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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纷争一直没有停止,本文没有妄加定论,仅从物权行为的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出发,论述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客观性和合理性,进而提出我国物权立法结合社会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应科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积极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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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物权变动的规则纳入物权法总则并设立系统的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立法体系的一项创造。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规则的创制,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需要,贯彻了民法社会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法律行为理论的要求,纠正了先前我国民法立法和学界关于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同时生效或者不生效的规则和法理。物权变动主要的规则是公示原则、区分原则等,而支持这些原则的,是物权行为理论,而不是行政授权、行政确权或者事实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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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中,常存在与房屋出让人或登记权利人有关的第三人。第三人利益代表着交易安全,应受保护。在民法理论中,依据物权行为理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立法模式,与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模式相比较,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最佳制度。我国现行法在该问题上存在诸多不当之处,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因此,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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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事实物权,为相关权益人提供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对于化解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事实物权法律保障窘境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事实物权不具备登记的外观形式,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事实物权案件时面临着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能否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等理论与实务难题。本文在对我国不动产事实物权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事实物权司法保护的理论依据与现实需求进行探讨,并针对事实物权司法保护过程中的难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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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请求权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请求制度在近现代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民法中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制度而加以规定的,是关于物权保护方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近现代各国民法,如德国民法、瑞士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及1958年韩国民法等,均已建立了明文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然而,具有大陆法传统的我国现行民法并未将物权请求权视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规定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并且没有根据物权的特殊性对相应体现物权请求权的民事责任形式的特殊构成、适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没有突出物权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表现的特殊性,没有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明显的、且具有重大理论和实务意义的区别,非常不利于保护物权人的权益。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我国民法学者已经提出了中肯的批评。目前,我国的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物权请求权作为保护物权的重要手段,是物权法制中必须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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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4):100-111
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相对,是指虽不符合物权公示要件但能够证明权利人享有真正物权的权利。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使用了"事实物权"这一概念,由此引发相关法律体系的嵌入与兼容性思考。事实物权的正当性有两个论据:正当原因理论与动态物权理论,前者涉及物权取得须取决于一个正当原因,后者在于说明交易中的物权生成具有渐进性,承认物权变动过程中存在一种新型的由习惯法所创设的中间型权利。新型的转让型事实物权因不需要满足法定的公示要件,因而与传统法的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存在冲突,这些冲突在理论层面可以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宽松解释和对物权公示要件主义的限缩解释,以及不完全物权理论来予以支撑与证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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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过程该如何做恰当评说——兼答赵万一教授等学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法》通过后,学界和媒体对物权立法过程所做的评说中包含不符合实际的和不理性的成分。《物权法》草案原本是有违宪嫌疑的,它是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合宪性修整之后才通过宪法之门的。在物权保护方面,最好以“有效保护”为基准对《物权法》相关条款做平衡解读。从应该善待少数人利益和意见角度看,物权立法过程有得也有失。立法过程有一些缺憾。但同时也展现了不少新的发展势头。不论是进一步做好民事立法,还是实施好《物权法》,都需要从法理上进一步理顺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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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法律科学》1998,(4)
在现代民法上很难彻底否认物权行为理论。我国民法也不应彻底否认物权行为理论,而应参照瑞士民法的做法,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不承担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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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意义非常重大,很多学者为此提出了各种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规则。然而,它们实际上大多数只适用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类型,且仅仅是对原物权人之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显然有欠周密。因此,文章从区分现实中第三人类型和物权变动类型出发,提出了对第三人利益进行区分保护的思路,即物权变动相对人之第三人的保护规则应有别于原物权人之第三人,同时,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保护规则也应有别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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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规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变动可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依法律行为以外之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特别是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最为普遍,也是立法规制的重点,我国《物权法》采用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兼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就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不动产和动产为基本划分,对因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分别做出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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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海域事实上已经逐渐取得了类似于土地的不动产地位。因此,需要对传统民法的物权理论进行革新:注重自然资源物权与传统物权的协调;对物权客体特定性的含义进行重新定位;对自然资源物权进行类型化分析;海域物权与土地物权并列,都应受民事立法和特别立法的共同规范。宪法中应明确规定海域资源的法律地位,物权法也应对海域物权的基本问题做出规定,并通过专门立法来协调在海域物权中的公益与私益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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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及其实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物之支配的本质 ,是人的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但以法律事实为实证 ,以物之行为支配为公示的物权 ,其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却发生断裂。为此 ,限制物上意志对峙中既存意志的排斥力 ,成为物权变动理性判断的必然选择。意思主义和折衷主义均以蕴涵双重理性意义的合意为基础 ,而形式主义则以独立的物权合意作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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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看不出《物权法(草案)》有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问题,但在宪法眼中不同主体的物权应区别保护不应平等保护。物权法起草过程一直有忽视宪法的相关规定的倾向;现行《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确有违宪嫌疑。宪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法,不单纯是公法。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不一定必然不违宪。民法是具体宪法架构下的具体的民法,不宜脱离一国的现行宪法抽象谈论民法应该是什么样的。法治要求将实现价值追求与进行合宪性操作统一起来,不能以任何借口模糊违宪合宪界线或回避违宪合宪判断。处理私权利与公权力关系的价值追求应该是实现两者的平衡。现行宪法有关条款间文义上存在抵牾,区别保护和平等保护主张都有一定宪法依据但又都与另外的相关宪法条文有相悖处。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好按平等保护价值取向正式释宪。立法不能代替释宪。应通过宪法解释消除宪法条款间的抵牾。对不同主体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是以国家、集体在财产占有方面已经占据了优越宪法地位为前提的,是以国家、集体事实上占有和垄断社会全部财产中的基础性部分为前提的,这种平等只是宪法上和事实上公有主体居优前提下的法律上的平等。真正实现物权平等保护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公有经济的主体、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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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非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物权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法律要保护继承人取得对遗产中物的占有。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通过合同法律行为处分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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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登记形式主义会导致买受人的未登记状态,进而产生许多未登记买受人的法益保护问题。物权的期待权是法学界提出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理论之一。在韩国民法体系中,这样的物权期待权是否反于物权法定主义,跟既存的物权变动理论能否共存,这是首先要探讨的问题。其次要探讨的是未登记请求权者的法律地位、登记请求权的法律性质以及中间省略登记等的解释论的法益实益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