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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规定的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其对《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一种积极的补充和完善,对我国特殊侵权行为体系的构建和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但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是替代责任抑或连带责任,还是替代责任与连带责任兼而有之,以及定作人对其过失承担责任的具体分配,在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在理论上也颇有争议,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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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民事审判实践中,对定作人过失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的争议,特别是关于定作人定作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可否适用推定,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区分,定作人与承揽人连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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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除买卖合同外最常见、最普遍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也是审判工作中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此类纠纷大多因报酬的支付、定作物的数量及质量、定作物交付迟延而引起。但近期受理的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而引起纠纷的情况有逐步增长的趋势。其主要原因一是定作人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承揽人的工作报酬;二是定作人定作的产品销售不畅,定作人为转移风险,拒绝领取定作物。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应当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但对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如何处理则无明确规定。本文就此作一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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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因承揽合同发生的纠纷,大体有以下几种:一、因合同定性发生纠纷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交付地,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生产制作地,通常为承揽人住所地。由于决定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不同,合同的定性会影响到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往往主张有利于自己管辖的合同性质。此外,确定合同的性质还影响到法律适用问题,如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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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工作未必能够现实交付,因此不能一概认为承揽人履行债务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必要。验收是定作人的权利;在满足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定作人有验收义务。验收以定作人认可工作基本符合合同为核心内容,还包括可能情况下的实体受领。除了典型的验收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验收如部分验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验收、以及拟制验收。验收义务的发生前提是工作完成。不合理的拒绝验收,既发生债务人迟延,又产生受领迟延的效果。验收后,承揽人履行阶段终结,报酬请求权到期,价金风险和瑕疵证明责任转移于定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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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定作人责任的侵权案件是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定作人定作、指示、选任过失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0条仍然适用,但由于涉及两者之间的衔接协调,各地法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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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6)
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认定同意修改后的协议。二、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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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无论是从构成要件还是从法律效果来看均十分简陋,学界对之也未作深入探究。该条所规定的责任应被定性为违约责任中的不完全给付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瑕疵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则上须于工作完成时或工作成果交付时存在;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非因定作人的指示或其提供的材料所致;当事人未以特约排除承揽人的责任。在这些构成要件中,除极少数由《合同法》第262条明定外,其余则或是对买卖物之瑕疵责任相应要件的准用,或是基于事理参酌比较法而设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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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91条与第1192条规定的用人者责任,与第1193条规定的承揽人责任对应,构成用人者替代责任与承揽人自己责任的“1:1”二元模式。此种二元模式系历史演进的结果。作为区分两种责任的基础,用工关系与承揽关系之间是相互定义的,应依控制力标准来区分两者:当存在控制、支配或从属关系时,构成“用人者—被使用人”关系,从而适用用人者责任规则;否则构成“定作人—承揽人”关系,从而适用承揽人责任规则;非属用工关系者,即属承揽关系。当视角转向民法之外时,即可发现劳务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与劳动关系,构成了从属性、控制力逐渐增强的递进型三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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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承揽加工行为是否会构成对中国商标权的侵害;加工者如何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在地方法院的判例中频频出现。各地法院观点不一,否定说、肯定说及民事责任二分说三足鼎立,分歧凸显。否定说与肯定说分歧的根源在于对商标侵权构成要件认识不清。民事责任二分说的缺陷在于将加工者的举证责任等同于销售者的举证责任,将加工者应尽的注意义务等同于销售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因此出现偏差。在澄清涉外承揽加工行为的商标侵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认为加工者只有在尽了比销售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后才能免除赔偿责任。建议该赔偿责任可以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通过立法转移至定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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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评论》1993,(5)
一当人们津津乐道传统的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作用,致力于民事责任的分类研究,高谈宏论民事责任只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并虔诚地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判断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仅产生相应的一种民事责任的时候,一种已经悄然产生的法律现象,却向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这种法律现象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分离而产生的法律现象,但作为理论被提出却是近百年来的事情。自该问题被提出后,受到许多国家和地方的法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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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法院司法审判实践,指出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应结合承揽工作所涉及的特定职业、行业的要求与惯例:定作人对危险因素预见的可能性;定作人采取的避免人身损害的措施;以及避免危险发生的成本等因素界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判断定作人是否承担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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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范围认识简析民事责任,依其基础和发生的根据可分为两类:合同责任(包括缔约上的过失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无论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以行为人不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前提,故此两类民事责任的共同本质均为行为违法。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但适用最为广泛的是损害赔偿,即民法通则所称的赔偿损失①。它不仅适用于违约对他人利益的侵害,也适用于侵权行为对他人利益之侵害。这是其它民事责任方式所无可比拟的。正因损害赔偿在民事责任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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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彧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5):66-70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理论研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某一不法民事事实具备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符合了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导致该数种法律规范皆可适用的一种法律现象。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第二,该法律事实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债权及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或人身权;第三,该法律事实同时归属多重民事责任规范调整。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不同于责任的聚合。所谓民事责任聚合是指不法行为人实施同种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规范而依法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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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3年12月底,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达开户总数的99.47%以上。由于专业知识以及信息的缺乏,广大个人投资者仍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国在立法上明确了虚假陈述制度,但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性质却没有准确定性,理论界中存在着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与独立责任说之争。本文从此三种学说入手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性质加以研究,提出将其法律性质定性于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