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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业务,清理公司财产,清收债权和清偿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行为和程序。公司解散后应依法清算方可终止,但在实践中,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清算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诉诸法院请求司法强制清算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公司法关于法院强制清算方面的规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以致大股东滥权或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时,小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救济。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和对国外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立法经验的借鉴,以赋予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为核心,从请求权主体、请求解散的法定事由、其它替代性的救济措施、特别清算程序和公告程序五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制度从程序角度而言尚不尽人意,操作性不强。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公司解散诉讼实务中司法解散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诉讼的适用范围、司法解散诉讼的前置条件以及调解和清算,结合司法实务、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能为引发更为深入的研究提供素材,以及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问题的提起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解散:营业期限届满、依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公司违法被行政机关责令解散、公司破产。其中前三种情况属于任意解散,后两种情况属于强制解散。公司解散意味着法人即将终止。法人终止是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也归于消灭。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前提,从解散到终止需要经过的程序就是对公司进行清算,只有经过清算,处理了债权债务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的法人资格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终止,公司消灭。由此可见,公司清算是使…  相似文献   

5.
唐明  赵静 《法治研究》2008,(4):33-39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制度从程序角度而言尚不尽人意,操作性不强。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公司解散诉讼实务中司法解散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诉讼的适用范围、司法解散诉讼的前置条件以及调解和清算,结合司法实务、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能为引发更为深入的研究提供素材,以及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处置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红一 《法商研究》2006,23(6):98-104
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是指在公司解散之后因数额存有争议,或本身是否存在尚不确定,或没有通知申报等在实体和程序上具有不确定因素而难以清算处理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这些债权在实践中往往因有疑问或瑕疵而被忽略或悬置,导致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得不到保障。对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的处置应分公司清算中和公司注销后两个时段进行,并应兼顾交易安全与效率。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的处置未作规定,因此,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公司清算阶段的债权人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必须进行的事项,其更多地与债权人利益相关。我国现阶段的公司清算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清算主体的确定不明确、强制清算制度不完善、清算责任规定不完整等方面。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我们必须设计科学、合理的公司清算制度,重点从以上三方面入手,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  相似文献   

8.
刘倩 《法制与社会》2010,(20):32-35
由于我国《公司法》中有关清算制度的规定尚存在不足与疏漏,如清算义务人的概念模糊、清算程序的启动设计存在缺陷、清算责任体系混乱等,给公司解散后逃避清算责任留下了可乘之机。其不仅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更严重危害到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秩序。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将从公司清算的有关概念、程序和责任等几方面提出改进的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清算行为,完善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  相似文献   

9.
公司未经清算即解散的情形在实务中并不鲜见。由于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优于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特别是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对公司清算通常持消极态度。对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如何处理,由于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做法。笔者认为,对清算义务人制度的适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即哪些主体应当被列入清算义务人范围。二是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包含哪些内容。三是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包括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有几种类型,对于无法清算以及虚假清算如何认定等。  相似文献   

10.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11.
交易安全与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法人资格终止前的必经法律程序,它是指公司为达到终止目的,终结法律关系,清理债权债务并处分财产,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基于对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各国公司法均以强行法形式规定公司清算的种类、程序、法律后果等。我国有关法律制度尽管对公司清算作出了规定,但现有的规范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有些制度则无明文规定,这种状况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利益在清算过程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必然会妨碍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本…  相似文献   

12.
自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的投资逐年上升,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的涉外司法实践表明,虽有大量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解散或终止,但并未能进入正常清算程序,因而面临着清算财产的分配、清算主体确定、清算争议解决以及清算判决的执行等问题。笔者就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所依据的法律渊源、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的特点、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3.
公司司法解散作为新公司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实际运用中,除需要严格把握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之外,还应当妥善处理好公司司法解散后的公司清算问题。本文认为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如何平衡诉讼提起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公司乃商法上的自治组织,清算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清算应该是股东自觉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不完善,制度安排不合理,股东自觉履行清算义务只是人们的美好愿望而已。法律制度设计应当鼓励、引导股东自觉清算,要让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让股东将自觉清算变成主动选择的一种理性行为。自觉清算的股东受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保护,而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则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司法介入公司清算只应在特定的情形下发挥作用.公司立法应对司法介入清算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5.
一、公司清算义务人界定及内涵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  相似文献   

16.
陈丽丽 《行政与法》2007,(8):117-120
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很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法人人格的认定与否认,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条件,企业法人的解散与终止的区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具有哪些效力以及它所代表的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公示公信力问题及公司清算组的权利、清算程序等问题都一直出现在大量的法律实践中,本文主要围绕清算中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公司清算组的法律属性,清算组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的除权效力等三个问题进行了一些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结公司的法律关系,从而归于消灭的程序。作为公司清算的两种类型,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都可以导致最终消灭公司主体资格的结果,但在制度安排、利益选择和程序简繁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对公司股东、管理层和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影响重大。由于公司资产和  相似文献   

18.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律实施之后,各地法院受理和审结了根据新公司法183条规定解散公司的一些案件,但是从各地法院的操作程序来看,可谓五花八门,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公司解散之诉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在无法通过其它途径获得救济时而赋予的一种权利,对公司和股东的影响之巨不言而喻,本文遂就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非上市公司的几个程序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在公司清算司法实务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充分发挥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将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及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于司法实践,建构一个现行条件下相对完善的公司清算民事责任体系,使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主体承担财产上的不利益。一、公司清算主体及其民事义务的确定(一)清算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也就是说明确了清算义务的存在,对于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其清  相似文献   

20.
曹守晔 《中国法律》2008,(3):20-21,77-80
《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已於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该解释(简称法释(2008)6号)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针对一些企业法人在出现解散事由後,应当清算而不及时清算,甚至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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