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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8 毫秒
1.
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形上智慧——说明立法的合法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在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对法律合法性的阐述被置于对“天人”之关系的追问中,及“通古今之变”的追求中。中国古代追求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调整中人们的“身心之和”,通过两造的道德内省实现对两造的道德约束。“求实质公平”为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结果旨归。  相似文献   

2.
纵观历史,国法、天理与人情的和谐统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的最高境界。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不仅制定法律“必协情理”,“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而且在法律的施行中要遵循“败法乱政不可,违情不可,力求情法两尽”的原则,所谓“一代之法,不徒在立法之善,而在用法之得其平”。可见,“情法两尽”是中国传统法律施行追求的目标之一。...  相似文献   

3.
直觉思维是中国古代立法特有的思维定势,注重法律与天道、人情的贯通是中国古代立法直觉思维方式的典型表征.中国古代立法将法与阴阳之道、五行之道、仁道相贯通,并在具体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将亲情、情理法律化,使法律人性化.从对法与天理、人情的整体全面把握中分析寻求法律之"道".  相似文献   

4.
中国传统法之和谐价值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和谐是人与社会存在及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中国传统文化以"和谐"为最高追求。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蕴涵着忠孝、诚信、贵和求安、关注生命、化解争端等内容丰富的和谐精神。通过对以"天人合一"、"贵和"、"以德配天"为原点的和谐思想的产生与发展进行梳理,发现中国传统法的传承,均以和谐作为价值追求的首要目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所追求的乃是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中国传统法中,和谐价值内涵是通过礼治、德治来体现的。中国传统法之和谐价值的基本体现就在于,既肯定冲突与不和的现实存在,又在不和中求和,在维护君主专制政权长治久安的前提下,整合一个个对立的矛盾关系,以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来定分止争,谨慎用刑,息讼止讼,分配社会资源,稳定社会秩序,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  相似文献   

5.
谢晖 《现代法学》2004,26(5):29-39
以文化视角认识西法背景下的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意义可从以下几个路径展开:从学术角度看,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为当代中国法学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和法学资源;从立法意义上说,古典法律解释所透射出来的对实质合理性的价值追求是一项重要的法治本土资源;从法治角度看,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为现代法文化的中国化奠定了基础,法治全球化不能离开自身的法文化传统;从法律实施角度看,法律是在解释中实现的,法律解释通过说明法律和创造法律等具体行为来推进制定法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法与情     
法律至上是当代中国法制改革发展的指导精神之一。法不容情,法不留情也是对法律的公平正义性的体现。但是从法律的终极目的的实现和基层实践中,却可以发现,因为情的因素的适当渗入,往往可以提高法律的效率性。法与情不应该成为对立的矛盾体,应该通过合理分配法与情的比重,从而更完善的实现社会的最终和谐。  相似文献   

7.
窦唯一 《法制与社会》2011,(36):287-287
法律解释在中国古代和西方社会的渐进过程中不断发展演变,可谓各有特色,各有千秋。情、理、法的完美结合始终是理想境界,如何在吸纳国内已有的本土传统法律解释以及去借鉴西方法律解释的智慧,来达到一种既能遵循法意,也能阐释情理,以至于能够通过法律解释来推进法律更好地施行是我们当前要解决的法治难题之一。中国的法治进程的发展需要注重利用国内已有的本土化的资源,注重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思想,使其与现代精神契合。  相似文献   

8.
言论广角     
李步云:
  良法之“真善美”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制定良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判断一部法律是不是良法可以从真、善、美的角度来考察。真意味着良法要反映事物规律,符合时代精神,体现国情特点。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各种社会关系都有其自身性质和发展规律,作为人们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如果不符合不尊重这种客观存在的事物本质和发展规律,就不能发挥正常的法律调节功能。时代精神反映一个时代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同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本国具体国情,充分反映一个国家的实际需要,而绝不能照搬照抄别国模式。善意味着良法要符合人民利益,实现社会公正,保障促进发展。以民为本、立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追求。良法需要从人出发,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实现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保障人的平等、自由与人权,提高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水准。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实体法要切实达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目的,程序法必须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用好法治手段、法治方式,用法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美意味着良法要宏观结构严谨和谐,微观结构要素完备,概念内容清晰无误。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其体系必须严谨、和谐、协调,各法律部门不能相互矛盾、抵触和冲突。每个法律规则、规范或每部法律应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行为主体、行为内容和行为后果。法律条文必须准确无误,也就是法条涉及的概念和内容必须科学严谨,避免人们对该规则产生误解。  相似文献   

9.
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的目的智慧--追求法律的实用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晖 《法学论坛》2005,20(4):53-65
尽管在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存在着多样的解释目的追求,但其中最重要者为寻求法律解释的实用性.这种实用性的实现具体地体现为以"情理交融"来实现不可言说的良心判决;借"实用理性"来寻求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通过"妥协意向"追求法律解释中的实践互动;并最终实现在法律解释中人们交往行为的"视域融合".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16,(2):76-89
刑法公众认同的法哲学问题是刑法公众认同问题的一个"高度",其可从法之真、法之善和法之美予以先后切入。经由法之真,刑法之真构成刑法公众认同的法哲学前提,其哲学本质是主体客体化,其将"合规律性"赋予刑法实践;经由法之善,刑法之善构成刑法公众认同的法哲学实体,其哲学本质是客体主体化,其将"合目的性"赋予刑法实践;经由法之美,刑法之美构成刑法公众认同的法哲学升华,其哲学本质是主客双向化,其将"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赋予刑法实践。刑法之真、刑法之善与刑法之美构成了刑法公众认同的完整法哲学内容,从而能够使得我们获得对刑法公众认同的深刻领会,以最终更加有效地推进刑法实践。  相似文献   

