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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对期后背书的规定,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票据立法的规定,且存在逻辑混乱,理应作出修改。应借鉴国外立法例,规定期后背书仅具有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即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可对背书人之外的前手债务人主张之;前手债务人可以其与背书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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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法律规制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流通是票据的生命,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我国票据法律法规对票据背书进行了较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未规定空白背书及背书涂销;关于背书的后手对直接前手背书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含义不清;对期后背书效力的规定自相矛盾;对委托取款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再背书限制不明确;司法解释对质押背书时“质押”字样记载的效力的规定易生歧义等,均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或阻碍了票据的流通,建议《票据法》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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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所持有的票据上为设质背书,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以“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主要是指以禁止背书的票据设定质押,即指由出票人或背书人依法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或者由法律规定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背书禁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约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票人记载“背书禁止”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背书禁止”;还有一类是法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后背书的“背书禁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的“背书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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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对限制背书没有体系性的规定,既存在语义上的混乱,又存在内容上的缺失。这种语义上的混乱导致理解上的歧义,影响了法律规范功能的发挥,而内容上的缺失直接阻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规则必然趋同,我国《票据法》关于限制背书的规定与相关国际通行规则之间的差异应当消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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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11月24日,A公司委托B银行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VIV01223715,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C公司,汇票金额40万元,汇票到期日2000年3月24日。C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D公司,该公司取得汇票后,于1999年12月11日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F公司背书转让给了G公司。上述背书时,均未在汇票上填写背书日期。2000年3月23日,G公司补齐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后,将汇票委托工行上海漕河支行向B银行请求付款。B银行以该汇票已被法院宣告无效、G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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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现代司法原则,"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已然广泛运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回应实践发展的理论研究中,"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本质界定居于中心位置。实践中,当事人视角下的"唯满意论"解读和裁判者视角下的"唯制定法论"解读,使其陷入了绝对化的陷阱,尤其在司法责任之归责模式上陷入"全有"或"全无"的窘境。"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应当提倡作相对性解读:就整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解决纠纷范围的有限性;就具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裁判的过程性与"拒绝裁判"的多元性、"拒绝裁判"评价标准的客观性与合理性以及"拒绝裁判"受司法责任调整的有限性。唯有如此,"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规范意涵才能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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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是票据的生命",票据众多经济职能的实现依赖于票据的流通。背书是实现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因此,票据背书制度是票据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背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票据背书制度在实践中问题,就其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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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法系合同责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期前违约制度尚不全面,且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制度并存,在体系上和实践操作上存在一些冲突,应该将<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调整到拒绝履行条款下;把该条其余三项规定在履行不能项下,把拒绝履行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不履行主要义务"之内,对受害方接受拒绝履行的方式作出相应规定,允许受害人对是否接受拒绝履行作出选择,同时在等待履行的合理期间上作出限制性规定,规定受害方有减轻损失的义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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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票据的全部权利依票据的交付或背书而合法转让,善意的受让人因此而享有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这种转让使得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数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接受票据的理由,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转让票据的理由等。因为这些原因关系都和对价有关,亦可称之为对价关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接受票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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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示催告程序(第十八章)。这一章的规定,主要是围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票据持有人如何通过法律程序主张票据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何谓背书?何谓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范围又有哪些?本文粗略做一介绍。 所谓背书,简而言之,就是票据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其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依背书转让者称“背书人”,依背书受让者称“被背书人”。背书人通过背书这一行为,使票据上所载明的一切权利得以转让,新的持票人即被背书人因此取得这些权利。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两种。前者又称为“正式背书’或“完全背书”,除有背书人的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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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权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物权法》与《票据法》的冲突与协调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与<票据法>对票据质权的规定存在冲突,前者规定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为票据质权成立的对抗要件,后者规定为生效要件;前者规定质权人可以转质,后者并无明确规定.<物权法>是关于票据质权的一般规定,<票据法>对质权设定方式设有专门规定,票据质权应依<票据法>规定以背书方式记载"质押"字样才能有效设定;承认票据转质缺乏制度基础,各国票据立法均不予承认,因此,票据质权人不得享有转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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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条件下,规模报酬递增、网络效应、锁入效应等知识经济特有的运行模式,使得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能在特定市场上产生严重的反竞争后果,迫切需要反垄断法予以规制.但产生并发晨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并无针对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中垄断控制的具体规则,各国普遍尝试采取延伸解释或类推的方法,将现有反垄断法中的"关键设施理论"适用于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产生了严重的法律困惑与障碍.因此,应在反垄断法现有制度体系中构建控制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新制度规则.该规则应包括:建立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反垄断法审查制度;规定知识产权人特别的反垄断义务;采取"结合点"分析方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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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背面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虽然我国《票据法》否认了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的出台,空白背书的效力得到了有限的承认,该《规定》第49条赋予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同等法律效力。这种背书人以外的人补记被背书人的权利即为补记权。本文拟就空白背书补记权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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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背书连续认定规则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背书连续的涵义具有广延性,以及我国票据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存在着实践中的盲点,使得认定票据背书连续的实际操作存在较大可控性,为付款人拒付票款留出了足够的空间,致使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失去预见性,从而阻碍了票据在我国的流通。为实现票据背书连续认定的规范性,在规则体系的层面,应对背书连续的效力、背书形式连续的结构以及对不真实背书认定之责三个要素进行有机整合:不仅持票人依背书形式连续取得票据权利,而且用列举法对形式不连续的背书作明确规定,从而最充分地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对付款人只尽背书形式连续审查义务的规定已不再是强制性规范,而其即使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背书实质连续审查义务时,尚有将错误付款的损失归于被伪造背书人或受让不真实背书人承担的机会;对被伪造背书人而言,虽有分担付款人损失的可能,但总体上的安全感强于矫正前的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