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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张中  石美森 《证据科学》2012,20(1):13-20
在事实认定日益科技化的现代诉讼中,科学证据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由于人们对科学的盲目崇拜,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科学证据证明力的误解和盲从时有发生。事实上,科学证据的"科学性"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些科学方法的有效性还有待验证。在操作层面上,检材的收集保管过程、鉴定设备和方法以及专家的知识水平和职业操守对科学证据的证明力均有重要影响。作为新一代的"证据之王",科学证据虽然具有非常重要的证明价值,但仅凭科学证据定案是很危险的,从而需要给科学证据设立补强规则。  相似文献   

2.
对科学证据的反思--以程序为视角的关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学证据就是借助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发现和揭示出来的各种事实材料,其内涵是科学原理和技术的证明性,其外延则由于法律对科学知识的确认而表现出开放性的特点。因此,科学证据具有科学性、开放性和证明过程的复杂性的特征。证据法学应该放在程序法学中加以关照和认识,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和对抗制同科学证据的适应性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科学证据与诉讼程序之间关系的集中反映。以程序的视角规范科学证据包括审前证据规则的设置和审判过程中对于科学证据规则的强调。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17,(4):150-165
科学证据质证程序是法庭甄别"伪科学"证据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法官采信科学证据程序正当的基石。由于科学证据的专业性极强,其质证是实践的棘手难题。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分析审判中心改革下如何完善我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考察美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相关的证据开示、交叉询问两个阶段,从中归纳域外科学证据质证的经验:以科学证据开示为质证的前置程序,由双方聘请专家证人强化质证,以完善的质证规则规范质证,提高专家证人的中立性。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国科学证据开示的程序功能孱弱,质证效果不理想,与审判中心改革的要求相悖。必须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科学证据质证程序,强化证据开示服务于庭审质证的功能,规范鉴定意见书披露的信息范围,健全科学证据质证与采信规则指引质证程序,发挥专家辅助人强化质证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4.
杨敏  李昌钰 《政法学刊》2013,(2):96-106
"法庭科学"萌芽于古代中国,兴盛于近现代西方国家,最终发展成为具备完整科学体系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庭科学学科。法庭科学证据的应用与发展显然与法庭科学的发展与应用密切相关,它们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美国司法制度中关于法庭科学证据的证明力、可信度、可采性的分立质疑对法庭科学本身的发展无疑起到鞭策与促进作用。美国法庭科学证据的司法制度以及常用的一些传统与高技术法庭科学证据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理解法庭科学证据标准,对我国法庭科学及其证据的研究与应用有所启迪。  相似文献   

5.
纵博 《法商研究》2024,(1):150-167
对于科学证据的审查有遵从模式和教育模式两种不同模式:前者要求裁判者应当尊重科学证据,一般只要求对科学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后者则在为裁判者提供一定科学知识的基础上要求裁判者对科学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我国的科学证据审查总体上属于遵从模式。随着新类型科学证据的增加以及科学证据范围的扩张,我国的刑事法官在维持原有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科学证据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无法保障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因法官作为非科学专家的普通人,对科学证据的审查无法达到科学界的同行审查水平,故其审查并非从科学视角对科学证据原理的检验,而只须从诉讼证明视角审查科学证据的原理是否可靠、该原理是否被正确适用。原理的可靠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科学证据的原理是否明确、是否有可信证据证明原理的可靠性、是否存在对原理的根本性争议几个方面;原理适用的正确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科学证据的操作过程和方法、分析和计算方法、专家对意见的论证是否符合科学原理的要求。在科学证据的审查中,多元专家的参与有助于法官的实质审查,但应对不同类型专家的功能进行清晰划分;专家的辅助性意见应予以公开并接受异议;同时应保障法官对科学证据的独立判断权。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浩 《法学研究》2006,(3):39-52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中有三个程序问题需要解决——依当事人申请排除还是由法官依职权排除,合法性发生争议时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法院在诉讼中的哪个阶段做出排除与否的决定。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适用实体法规则解决纠纷,为实现此根本目的,同时也为了与诉讼效率、程序安定的目标相协调,宜设置当事人对合法性提出质疑后法院再来审查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合法性发生争议时由异议者对收集证据的非法性负证明责任,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在对各种相关权益和因素进行权衡后的判决阶段做出的程序规则。应当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并据此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7.
刘晓丹 《证据科学》2012,20(1):21-32
科学证据是运用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对证据分析所得的判断意见。因此,科学证据属于意见性证言。为防止不可靠的科学证据对法庭的误导,英美法系国家建立了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包括相关性规则、必要性规则、专家证人资格规则、排除规则、可靠性规则。美国科学证据可靠性规则经历了从Frye规则、Daubert规则到修订后的《联邦证据规则》702条的嬗变。我国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主要限于相关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由于缺少对鉴定意见可靠性审查的指导与限制,导致了错误裁决的风险。本文提出确立鉴定意见科学可靠性规则的构想,以利于法官排除错误的鉴定意见,同时有助于法庭科学实验室的管理与制度完善,促使法庭科学实验室更严谨更科学地为法庭提供优质的法庭科学服务。  相似文献   

