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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业已成为我们时代的"显学",为进一步突显其学术研究对象的鲜明性、自主性与创新性,本文立足于既有论述,又进而试图在新的视野和高度上,对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对象进行多维阐释,提出了: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实践和法律适用的学科,是法律思维之学、法律逻辑之学和法律解释之学,也是法律类型思维之学与法律价值思考之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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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各个时代的法学必须针对这些现象或问题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中国法学现今的问题是:对什么是法学之“学”,尤其什么是法学的性质和立场并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认识;知识生产无序化的现象;法学不能为实践提供智力支持。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的对策是:一是让法学的知识兴趣从政策定向转向司法定向;二是使法学视角返归实在法;三是法学向方法的回归。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从一个侧面为我们的法学建构提供一种观照的镜鉴,一种特殊的精神气质和建立法学知识标准的某种进路。我们可以对一切缺乏方法论支持的所谓学术创造提出最低限度的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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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利益法学"思潮述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利益法学是德国的一个社会法学流派,它关注法律的解释,批判概念法学,认为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在方法论上强调法官应注意各种利益平衡,调整利益冲突,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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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4):5-15
"戴逸之问"是20世纪80年代由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戴逸教授提出的"法学是幼稚的"的观点,他指出了中国法学发展的方向性困惑,自此众多法学家将探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作为重要论题以求解此问。舒国滢教授通过对"戴逸之问"的思考,对中国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阶段性的判断:20世纪80年代,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中国法学基本上处于"幼稚"的状态;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国家治理形式的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学术开始成长,但以围绕立法论为中心的法学知识生产呈现出依附解释体制的寄生状态,虽然有部分留学归国的学者开始用新的理论和方法重新解读中国的法律制度实践,然而整个学界对"何为法学"这个问题并未进行严肃认真的讨论。2000年—2010年,中国的法教义学进入沉淀时期。这是因为进入新世纪,几乎所有的中国法学者都试图为中国法学寻找发展的道路和方向。而法教义学的突然流行是中国法学到了知识更新或升级的阶段,是法学知识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需求,创建真正的"法律科学"是中国法学未来发展的必然归宿。舒国滢教授以罗马法学为基础的欧陆私法(民法)学作为样本,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学本质上是一门教义学,而法教义学本身是一门科学,或者被(法学者们)认为是一门科学,进而回答了"戴逸之问",即中国法学要想摆脱幼稚走向成熟,就必须使自身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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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科学研究的第四种范式——数据科学,可提出继法教义学、实证法学、计算法学研究之后的第四种法学知识新形态——数据法学。数据法学是法学研究创新发展的新方向,也是一门独立的法学新学科。数据法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方法和内容。数据法学特定的研究对象是法律数据。法律数据是指以任何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形式完好的、具有意义的、能给予相关参考点一个值的法律信息的记录。数据法学特定的研究方法是法律大数据方法,而非法律解释方法和实证法学方法。数据法学的本体论内容是数据权益,涵盖个人数据权益、企业数据权益和数据安全利益。数据法学的认识论内容是关于相关关系的研究,涵盖法律数据产品的创造和法学知识的发现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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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当代法学而言,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学这门学问的性质.在罗马法上,所谓“法学”事实上是指“法的领域的实践智慧”,即,追求正义之事、避免不正义之事的技艺.而中世纪及近代法学与古罗马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它是“大学的法学”,大学提高了学者在塑造法律中的作用,使法学教师成为“真正的规则”的解说者.不仅如此,大学还确立了一种全新的法学知识生产与传播的机制,其总体风格就是“理论化的法学”,使之愈来愈趋向“科学化”.到了19世纪,法学家们甚至力图建构出像“门捷列夫化学元素表”一样精确、直观的法律公理体系.但这种“法律公理体系之梦”在法律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法学应当回归实践之学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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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对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应基于"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的哲学层面进行反思,为此提出问名、问需和问策这三个"时代之问"."问名"即人工智能法学的身份之问,"问需"即人工智能法学的内涵之问,"问策"即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之问.