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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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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对死亡损害本身的赔偿,但不能以“命价”的方式简单接受“同命同价”的诉求,而应以侵权死亡的期得收入损失去把握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构成,但在计算上摒弃现行法以户籍为标准的简单粗糙的模式,采用能够适当体现受害人个体差异的国际通行计算方法,从而,在给付死亡赔偿金之余,不再并列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而对于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只在死前对于抚慰金权利有明示或被认可的例外情形,才给予肯定,或在计算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额时予以适当考虑.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铁路行业快速发展,铁路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基于若干铁路运输典型案例分析,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存在"同命不同价""同案异判"的现象,形式上是因现有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能否适用于违约责任规定不清、限额赔偿制度阙如,实质上却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制度性利益配置失衡.利益均衡是现代法治与社会治理之核心价值并被实践.因违约而导致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在契合社会经济发展基础上,应充分考虑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的利益均衡,尤其对相对弱者权利之保障.是故,基于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重构的基础,其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对其适用范围作出适当限制.同时,应在铁路法中确立并确定合理的限额赔偿标准,既保障司法实践于法有据、裁判规范,亦有效实现合同双方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3.
国家赔偿呼唤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只赔偿相对人的财产权和部分人身权,不赔偿其他权利,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的现状,可以看出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目前,国家赔偿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已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既要遵循法官自由酌量、区别对待、适当限制等原则,还应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状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诉讼时国家的财政状况和受害人住所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具体因素.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相互矛盾;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根据城乡户籍把生命区别对待而遭到普遍指责;地方出台的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也各不一致,导致司法"同命不同价";被寄予彰显"同命同价"厚望的《侵权责任法》也因立法不足而加剧了司法实践的困惑,受到广泛质疑。建议今后立法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摒弃城乡标准,统一死亡赔偿金立法,以合理填补为原则确立物质性损失赔偿标准,并加大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和增设国家抚慰金制度。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的颁行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赋予了城乡居民请求等额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权利,受到了社会的普遍欢迎,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有媒体断章取义,将其视为"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确立的依据。事实上,无论是"同命不同价"或者"同命同价"皆是对死亡赔偿金法律性质的误读。为了避免媒体谬论对社会民众产生误导,本文首先澄清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深入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存在的立法缺失,并就此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规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抚恤金代替不了死亡赔偿。死者已无从取得主张赔偿的权利,但法律不能无视利益受到损害的近亲属。基于身份关系的重要性,从亲属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应当以近亲属身份权被侵害作为近亲属索赔的理论依据,近亲属不仅可以向直接致害人提起死亡赔偿,也可以要求学校和政府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使近亲属被侵害的身份利益得到真正的救济。  相似文献   

7.
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损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我国《国家赔偿法》应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物质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和精神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赔偿请求权人仅限于受到精神损害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确立"金钱赔偿为主,精神补救为辅"的原则,算定精神抚慰金时应兼采"不同损害不同赔偿"和最高赔偿限额两种方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窄,应适当扩展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如规定侵犯特定财产权、侵害生命权等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法人也应该成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时应适当参照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原则,考虑适用相关判例,逐步提高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侵权情节、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其承担责任的能力、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受害人的情况。  相似文献   

9.
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美国的实践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的最主要内容是赔偿范围和赔偿额度。美国的成文法和司法判例将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医疗费用、收入损失等纳入环境健康损害赔偿范围,在确定赔偿额度时主要考虑赔偿比例、赔偿限额和惩罚性赔偿等因素,其中一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借鉴美国经验,在环境健康损害赔偿中考虑亲权损失、现值减少、通货膨胀等因素实为必要,但可能需要假以时日。  相似文献   

10.
国家侵权行为包括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都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是受害人更难以承受的,但在行政赔偿的立法上,我国只规定了物质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作出规定。本文就行政赔偿中难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原因以及因没有确立行政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无效婚姻中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救济。无效婚姻的宣告只是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维护法定结婚要件的执行,而只有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也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应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精神和物质损害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2.
缔约责任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目的,信赖利益是缔约当事人信赖对方缔约行为时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损失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没有关系。在合同关系不存在情况下缔约责任人要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合同有效情况下,责任人仅赔偿受害人支出的额外缔约费用及其利息。直接损失的计算以实际损失为准,间接损失要分为两种情况计算。缔约责任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缔约责任赔偿不受履行利益范围限制,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但要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  相似文献   

13.
浅论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 ,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 ,重视精神创伤对人格利益的损害。文章从精神损害的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以及改进措施等四个方面 ,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论人身损害案件中的精神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行法律对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的赔偿原则、赔偿数额标准等缺乏明确规定 ,同社会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由于加害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人身损害行为 ,在客观上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 ,还会导致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人身损害的精神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适当限制原则 ;适用对象应当是在人身损害中依法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 ,可以依据经鉴定的伤残等级 ,确定一个限额幅范围 ;赔偿金以多次支付为原则 ,有条件的一次性支付为例外。  相似文献   

15.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应包括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刑法分则中的“应知”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其应理解为“应可推为明知”,是一种推定故意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6.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方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是无过错的配偶方 ,义务主体应是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方 ,不宜将离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视为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而精神损害赔偿意在对无过错受害方给予精神抚慰。  相似文献   

17.
试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救济功能的兼顾和冲突解决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责任旨在对犯罪客体进行救济;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的民事权利进行直接救济的,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间接安慰代替不了精神损害赔偿之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直接救济。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救济功能不能同时发挥的情况下,应通过国家补偿制度来救济受害人,解决冲突。  相似文献   

18.
对“次道德”存在价值的置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所谓“次道德”,比较流行的定义是指违法者在实施不正当行为的过程中,在违法利己的同时,尽量给社会和他人减少损失。当前,“次道德”越来越多地为人所提及,甚至有人认为次道德的存在将减少社会损失,从而肯定其存在价值,呼吁提倡次道德。但次道德的存在价值仍令人置疑。首先,次道德缺乏自身的道德价值。因为其并不具备道德价值的属性和功能。其次,它不具备操作的现实价值。次道德缺乏明确的标准,而且难以通过它达到价值目标。再次,当我们提倡次道德时,将不可避免地对社会带来负面作用。  相似文献   

19.
基于对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中所使用"经济损失"与"物质损失"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不一,同时受民事案件审理中对精神损失判决赔偿的影响,审判实践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对被害人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各地做法不一.刑事法律规范明文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仅限定于财产性损失,但立法的规定从未中止理论界探索的脚步,随着对人权观念的重视,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将理论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两种对立观点的剖析,无疑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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