8.
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法庭科学的勃兴,也推动了科学证据采信制度的研究。科学证据采信的难题长期挑战着传统的证明方式。考察美国科学证据采信制度发现:诸如弗赖伊案、多伯特案等判例展现了美国联邦法院对科学证据采信的认识转变。其制度嬗变背后启示人们:重视对科学证据"科学"的实质性把关、通过判例不断调整可采性标准、以证据规则弥合法官采信科学证据的知识鸿沟、强化对抗为法官采信科学证据提供依据。考察我国科学证据采信的现状发现,可采性标准尚不完备,法官对科学证据的采信存有难点而说理少,忽视"科学"的实质性审查,科学证据审查对抗性不足等问题。科学证据采信的完善必须从强化审查鉴定主体、检样提取程序、鉴定原理等环节多管齐下。  相似文献   

9.
詹雪霞 《法制与社会》2012,(27):90-91,105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发展,对于证据的研究,特别是证据规则的研究及其在中国的应用,都成为学者们论述的焦点,在众多的证据规则中尤以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研究最为复杂也最受争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法,并对启动非法证据评议的申请人、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等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关于证据认定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制裁性条款缺乏、可操作的程序保障不足、法官权力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本文拟以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完备之路做初浅的探索.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治社会对案件事实进行精确认定以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无辜这一双重目标的需求,以及出于对事实裁判者的主观规制与提高证明标准可操作适用性之考量,使得第三层次有罪判决证明标准之构建成为迫切必要.现代证明科学的兴起与发展,为构建第三层次的有罪判决证明标准提供了全新的视野与路径.基于证明科学进路,通过探寻并确立庭审证据分析与证据评价之科学有效方法和规则,能够找到满足证据分析与证据评价的科学且精细化之指标,运用这些指标最终能够塑造出第三层次有罪判决证明标准这样一个"动态模具".该标准在性质上属于或然性标准,具体包含四项科学且精细化的指标.裁判者通过运用有效的方法能够合理判断庭审证明是否符合这四项指标,并据此获得精确且正当可接受的裁判事实.  相似文献   

11.
陈如超 《北方法学》2014,(1):91-100
在中国刑事程序中,涉鉴上访现象频频发生,且相对集中于死亡原因、损伤程度等法医鉴定领域,它被当事人视为不满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意见时最常见的诉讼外救济措施和抗争策略。然而,涉鉴上访,尤其是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多头上访等形式,却颠覆了程序自治,使案件争议久拖不决,司法权威一落千丈。涉鉴上访存在的众多问题在实践中固然有一定合理性,但目前却亟须国家重点治理,其核心措施在于建立"过程导向信任"的鉴定机制,利用程序的开放性与主体的多方参与性,吸纳与化解当事人对鉴定过程与结果的不满;将当事人上访作为例外的"底限救济"权。  相似文献   

12.
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诉讼证明既是一种认识活动 ,又是一种诉讼行为 ,因此 ,除了应该遵循认识论的普遍规律外 ,还应接受程序法律和证据规则的调整和制约。认识本身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可能达到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完全一致、绝对真实的程度。基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原理 ,应当重塑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其主观标准可以概括为“法官内心确信无疑” ,其客观标准则为“最大限度地符合或接近案件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13.
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是科学证据时代的呼唤   总被引:13,自引:4,他引:9  
司法鉴定是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现代司法鉴定是司法证明方法进步的结果和体现.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司法证明方法发生了两次重大的转变.以物证及其相关的鉴定结论等证据构成的"科学证据",应该成为司法证明最主要的手段.物证虽然是客观实在的,但其自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人们的认识.司法鉴定是人们认识物证的途径.司法鉴定水平的提高可以帮助发现更多潜在的证据.科学技术是司法鉴定的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是促进司法鉴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与审判体制改革相适应.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与证据法律制度相协调,既要赋予法官对鉴定结论的自由裁量权,又要对司法鉴定制度进行规范.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以提供"科学证据"为出发点,需要鉴定人出庭、技术方法标准化和建立行业协会等措施.  相似文献   

