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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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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票据法》对期后背书的规定,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票据立法的规定,且存在逻辑混乱,理应作出修改。应借鉴国外立法例,规定期后背书仅具有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即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可对背书人之外的前手债务人主张之;前手债务人可以其与背书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  相似文献   

2.
郭站红 《法律科学》2013,(5):101-107
期后背书在不同立法例上存在不同的界定,它们体现了不同的立法观念。我国票据法杂糅着不同立法例上的期后背书制度,忽略了该制度背后隐藏的票据法理念,造成了不当后果。基于票据法关于期后背书规定的比较分析,我国票据法关于期后背书的规定应予以修正,重新界定期后背书,确立期后背书与期前背书的推定规则,并在确定期后背书法律效果为一般债权转让效力的基础上,赋予特殊情形下期后背书之被背书人主张善意取得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票据背书法律规制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董翠香 《法学论坛》2005,20(3):79-84
流通是票据的生命,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我国票据法律法规对票据背书进行了较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未规定空白背书及背书涂销;关于背书的后手对直接前手背书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含义不清;对期后背书效力的规定自相矛盾;对委托取款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再背书限制不明确;司法解释对质押背书时“质押”字样记载的效力的规定易生歧义等,均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或阻碍了票据的流通,建议《票据法》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4.
宋薇 《法制与社会》2011,(7):265-265
空白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上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等必要记载事项而背书转让票据的行为.空白背书的主要特征在于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但背书人的签章必不可少.有时背书人也会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来人"、"持票人"等字样,因为不能确定被背书人,实际上等同于没有记载,作此记载的也视为空白背书.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凭自己持有空白背书的票...  相似文献   

5.
《法庭内外》2006,(10):58-59
法官: 我公司经营手提电脑,上个月一名姓赵的顾客持一张汇票前来购买手提电脑,汇票有连续的背书签名,最后背书签名的即是赵某。我们遂将电脑卖2台赵某。后来汇票到期,我们持汇票拢承觉。人刘某请求付款,结果刘某说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拒绝付款。经询问方知,刘某出具该汇票,经合法背书转让某商场后丢失,商场向刘某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未采取其它措施。购买电脑的顾客赵某捡到了汇票,背书后给我公司。商场称我公司所持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请问,我公司和商场哪一家还享有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6.
张英 《广东法学》2006,(4):48-50
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所持有的票据上为设质背书,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以“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主要是指以禁止背书的票据设定质押,即指由出票人或背书人依法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或者由法律规定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背书禁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约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票人记载“背书禁止”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背书禁止”;还有一类是法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后背书的“背书禁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的“背书禁止”。  相似文献   

7.
我国《票据法》对限制背书没有体系性的规定,既存在语义上的混乱,又存在内容上的缺失。这种语义上的混乱导致理解上的歧义,影响了法律规范功能的发挥,而内容上的缺失直接阻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规则必然趋同,我国《票据法》关于限制背书的规定与相关国际通行规则之间的差异应当消除。  相似文献   

8.
案情1999年11月24日,A公司委托B银行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VIV01223715,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C公司,汇票金额40万元,汇票到期日2000年3月24日。C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D公司,该公司取得汇票后,于1999年12月11日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F公司背书转让给了G公司。上述背书时,均未在汇票上填写背书日期。2000年3月23日,G公司补齐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后,将汇票委托工行上海漕河支行向B银行请求付款。B银行以该汇票已被法院宣告无效、G公司…  相似文献   

9.
范伟 《政法论坛》2021,(1):41-53
作为一项现代司法原则,"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已然广泛运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回应实践发展的理论研究中,"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本质界定居于中心位置。实践中,当事人视角下的"唯满意论"解读和裁判者视角下的"唯制定法论"解读,使其陷入了绝对化的陷阱,尤其在司法责任之归责模式上陷入"全有"或"全无"的窘境。"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应当提倡作相对性解读:就整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解决纠纷范围的有限性;就具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裁判的过程性与"拒绝裁判"的多元性、"拒绝裁判"评价标准的客观性与合理性以及"拒绝裁判"受司法责任调整的有限性。唯有如此,"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规范意涵才能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10.
"流通是票据的生命",票据众多经济职能的实现依赖于票据的流通。背书是实现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因此,票据背书制度是票据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背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票据背书制度在实践中问题,就其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11.
期前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法系合同责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期前违约制度尚不全面,且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制度并存,在体系上和实践操作上存在一些冲突,应该将<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调整到拒绝履行条款下;把该条其余三项规定在履行不能项下,把拒绝履行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不履行主要义务"之内,对受害方接受拒绝履行的方式作出相应规定,允许受害人对是否接受拒绝履行作出选择,同时在等待履行的合理期间上作出限制性规定,规定受害方有减轻损失的义务等.  相似文献   

