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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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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义务,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遭遇到多种规则与制度的挤压,比较我国与英国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同的实效和对之截然相反的价值评判.因此,笔者主张保留并改造我国的如实供述义务,将其特定化或个别化从而置于沉默权的前提之下.  相似文献   

2.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实供述为被追诉人的义务,但也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者存在冲突。将如实供述设定为义务虽然符合探明案件事实的刑事诉讼目的,但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容易侵犯被追诉人的权利。为此:应当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范侦查人员权利告知行为,保障被追诉人的律师帮助权;进一步完善供述自愿性的保障机制,以自愿性供述为前提,平衡刑事诉讼中公权力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关系。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尽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这仍然是以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义务为前提的,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翻供已成为令司法人员感到十分棘手的难题。为此有必要通过赋予被告人是否作出供述的选择权,改变司法实践中过分依赖被告人口供的现象,促使从"口供中心主义"向"证据裁判主义"转变;扩大辩护律师的程序参与权,保障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利得到实现;完善我国现有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措施,缓解或彻底解决被告人翻供问题。  相似文献   

4.
在法官主持的讯问中,针对被告人的说谎行为刑事诉讼中有两种立法规制,英国规定被告人具有真实供述义务而德国赋予其说谎权。说谎权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但不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诉讼效率的实现。这与我国对英国和德国的法律特点的总体认识出现背离。通过对英、德两国司法制度的比较,揭示了法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立法要注意与该国其他法律制度相契合,要与本土资源相吻合。进而思考我国在立法规制被告人的说谎行为时应当予以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包容关系论、交叉关系论和并列关系论的方法论,不能为司法实务将自首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自首与认罪认罚混同裁量的存在论提供理论支撑。立足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范文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文义基础和司法存在论(如何存在),将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界定为两个并列、双向选择关系,既可以减少事关两者关系的理论之争,也可以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前者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内容与"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功能的并列。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人民法院双方主体的选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前后自由地选择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是在程序启动后,增加了认罚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同程序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效用做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评价。  相似文献   

6.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举证责任,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犯罪嫌疑人仍有"如实回答"的义务,继续"坦白从宽"政策,鼓励犯罪嫌疑人坦白。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实行的是有限度的默示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量刑程序的证明责任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建立以后,这个问题也更加突出。量刑程序证明责任应当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不仅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在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时也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与定罪有关以及罪重的量刑证据。辩护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法官在量刑程序中应当中立裁决,不承担证明责任,法院承担的只是对量刑事实的审查义务,以便做出公正的量刑。通过对量刑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从而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8.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概念及范围 我国法学界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概念及范围有一定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就是被告人的口供。如“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向司法机关就案件的有关情况所作的陈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被告人口供。”第二种观点认  相似文献   

9.
本文阐述了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证据中最常见的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基本特征。从立法上分析了我们对待被告人供述笔录的矛盾态度,分析了刑事诉讼中的认定口供证据效力的实践操作。提出构建我国被告人自愿性供述的规则,并对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是近几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问题,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明一个人有罪由公诉机关和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这是原则性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存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包括证明责任的倒置和证明责任的转移问题,同时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相似文献   

11.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承担部分证明责任,但它不是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由控方承担,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实质上是一种证明其可能被控犯罪的某些要素不存在的责任.认为证明责任应当完全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这一观点是片面的,也与人类认识活动的规律不相符合.  相似文献   

12.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中独立的诉讼证据.它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特点,因而往往受到司法人员的重视,但是它又具有不稳定性、复杂性的问题,也令人琢磨不定.因此,在收集该诉讼证据时必须依法进行,同时做好审查判断工作,任何马虎从事的行为都将导致错案的发生--不是放纵犯罪就是冤枉无辜.  相似文献   

13.
如何对待被告人供述可以说体现了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价值与被告人人权保护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由于过分注重被告人口供导致一些冤假错案。这除了观念上的原因, 根本在于我国证据理论缺乏对自白相关规则的研究,立法规定也粗糙。因此,从理论上对自白规则加以研究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的口供(供述和辩解)规定为刑事诉讼的七种证据之一;但口供的特点又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司法实践中对口供及案件证据运用和认定的难度。规范口供运用和认定的法律标准、刑事证据规则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的相关理论,才能正确地审查判断与认定口供。  相似文献   

15.
证明责任,亦称“举证责任”或“证责”,是关于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由谁负责提出的问题.证明责任问题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法中的“谁提出主张,谁就有责任证明”,是最早关于证明责任的原则规定.以后对此问题的规定,不仅因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即使是在刑事诉讼中,弹劾式诉讼与纠问式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也不一样.在古代弹劾式诉讼中,诉讼由控诉人提起,其最大特点是“不告不理”,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人承担.罗马法即有曰:“证明责任由积极主张的人负担,不是由消极否定的人负担.”在封建专制纠问式诉讼中,犯罪不必仅由被害人提起,国家司法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主动追究犯罪.在这种诉讼形式下,原告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更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诉讼制度的形成和历史条件不同,在确定举证责任的规则问题上又有各自的一些特点.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原则上由控告被告人有罪的原告人一方(如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或公民)承担,被告人一般不负举证责任.但在被告人反驳控诉的某些情况和法律推定有  相似文献   

16.
共犯被告人之间的供述相互印证,但无其他证据佐证能否定案是目前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内涵人手,论证该条中的"被告人供述"仅指证明对象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共犯被告人供述是该条所说的"其他证据",符合补强证据的要求,共犯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的情形下能够定案,而且这也是各国的立法通例.  相似文献   

17.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证明责任的含义、性质以及分担等问题一直存在诸多争论,关于以上问题的研究已有诸多论述。本文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主张将刑事证明责任的含义以及性质置于刑事诉讼这一特定的诉讼背景乏下,充分考虑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之间的差异,注重证明责任与证明主体、证明对象以及证明标准等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相互统一,结合刑事诉讼案件类型的多样性及其诉讼目标的独特性,重新界定刑事证明责任的确切含义及其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庭审中全部或部分推翻其在庭前作出的不利于他本人的供述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被告人庭前不利于己的供述是指对有罪的完全承认和自认。对于被告人庭前不利于己的供述,只要取证的手段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都具有证据能力,而不适用传闻证据规则,同时,为了体现程序的公正性,当对于供述是否是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而取得而发生争议时,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9.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该原则反对以刑讯、变相刑讯以及与刑讯相当的其他强制性方法和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自愿供述的原则作出证明自己有罪的供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之间关系密切,但存在明显区别,该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对沉默权的认可或默许。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之间并不矛盾,不能将不如实供述简单理解为抗拒审讯,进而从严处罚。  相似文献   

20.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方面有很大进步:明确公诉人对指控犯罪成立负举证责任;任何人不得被迫证明自己有罪;公诉人要对证据来源及取证方法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证据合法的,将采取有利于被告的选择,排除相关证据;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等。公安、检察、法院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这是刑事诉讼法不可偏废的任务之一。在观念上要纠正打击犯罪就是保护人权的偏见,应该是两者并重,在存疑时作有利于被告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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