14.
樊学勇  杨涛 《证据科学》2012,20(1):60-67
法医物证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多种功能,但目前实践中对法医物证的有效发现、提取、保管、检验鉴定及应用的技术规范和证据规则尚不完善。本文从技术规范、诉讼程序以及证据应用的角度发掘法医物证应用的规律性内容,用以指导实践部门提高法医物证的发现、提取、检出的比率以及法医物证在刑事审判中的采用率及证明力,从而较好地解决定案证据的来源和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并避免因法医物证错用而导致的错案。  相似文献   

15.
根据概率分析所涉及证据数量的不同,事实认定概率分析可分为单一证据维度和证据组合维度。在单一证据维度中,司法鉴定领域会不断涌现像DNA证据那样兼具实证统计数据和高度科学确认度的统计概率证据。在证据组合维度中,事实认定不可能通过数学推理实现,其原因主要有:事实认定过程复杂,数学推理难以模拟;数学推理并非司法证明思维的"母语",而是一门需要翻译的"外语";数学推理会通过"量"上的运算模糊、混淆乃至掩盖了"质"上的差别。  相似文献   

16.
认识论在诉讼证明问题上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识论在诉讼证明问题上是有效的 ,但其合理使命限于阐明诉讼证明的本性如何 ,以及由此本性所规定的诉讼证明的方法 ,诉讼证明的本性及其方法规定了诉讼证明可能达到的程度。诉讼证明的认识论因素规定了诉讼证明不包含任何绝对客观的规定在自身之中 ,所能达到的只是使人建立确信 ,作为政策选择的证明标准只能在此前提下予以设定  相似文献   

17.
There has been debate in both the judicial and forensic fields concerning the admissibility and reliability of the so-called forensic comparison sciences such as handwriting, tool mark analyses, and hair analysis. In particular, there has been increasing controversy over the use and interpretation of hair comparison evidence and it has been held partly responsible for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There has also been a perceived devaluation of the worth of microscopic human hair analysis particularly since the advent of DNA profiling. This article will attempt to initiate discussion on the past, current and future role of forensic human hair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相似文献   

18.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4,(5):517-543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方开示义务如“邯郸学步”,这是把一种可能无需法律规制的常识判断转化为一种程序规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具有无罪的指向性、整体的意见性以及形态的中介性,这一概念发展了证据形式和证据种类的理论。然而这个规则既无根基也无后果,一方面,在我国官方垄断取证的背景之下“,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不可能对控方造成突然袭击,还可能被认为是狡辩而不受待见,而辩护方的所有取证活动必须汇集到控方的单向证明活动之中才被看做是证据;另一方面,倘若被告人并未履行“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开示义务,尽管出于辩护本能,根本没有这种可能,对被告人而言,也没有相应的惩罚后果。须知在英美法系国家为寻找真相而要求庭前开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也可能事与愿违。因此,在我国“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只关注了为了削弱程序抗辩的证据交换问题,而未考虑辩护方的证据收集能力的前提问题以及控诉方怠于为反对抗辩而积极取证的责任问题。在此背景下,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抗辩是辩护方证否的权利,及早提出可以防止追诉机关的错误积重难返;又基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反而是控诉方要承担的一个证实的义务,要求其积极核实和审查。  相似文献   

19.
房保国  王帅 《证据科学》2009,17(6):662-667
刑事和解与刑事审判程序不同,它更加重视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意愿,不能忽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这两个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在实践占主导地位的司法调解模式下的刑事和解作为审判前程序.由检察机关主持,包含加害方自愿认罪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两个阶段,蕴含着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应当参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规则.明确刑事和解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主体、分配规则以及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这有利于刑事和解顺利开展,达到案结事了。  相似文献   

20.
由于《海诉法》仅规定了设立基金程序,未规定责任限制诉讼程序,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分析了司法实践中令人困惑的10个问题,以设置责任限制程序规则的立法宗旨为衡量标准,对现行责任限制程序规则进行了评价;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亟须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弥补现行设立基金程序缺陷的处理意见及完善责任限制程序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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