12.
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票据背书的连续性、票据背书的法律效力及连续背书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作了探讨。背书是各种票据上都可能有的票据行为,各国票据法为在更广阔的领域发挥票据的多种经济职能,都积极促进票据的流通。当票据经背书流通起来后,背书连续性问题无论对持票人还是对票据债务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作者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在理论上对背书的连续性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3.
票据是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票据的全部权利依票据的交付或背书而合法转让,善意的受让人因此而享有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这种转让使得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数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接受票据的理由,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转让票据的理由等。因为这些原因关系都和对价有关,亦可称之为对价关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接受票据…  相似文献   

14.
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示催告程序(第十八章)。这一章的规定,主要是围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票据持有人如何通过法律程序主张票据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何谓背书?何谓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范围又有哪些?本文粗略做一介绍。 所谓背书,简而言之,就是票据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其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依背书转让者称“背书人”,依背书受让者称“被背书人”。背书人通过背书这一行为,使票据上所载明的一切权利得以转让,新的持票人即被背书人因此取得这些权利。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两种。前者又称为“正式背书’或“完全背书”,除有背书人的签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与<票据法>对票据质权的规定存在冲突,前者规定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为票据质权成立的对抗要件,后者规定为生效要件;前者规定质权人可以转质,后者并无明确规定.<物权法>是关于票据质权的一般规定,<票据法>对质权设定方式设有专门规定,票据质权应依<票据法>规定以背书方式记载"质押"字样才能有效设定;承认票据转质缺乏制度基础,各国票据立法均不予承认,因此,票据质权人不得享有转质权.  相似文献   

16.
法律小辞典     
《中国审判》2013,(3):83-83
正背书:在票据或单证的背面签名。表示该票据或单证的权利,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手: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后手: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此外,后手还应该包括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相似文献   

17.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规模报酬递增、网络效应、锁入效应等知识经济特有的运行模式,使得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能在特定市场上产生严重的反竞争后果,迫切需要反垄断法予以规制.但产生并发晨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并无针对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中垄断控制的具体规则,各国普遍尝试采取延伸解释或类推的方法,将现有反垄断法中的"关键设施理论"适用于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产生了严重的法律困惑与障碍.因此,应在反垄断法现有制度体系中构建控制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新制度规则.该规则应包括:建立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反垄断法审查制度;规定知识产权人特别的反垄断义务;采取"结合点"分析方法等.  相似文献   

18.
票据的流通性在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制度,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而背书的连续性是影响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的重要因素。本文从背书连续的含义、背书连续的认定及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9.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背面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虽然我国《票据法》否认了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的出台,空白背书的效力得到了有限的承认,该《规定》第49条赋予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同等法律效力。这种背书人以外的人补记被背书人的权利即为补记权。本文拟就空白背书补记权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我国票据背书连续认定规则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背书连续的涵义具有广延性,以及我国票据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存在着实践中的盲点,使得认定票据背书连续的实际操作存在较大可控性,为付款人拒付票款留出了足够的空间,致使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失去预见性,从而阻碍了票据在我国的流通。为实现票据背书连续认定的规范性,在规则体系的层面,应对背书连续的效力、背书形式连续的结构以及对不真实背书认定之责三个要素进行有机整合:不仅持票人依背书形式连续取得票据权利,而且用列举法对形式不连续的背书作明确规定,从而最充分地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对付款人只尽背书形式连续审查义务的规定已不再是强制性规范,而其即使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背书实质连续审查义务时,尚有将错误付款的损失归于被伪造背书人或受让不真实背书人承担的机会;对被伪造背书人而言,虽有分担付款人损失的可能,但总体上的安全感强于矫正前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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