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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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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明  赵静 《法治研究》2008,(4):33-39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制度从程序角度而言尚不尽人意,操作性不强。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公司解散诉讼实务中司法解散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诉讼的适用范围、司法解散诉讼的前置条件以及调解和清算,结合司法实务、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能为引发更为深入的研究提供素材,以及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我国法院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所持的过于保守的态度严重制约了该制度程序效益之充分发挥。本文认为通过明确界定提起解散之诉的法定事由、建立恶意诉讼预防机制以及积极构建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措施体系,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将达致其程序效益之最大化。  相似文献   

3.
解散公司之诉在公司法中的确立为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和途径。笔者从股东解散公司之诉适用范围的界定出发,对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着重研究司法实践中界定股东解散公司之诉适用范围时需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一、股东解散公司诉讼适用范围界定的法律意义股东解散公司诉讼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股东解散公司之诉以及应当如何对其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首先,就立法而言,合理界定其适用  相似文献   

4.
公司司法解散作为新公司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实际运用中,除需要严格把握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之外,还应当妥善处理好公司司法解散后的公司清算问题。本文认为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如何平衡诉讼提起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裁判解散的困惑及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实践中的困惑,离不开对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制度基本法理的探寻。德国和美国法院的相关司法实践尽管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均从合同法乃至商法领域寻求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值得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实践中,应当以公司的“人合性”基础是否丧失,作为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实质标准;股东是否先就其他股东违反法定义务或章程规定等基础争端提起诉讼,并不是提起解散之诉的前提条件,但作为股东关系事实层面上的要素,将影响实体裁判结果;股东在形成公司僵局中的过错不妨碍其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但法院是否裁判解散公司,应考虑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动机正当与否。  相似文献   

6.
公司司法解散是解决公司僵局、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效法律途径,我国确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具有其价值考量。本文从我国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现状着手,分析了该制度的价值意义、救济途径,并探讨了其在实务运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规定首次肯定了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该制度的运用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就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前置程序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8.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公司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审理。本文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  相似文献   

10.
公司解散纠纷近年来迅速增多,也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以上海法院近5年公司解散案件的实证分析为基础,从具体案例和统计数据入手,可以发现审判实践中公司解散纠纷在"严重困难"和"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和判断主体、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判断标准、其他严重困难的具体形态、股东不当利用甚至滥用诉权、替代性机制以及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和解除保全、关联程序的衔接等方面均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对此提出细化"严重困难"及"重大损失"、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其他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增强股权转让的可操作性,增加强制股权置换、任命临时管理人、公司分立等替代性手段,探索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化解公司僵局的联动机制,明确规定公司解散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限,并在立法层面上对公司解散诉讼和司法强制清算等程序之间建立衔接机制等相应的司法对策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引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赋予小股东司法解散公司的请求权,但由于规定过于宽泛,含义模糊,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该条的理解争议很大,特别是对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本文尝试对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进行分析和界定,以期进一步明确我国司法解散公司制度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2.
目次一、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定义的厘定二、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三、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建议一、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定义的厘定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国内学术界对其存有不同的理解,比较典型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范健、王建文认为,公司司法解散是指当公司因股东矛盾陷入僵局,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之虞时,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经审理,可以判决公司解散。刘俊海认为,公司司法解散是指在公司陷入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打破  相似文献   

13.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审理。以下对司法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点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目前,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的公司解散诉讼,大都倾向于采取不予受理或者不支持的消极裁判思维,很多学者对这一思维进行了批判,并进而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建立大力提倡。有学者认为,法院的裁判思维的立足点主要有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5.
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两种。尽管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强制解散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其规定十分简要和原则化,在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具体司法操作中带来混乱和分歧。通过对两种强制解散制度的立法宗旨、解散事由、解散程序、解散效力等的比较分析,归纳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制度的异同点,进而加深公司强制解散制度理论的认识。  相似文献   

16.
在公司清算司法实务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充分发挥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将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及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于司法实践,建构一个现行条件下相对完善的公司清算民事责任体系,使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主体承担财产上的不利益。一、公司清算主体及其民事义务的确定(一)清算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也就是说明确了清算义务的存在,对于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其清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股东提起强制解散之诉,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之要件,但实务中对该要件应如何解释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案采取"行为主义"的方法,将"经营管理困难"解释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组织性或者治理性障碍,从而认可法院有权解散处于"盈利状态"的"好公司"——进而引发"好公司"为什么要判决解散的问题。实际上,中国法院的此种裁判逻辑与美国法院的做法接近。司法解散制度旨在终结存在"人合性障碍"的股东关系,司法解散不是目的,而是股东寻求退出公司的手段。成文法赋予少数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力,实质在于赋予其退出公司的谈判筹码。案例实践也表明,无论法院如何判决(公司解散或不解散),仍有存续价值的公司,都会通过买断等变通方式,继续存在。法院是否判决公司解散,与该公司是否居于盈利状态(是否属于"好公司")没有关系,而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人合性障碍"有关。法院是否判决解散公司,不应以公司的盈利状况好坏为主要裁判标准,而应以股东之间的"人合性障碍"为考量基准。破产法与公司法中的有关"强制解散制度"最终形成一种互补的体系,分别重点解决"资合性欠缺"和"人合性欠缺"、"公共违法"的公司之解散。如果理解了司法强制解散制度的本质,则不必过分担心其对社会公众利益会产生实质性损害,而应当修改立法,使司法强制解散制度更加宽容,增加替代性救济方式,节省股东的退出成本。或者,更准确地说,"司法强制解散"可以被"司法强制退出"制度所取代——直接规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少数股东可主张由公司或多数股东收购其股权,从而以公平价格退出"令其失望"的"好公司"。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公司法》很大程度上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撤销决议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查阅权行使不能之诉、回购请求权之诉、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已具雏形。然而作为股东诉讼制度两翼之一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在规则架构上尚有许多不足,我国可以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经验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如何确定解散后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之诉讼主体地位,是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颇存争议的问题。在廓清有关概念、考量审判实务、借鉴国外立法例后,构筑未经清算即被解散的企业法人与其清算责任人为共同诉讼主体的制度,是合乎于理论,并有益于实践的。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司实务中少数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而我国新修正的《公司法》首次确立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也只作原则性规定,司法实务中操作和程序保障等配套体系又尚付阙如。而英美法系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相对完备成熟。为此,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借鉴美国股东代位诉讼当事人制度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具有实务操作性和程序保障体系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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