证据审查,对大量的侵财案件如盗窃、抢劫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对所查获的物品要由物价部门出具估价鉴定,否则以证据不足予以退查。但是有些被查获的物品是否需要估价仍不明确,工作中易产生扯...  相似文献   

10.
正皖市监办发[2019]14号省药监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挂靠单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经2019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4月26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11.
2003年9月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并与现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这些规定的发布也就为刑事案件证据的合法性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因此,坚持刑事案件的证据合法性是保证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生命线。  相似文献   

12.
目前,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于该条例对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处罚地点、没收处罚、处罚权限、文书制作等方面都存在不合理、不明确和不科学的问题,同时又和<行政处罚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故易造成基层公安机关在执法时的无所适从,甚至执法混乱.因此必须:一、尽快制定<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管理规定.二、加强对当场处罚案件的检查、监督,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三、强化办案民警的法律培训,着力提高办案民警的执法水平.  相似文献   

13.
2006年11月3日上午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慝鼎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恩照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在案扣押的全部财物。  相似文献   

14.
法博士信箱     
未对作案工具判决没收,公安机关该怎么办法博士:去年11月,我们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依法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用于作案的电脑两台及其附属品。由于客观原因,在移送起诉时,只随案移送了扣押物品清单和两台电脑及附属品的照片。今年3月,人民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而对电脑等物未作判决。现此人以人民法院对上述物品未判决没收为由,要求退还。目前,人民法院以此案已审结完毕并已交付执行为由,交由我们自行处理。请问:对这两台电脑该如何处理?贵州罗在修罗在修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对作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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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对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受贿案一案做出判决,张恩照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在案扣押的全部财物。这起张恩照重大职务犯罪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有了最终的司法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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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有权扣划或没收个人帐户中的赃款李娜,劳义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常遇到违法犯罪人员将诈骗、盗窃、抢劫等犯罪所得赃款或非法所得存入个人帐户的情形。为了保护受害单位或个人的财产利益,办案人员须将赃款予以冻结、扣划,或者将非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然而,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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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保候审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论述了当前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认为取保候审不能财保、人保并用;公安机关对保证金的收取、保管、返还等应实施“一条龙” 的管理,以免影响工作效率;保证金的没收也应视情况而定,或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对没收保证金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诉讼;对即将到期的取保候审对象,如有案情复杂,需要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情况,可变更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文章还论述了要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行使取保候审权力,需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取保候审错用、滥用。  相似文献   

18.
追赃是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予以追索缴获、交回财物所有者或者依法予以没收的强制行为。追赃的范围包括侵犯财产违法犯罪(如抢劫、  相似文献   

19.
动态     
桂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重视党员的爱国主义思想教育济南市保安系统首家工会组织在天桥保安公司成立晋江市保安服务公司首期保安护卫犬培训班结业日前,福建省公安厅为了加强协助公安机关民警开展工作的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队员等协勤人员的管理,出台了《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协勤人员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协勤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必须严格执行八条纪律:一、严禁参与执法办案;二、严禁通风报信,泄露公安工作机密;三、严禁殴打、侮辱群众;四、严禁殴打、体罚犯罪嫌疑人;五、严禁挪用、侵占、损坏涉案财物;六、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  相似文献   

20.
对于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特别没收处理措施的理解与适用,在立法、司法和学理领域均存在一定偏差且互相龃龉,需要厘清及重构。刑事特别没收是对物独立的实体处分措施,与犯罪人的罪责和人身危险性无关。追缴和责令退赔是没收与返还的前置性程序处理措施,追缴和没收的适用对象包括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责令退赔和返还的适用对象包括违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责令退赔是追缴的替代保全措施,应优先适用追缴。追缴或责令退赔而来的利益应优先返还被害人,余下部分予以没收。没收后仍存在退还原权利人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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