就名称而言,人工智能法学不是"人工智能+部门法学"或"(计算)数据信息+法学",而是由"人工智能+法学"交叉融合而成的独立新型学科.从内涵来说,人工智能法学需要探讨"法治实践的智能化"和"智能技术的法治化"这两大维度及智慧法治理论与实践等六大领域.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法学应贯彻新文科建设发展理念,正确认识"未来法治",注重法学的实践性和新文科建设的内部整合.未来我国应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立全新的二级学科人工智能法学,以彻底解决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学科定位问题,并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法治实践智能化方案.人工智能法学始终是"面向人"的研究,其实质是"AI+HI"(人工智能+人类智慧),它永远是且只能是"以人类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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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立法的实证性与暂时性
在各种科学中,或许没有任何一种和法学一样,人们在表面上似乎可以否定其科学性质,而通过其所经常采用的运作方式,是否也正好[1]可以证立上述判断?[2]让我们先撇开法哲学与法律史不谈,而转向法学当中能够彰显出绝大多数法学家知识与能力之真正领域的那个[3]部分--实证的法学,或者说法教义学--也就是关于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实证法的学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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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学还是解释学——法律论证之知识属性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证理论主要源于分析学,这一点一般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鉴于解释学与分析哲学在哲学上大体分属两种不同的思维传统,因此,解释学与论证理论之关系便值得探讨。法律论证理论固然来源于分析学的传统,但如果没有解释学知识的支持,它也是不可能的。可以说,没有解释的论证是空洞的,没有论证的解释是盲目的。二者均致力于型构具有实践理性品格的法学知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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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阶段的环境法学研究中,表现出一些以非法学方法研究环境法学问题的倾向,包括以国家政策或领导人讲话为基础阐释环境法律的“行政解释学”倾向,以成本一效益为唯一分析方法而排斥其他研究方法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以及在环境科学、生态学不断发展背景下,不同学科话语转换缺失的问题倾向。这影响了环境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造成环境法学研究成果难以被法律实践所应用。环境法学是法学学科的一个分支部门,在研究目的及研究和应用方法上必然应当具备法学的特质。法学研究以实践为基础,主要解决价值判断问题,在方法上注重运用以权利义务分析为根本特征的法律思维。因而研究环境法学应当遵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运用法律思维解决价值判断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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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学教育是对于传统法学教育进行扬弃后的一种培养人才模式,它具有自己的特点。本文就与专业课程配置相关的高职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所传授理论知识要以够用和实用为准则,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训练"进行了分析,并根据这一特点就高职法学教育的专业课程配置提出高职法学教育应当配备有9门核心法学知识课程与5门法律技能课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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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产出量、重要学科地位有待提高。不宜继续沿用“人大制度学”、“人大制度研究”等称谓,一般应采用“人大学”、“人大法学”等称谓。人大法真包含于宪法,但是,宪法学真包含于人大法学,不过,宪法学与人大法学真包含于人大学。研究的主体是人大法及人大法学,反对片面地从研究内容上将人大学与宪法学完全割裂开来。以往人大学研究的理论苍白,很大程度上与研究方法的边缘性知识熏陶、训练之缺乏有关。人大学的法学之维阐释是永无止境的,惟其如此,不断提高人大学的理论性与实用性并希冀给法学人能在这个领域不断追求知识增量的愿望和持久的信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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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过分强调知识教育而忽视职业能力培养,严重脱离法律实践.诊所式模式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能够弥补我国传统法学教学的不足,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有更多实践机会,教与学的互动更加明显.但作为一种舶来品,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仍面临种种发展障碍,本文在分析这些障碍的基础上探讨了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对接途径,主张兼采法学传统教育与诊所教育两者之长推动高等法学教育的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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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阶段的环境法学研究中,表现出一些以非法学方法研究环境法学问题的倾向,包括以国家政策或领导人讲话为基础阐释环境法律的行政解释学倾向,以成本-效益为唯一分析方法而排斥其他研究方法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以及在环境科学、生态学不断发展背景下,不同学科话语转换缺失的问题倾向。这影响了环境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造成环境法学研究成果难以被法律实践所应用。环境法学是法学学科的一个分支部门,在研究目的及研究和应用方法上必然应当具备法学的特质。法学研究以实践为基础,主要解决价值判断问题,在方法上注重运用以权利义务分析为根本特征的法律思维。因而研究环境法学应当遵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运用法律思维解决价值判断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