11.
本文通过对“法”的概念的阐述,论证了“古代法”与“传统法”的区别。作者认为古代法是静止的、并已经成为历史的不可更改的客观存在。而“传统法”则是人们对以往过去了的法律及法传统的理解和解释。因此,传统法是古代法与现代法之间的桥梁,是流动并仍在不断变化着的。甄别古代法与传统法之间的关系,其学术意义在于追求历史的真实并对法的演变规律进行理论探讨;现实意义在于自觉地把握传统法对现实和未来的影响,以便有意识地“激活”传统法中的有益因素,使法律更完美地体现优秀的民族精神。  相似文献   

12.
李栋 《中国法学》2013,(2):115-127
作为精通法律与狱讼,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讼师在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人们对其态度判若云泥。以官府为代表的"官方表达"将其描述为教人挑词架讼,坏人心术的"讼棍";而以民众为代表的"民间实践"却将其奉为仗义而行,维系社会正义的"貔貅"。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不仅反映了明清时期司法制度设计上所存在的问题,而且暗含了官府"息讼"话语与民间"健讼"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反差向我们揭示了中国古代王权主义秩序情节下对于社会和谐追求的困境与问题。  相似文献   

13.
郭晔 《中国法学》2020,(2):129-148
法理是由人的理性认识所凝练、证成法实践的正当性理由。法理是一个实践性概念,它生成于、作用于、发展于法实践,面向法实践绽放理论生命、成就学术体系、彰显话语魅力,深入法实践充实法律思维、供养法治思维、锤炼法理思维。法理概念在数千年中华法治文明发展进程中萌生、流淌、跃动,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征程中苏醒、焕发、升腾,是法理复兴之路与良法善治之景的和韵,是东方文明之光与马克思主义真理之光的交辉。  相似文献   

14.
中国古代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为追求实质正义-无讼与和谐,往往会舍法而取情理,依情理进行审判。这种法律思维模式与西方的严格形式主义相对,被称为实质性思维模式,它是中国古代审判文化的一个特质。其产生的文化根源是中国人对和谐、无讼理想社会的追求及越过事物的形式追求实质内容的思维模式,以实质性思维处理案件亦可达至息讼止争的社会目的,但这种思维模式也造成了中国人法治观念的淡漠,同时阻碍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建立。然而,无论如何它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又是无法抛弃的,只能期待我们现代人对其进行创造性的转化。  相似文献   

15.
张中秋 《中国法学》2014,(2):192-204
本文以法文化的视野和法哲学的方法,重新审视和揭示了传统中国法的精神,进而探讨它的哲学及其意义等相关问题。认为传统中国法的精神是道德人文,亦即在人为称首的思想指导下,以仁义为内核的重生与讲礼的对立统一。在有机宇宙观下,重生与讲礼对立统一的理想是和谐、合理、公平。如果与近代西方法相比较,传统中国法的道德人文精神存在着宗法血缘和专制等级的缺失,但更有超越宗法血缘和追求合理秩序的普适性,因此并不违背人类法律的内在使命和基本价值;而且这个精神扎根于万物有序与生生不息的自然之理,是中国人固有的世界观及其正当性所在,亦是中华文明历五千年风雨而绵延不绝的思想根源,甚至还有可能是我们创新中国法文化的思想资源和精神动力。  相似文献   

16.
杨奕华 《北方法学》2015,(6):107-117
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位去认识、体验法律,视法律为人所建构出来的人造物,主张法律是人追求美好生活的工具。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有生命的人妥善操作法律,法律才能够发挥其促成人类共生乐活的功能。以人本的立场研究探讨法学,为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与混淆,可从五个层面释明澄清之:首先是区辨人本与人文、人道的意义;其次从自然法的发展史考察人本自然法是自然法的最新型式,也是第五种自然法;再次强调法律之建构与变迁乃是应人之生活需求,人有如何的想法,就会产生如何的法律;复次说明法治并非人治,是秉人本精神依法治理,法治思维有工具性、社会性、过程性、抽象性、规范性和知识性等六个构成因素;最后,检视人本的法学方法论,循人性以论,一方面是理性与经验之融贯,另一方面则是视之为一种法律实用主义的方法论,采相对价值的伦理观,有其和谐致善的伦理向度,最终极的任务无他,运用法律使人类互惠共生,同享安乐。  相似文献   

17.
18.
彭中礼 《时代法学》2010,8(6):78-86
古代中国,判官们在撰写判词时喜欢以文学化的语言叙事和修饰。这是一种修辞论证方式,目的是要说服当事人、说服听众,实现情理法的统一。文学化的修辞论证是古代中国人司法智慧的展示,可以用最低的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达到最大的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定纷止争”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舒国滢 《现代法学》2011,33(4):3-15
伯尔曼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描述,并未细致地揭示11世纪之前西方古代法学在知识论和方法论上的特征。不可否认的是,近代大学体制不仅打造了一个"以学术为生"、专事学问研究的知识群体,而且也铸造了一种追求逻辑形式主义的科学精神,但是,"经院派"以及以后的"公理方法派"法学家们的做法,实际上遮蔽了古老的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实践知识的性格。古代的论题学体现了这种性格,它将法学的论辩活动带入到了更复杂、更可靠、更贴近人类社会生活现实的思考结构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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