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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问题的初探李涛一、导言法律以其抽象的规定,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规范社会生活,因此往往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这便是所谓法规竞合(亦称法律竞合)。它就是指一个行为同时为不同法规或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文来调整;如伤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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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倒签提单纠纷的日渐增多,对此种行为的责任属性的界定也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甚至难以回避的问题。对此,我国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倒签提单行为“具有侵权的性质”。有的论者则进一步指出,该行为只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不属违约”(下称“侵权责任说”)。持反对论者则认为,对此只能按违约来处理,而不能按侵权对待(下称“合同责任说”)。还有的论者则认为,该行为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但侵权是其主要特征,故责任者在承担责任的同时,隐含了承担某些违约责任的因素(下称“侵权主要特征说”)。笔者认为,以上话说各有其合理之处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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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与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差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违约诉讼,因为侵权与违约竟合,多按侵权诉讼分配证明责任;因医疗器械或医用商品引起的诉讼,按产品质量责任分配证明责任;因社会化的服务引起的诉讼,按合同责任分配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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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第一次在我国立法中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而如果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考察,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民事侵权行为与由《刑法》予以规制的犯罪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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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2):24-28+36
随着合同形式的多样化和市场经济中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发展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现象日显突出。特别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 ,在国际私法中 ,如何妥善处理该种因合同等欺诈行为而产生的侵权纠纷 ,显然已是中国和世界其他各国司法审判中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本文从各国关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法理论基础着手 ,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涉外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案件的识别、管辖权确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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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合意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进行磋商是一种欺诈行为,实属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现行法律存在漏洞,使得不能追究其共同责任。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将合同缔约协助欺诈者的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又因缔约过失的性质为侵权责任,所以可以将合同缔约过程中的共同欺诈认定为共同侵权,进而共同欺诈者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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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周顺昌俞薇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与合同两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区分和认定都有一定难度,而正确区分和处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正确、及时地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前提。关于客运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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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主体是指因产品责任而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3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由该规定可知,我国法律规定的最基本的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的相互关系,《民法通则)第122条以及随后颁布的(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3条作了原则性规定。1993年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又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该法第引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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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仅从侵权责任角度规定了受损型用人者责任,明确适用过错责任,这一规定需要从合同责任角度进行反思。从《民法典》第930条可以推知,用人者风险分配型合同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并与用人者违约责任产生竞合。无论是用人者风险分配型合同责任,还是用人者违约责任,皆系无过错责任,这与受损型用人者过错侵权责任发生了抵牾。解释论层面下合同责任之无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之过错责任各有其法理基础、历史背景与配置逻辑,从单一视角来看,二者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受损型用人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几种调整路径各有不同优势,解释论上应肯定几者的竞合。立法论上,受损型用人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规则应予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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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的不符合质量标准而引起的责任,所以在许多文章中称之为产品质量责任。由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在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程度和方式不同,我们可将产品质量责任划分为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不合格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暇疵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产品应具有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产品僵权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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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我国许多民法学者在讲解《合同法》时都认为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我们认为,将我国《合同法》第 42条的规定表述为“缔约过失”责任不尽严谨,无论从该条规定的内容还是使用的文字看,将该条表述为关于“缔约过错”责任的规定更为确切。 众所周知,法律概念是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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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9,(3):5-16
损害赔偿责任,依其是否以加害人有过错(过失)为要件,主要可区分为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因其间在事实特征上存在有过错及无过错之区别,其规范需要因此可能不同,而在规范规划上必须区分为二个类型:将有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将无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危险责任。分别按其类型特征规划其赔偿责任之成立要件及理赔的方法。德国立法例采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在不同法典并立的立法模式,而中国立法例采合并立法之模式,将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体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一部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第7条虽分就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加以规定,但未因此分别称为侵权责任及危险责任,而通称为侵权责任。并就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基本上亦规定其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规定之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要件虽然不同,但并无特别凸显其应有不同之法律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对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并未一般地附以责任限额及强制责任保险之配套要求。该种不同,将来在其适用之实务上的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今后在比较法上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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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者耶林创立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为解决缔约方因缔结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但对其性质并未作出明确说明。我国《合同法》也有缔约过失责任相关规定,但是对其性质问题仍无定论,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个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并列的民事责任形式,甚至将其作为债发生的依据。本文通过研究德国缔约过失的立法背景。进而结合我国立法现状,论述缔约过失不宜作为独立责任形式及其侵权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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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有关的侵权,根据损害结果与物的危险性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物之侵权、物上行为侵权和单纯行为侵权三类。其中物之侵权根据公物和私物在公共使用性上的根本差异,可以区分为公物侵权和私物侵权,公物侵权构成公物致害责任,而私物侵权中不动产侵权构成建筑物危险责任。公物致害责任与建筑物危险责任既存在相似性,又存在差异性,其差异性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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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对于律师而言,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是十分必要的,比方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我们必须作出选择,是追究其违约责任呢?还是追究其侵权责任呢?要作出正确的选择,就必须首先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责任方式、责任范围以及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管辖上的不同有所了解,然后针对具体案情,决定我们的诉讼请求。这就是我们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意义之所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之处: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