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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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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论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兼论民事责任构成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违反法律规范实施倒签提单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长期以来,中外法学界、司法界对倒签提单是违反法律规范韵违法行为的认识并没有什么差异,而对这种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责任却产生了分歧。争论的结果,虽侵权责任说占了主宰,但对这种“归责”并未真正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2.
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引言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预借、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由此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然而在行为责任属性的认定上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或认为应负侵权责任,或认为应负违约责任,另外还存在一种双重请求权理论,认为根据运输合同可以对违约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承运人侵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无疑,正确确认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对于澄清人们的错误认识,避免法律关系的混淆,正确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各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   

3.
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实质上是侵权说与违约说的争论。本文从分析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本质区别的角度探讨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并通过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提单的性质、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究竟侵犯了收货人何种权利等重要问题得出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构成侵权行为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关于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学术界存在侵权责任说、合同责任说、多重责任说、竞合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等诸多观点。本文提出 ,预借、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加害给付行为 ,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予以论证  相似文献   

5.
倒签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海事欺诈行为。近几年,在实践中倒签提单的案件时时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经济秩序。本文将就倒签提单的性质及责任范围进行论述,以期更好地认识其危害。  相似文献   

6.
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与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差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违约诉讼,因为侵权与违约竟合,多按侵权诉讼分配证明责任;因医疗器械或医用商品引起的诉讼,按产品质量责任分配证明责任;因社会化的服务引起的诉讼,按合同责任分配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7.
恶意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 言 在法学理论界,对恶意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到底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尚无定论。在我国的海商立法中,亦未对恶意倒签提单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我国海事审判中,多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权。本文在此对提单的法律性质作出新的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8.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普遍存在的海运欺诈现象,这种不规范的操作行为给国际货物买卖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有关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法律责任属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为了明确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本文将对倒签提单责任属性的各种理论进行分析,以期能对倒签提单的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和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9.
公证赔偿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林志芳 《中国公证》2007,(12):30-31
一、公证赔偿责任之性质 《公证法》首次确定了公证赔偿责任,其后就公证赔偿的性质问题产生了两种主流学说.违约说和侵权说。违约说认为,公证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公证书是公证的最终产品.是委托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出现错证是公证处履行义务有瑕疵,公证赔偿是违约之债。侵权说认为,公证赔偿责任是指公证处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预借、倒签提单法律性质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前言近年来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及无单放货的海运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对于上述案件的法律性质的探讨已成为我国海商法界的热点。然而,我国海事法院在认定上述案件的法律性质上所持普遍性观点是侵权而不是违约。最典型的案例是XX海事法院判决的福建宁德地区经济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借提单纠纷一案,XX海事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明确认定:“被告在货物装船前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是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在我国海商法理论界,虽然对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及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仍有争议,但专家们的…  相似文献   

11.
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海事审判实践中,因预借或倒签提单行为引起的纠纷日趋增多。由于目前法律上对这类行为的规范尚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类行为性质的争论仍存在分歧,有的认定其为违约行为,有的认定其为侵权行为。对预借、倒签提单行为性质认定的不同,导致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不同,赔偿范围的不同,这显然是不适宜的。为避免这种状况的继续存在,有必要对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以期形成共识。 一、预借、倒签提单的概念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但还未装船,或正将货物装船,但还未装完,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其特征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货物还未装船,或装船还未结束;在托运人请求之下,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完船的日期。  相似文献   

12.
在现代世界各国民法中,民事责任竞合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违约责任和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行为人在进行某个违法行为的同时,它的行为还构成了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特性,这就会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法律现象。当遇到这种责任竞合时,许多人都不知道该选择何种救济方式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好的维护。为此,本文针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展开讨论,希望能够帮助人们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3.
关于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郭明瑞 《法学杂志》2006,27(6):22-25
侵权行为应为除违约行为外侵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不应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物权请求权为物权的内在效力,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相对人负担的义务实质也是侵权的责任,不同于原来的义务;物权法上应规定物权请求权,同时侵权法上也应规定物权请求权相对人的侵权责任。从现行法上诉讼时效的概念上说,物权请求权为救济性权利,是权利人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但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对此在侵权行为法或诉讼时效制度中应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4.
在论及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专利侵权责任时,学者们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为①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除实施了违法行为以外,行为人还必须有过错。但学者们并没有具体指出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形。另一种观点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观点认为②,“只要行为人有法定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有学者认为③“在某些情况下违法侵权人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还有学者④注意到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研究…  相似文献   

15.
针对2009年3月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关于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属性的定性以及第11条和第13条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和无正本提单提货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采用剖析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动态物权进入流通领域的法律特征的方法,在分析和论证后指出:首先,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不改变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不免除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在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问题上是处于卖方托运人交货代理的法律地位,承运人虽未凭正本提单错误放货,并应对无单放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承运人无单放货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特征,故承运人无单放货只构成违约,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将其规定为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当具有财产权的货物进入流通领域以后,在货物交易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该财产即货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只表现为债权的相对财产。虽提货人未付款,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仍占有货物,但该行为依法只构成不当得利,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11条规定由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运人与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在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达成付款协议以后,该行为依法应是提单持有人对交货代理人即承运人超越代理权无单放货行为的追认,由此依法应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民事责任。《无单放货规定》第13条规定仍不免除承运人民事责任,与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不符,且损害了承运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6.
温秋草 《法制与经济》2009,(14):49-50,54
我国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采取法国的“三要件说”还是德国的“四要件说”,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详细论述两种学说的区别,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论述违法性和主观过错存在的独立价值,明确我国过错侵权责任构成应该采取“四要件说”。  相似文献   

17.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学说上稍有争议,本文主要针对目前比较普遍的说法如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诚实信用说等进行评析,但文中最终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区别于其它责任的独立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18.
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但小红 《政法学刊》2003,20(4):19-2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具备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从而引发了两种责任的共同产生。各国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不同处理原则,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两种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选择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的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也许是因为这种保函有如润滑的功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与否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从而使矛盾双方摆脱了僵持的困境,避免了双方一触即发的损失。这种保函无疑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对此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法学界和航运界也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仍未有统~的认识,因而给实际工作造成了危害。无疑,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下称“保函”)进行理论研究,探讨其效力问题,即探讨保函在法律上“有效”与“无效…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22,(3):17-25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对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可以进行赔偿,但未明确具体的救济路径。既存在直接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也存在须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为前提的违约或侵权路径的次级选择问题。是否以责任竞合为条件,应着重关注对侵权过错要件的取舍。无过错责任之违约损害赔偿以合同关于未来的风险分配为正当性基础,该分配很难涉及精神损害;“损害对方人格权”的规定亦使得纯粹精神损害被排除在外。故为实现责任成立评价上的一致性,应以同时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适用前提。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将导致局部不可兼容、解释成本过高等问题。对《民法典》第996条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读,可消除上述弊端,且有助于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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