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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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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洗钱罪的认定及处罚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修订后的刑法将毒品犯罪中的洗钱罪修改补充规定为一般的洗钱罪。本文认为该规定是我国新刑法与国际刑法相衔接的具体体现,并就该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罚适用等问题作了简明探析,明确提出洗钱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内容主要是侵犯了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本文对如何理解和把握该罪的犯罪对象和“明知”、如何划清该罪与其它犯罪的界限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2.
从我国刑法的静态法律用语来看,第191条的洗钱罪与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利益罪有着交叉的内容,在表面上存在法条境合的关系.若从掩饰、隐瞵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利益罪的立法价值、性质和构成要件分析,该罪在犯罪对象、行为方式、明知的内容、犯罪目的、犯罪主体、法定刑等方面,与洗钱罪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在本质属性上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洗钱罪的几个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所谓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种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由于洗钱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且涉及的内容较多,故学者们就该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使该罪的构成进一步明晰的同时,也更好地指导了刑事司法实践的展开。这里,笔者仅就洗钱罪目前争议比较大的几个问题进行一点思考,以求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4.
王新 《法学评论》2023,(3):111-119
在我国和国际社会强化打击洗钱罪的大背景下,对于作为洗钱罪基础问题之一的侵害法益,不仅要从微观层面进行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还需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予以更高层次的理解,分析洗钱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相联系的新型关系,认识到洗钱罪在侵害法益上的巨大转型。基于惩治洗钱犯罪和满足国际标准的特殊考量,我国立法机关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赃物犯罪纳入广义的反洗钱罪名体系,致使该罪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均具有传统赃物犯罪与反洗钱的双重属性。据此,对于洗钱罪与赃物犯罪之间关系的基础问题,我们应该从刑事立法的背景、实然规定和体系性思考等多维度加以分析,不能仅停留在传统赃物犯罪的单一角度来割裂思考,两者存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辩证关系。在反洗钱罪名体系中,洗钱罪与赃物犯罪属于特别罪名与普通罪名的法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5.
何荣功 《法学评论》2023,(3):129-137
近年我国日益重视对洗钱犯罪的惩治。洗钱罪的成立并不限于上游犯罪结束,但应在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产生后,上游犯罪实行行为组成部分的“提供资金帐户”等行为,系上游犯罪实行行为本身,不应再评价为洗钱罪。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洗钱罪中“洗白”的含义逐步被淡化,洗钱罪已演变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行为人取得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自己投资房产、汽车、股票或者转移至境外的,应认定自洗钱,符合刑法规定的,成立洗钱罪;自洗钱行为人将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单纯的藏匿或者日常消费的,不宜认定为洗钱罪。我国未来应更加重视对重大洗钱案件的查处,确保本罪的精准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6.
邵小波 《法学杂志》2003,24(1):61-63
一、香港与内地洗钱罪立法概览香港《贩毒 (追讨得益 )条例》于 1 989年 9月 1日制定实施 ,将洗钱罪包括在毒品罪中。《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是目前香港政府惩治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要法律之一 ,分别以 1 994年第 651号法律公告及1 995年第 1 57号法律公告通过公布。制定法上的有组织犯罪包括 1 2个条例中所规定的罪行。洗钱罪在《贩毒 (追讨得益 )条例》 ,亦称协助他人保留贩毒得益罪 ,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中则称为协助他人保留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罪。洗钱罪伴随着日益猖獗的国际走私、贩毒、黑社会性质犯罪而产生并发…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立法表述,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处罚范围中,完善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加大了罚金刑处罚力度。因法益侵害类型的多样化,自洗钱行为入刑与传统赃物理论并不矛盾。从法益侵害角度出发,对自洗钱行为不能依据事后不可罚行为或牵连犯理论进行评价,应分别按照上游犯罪一罪、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处理。认定他洗钱犯罪时仍需证明协助者主观方面为故意,可通过刑事推定方式认定行为人对7种上游犯罪为明知,并结合罪数原理、共同犯罪理论及具体情境综合认定协助者罪数。  相似文献   

8.
张明楷 《法学》2022,(5):69-83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并存的立法例之下,如何解释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洗钱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取决于如何确定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主张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观点,以及主张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仅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仅为金融管理秩序的观点,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应当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与上游犯罪的保护法益(双重法益而非选择性法益);作为洗钱罪保护法益的金融管理秩序包括两个层面:阻挡层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系统不能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管理秩序,背后层的保护法益是国民对金融系统的信赖及国家金融安全;将上游犯罪的保护法益作为洗钱罪的次要保护法益,既表明设立洗钱罪同时为了预防特定上游犯罪,也能说明自洗钱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不利于打击日益严峻的洗钱犯罪,本文从上游犯罪行为人能构成本罪,扩大洗钱罪的对象范围,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应该包括过失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0.
元静 《天津检察》2008,(5):29-2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刑法上一般称为赃物罪。赃物罪与洗钱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采用“多条文规定、多罪名规范”的比法模式,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均为洗钱犯罪,是特别法和一般法餉法条竞合关系。洗钱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涉案财物系特殊类型犯罪所得,但这种明知包括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而且不限于具体的上游犯罪罪名。  相似文献   

12.
于志刚 《中国检察官》2006,(6):31-33,36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日益猖獗,资助恐怖活动罪与洗钱罪在法律评价中不仅缺失了一环,而且用于资助的资产之合法性问题也有待研究与探讨。  相似文献   

13.
我国洗钱犯罪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罪是对《联合国禁毒公约》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进行新增删和扬弃而设立的新罪,它在概念、主体、上游犯罪范围、行为方式等方面同其他国家以及国际刑法的规定有所区别。对于洗钱罪的认定,应正确把握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应尽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立法和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14.
张磊 《政治与法律》2023,(11):73-85
洗钱罪是对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进行漂白的行为,具有和上游犯罪完全不同的性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来公布的两批洗钱罪典型案例中,关于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关系的表述实质上都坚持以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为洗钱罪成立的前提,这为准确认定洗钱罪和上游犯罪之间的罪数形态奠定基础。对于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之前所实施的类似洗钱的行为,或者使用洗钱的方式接收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当作为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认定为上游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之后实施的洗钱行为,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上游犯罪人对于犯罪所得的实际控制既可以由行为人直接进行,也可能通过其他人进行。对于受贿人委托行贿人代为保管受贿财物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对财物实际控制的时间点。  相似文献   

15.
浅论洗钱罪     
本文以刑法理论为指导,以修订后的《刑法》为依据,通过对洗钱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认定等方面的阐述,以期在理论上正确把握该罪的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六)》对传统赃物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最高司法机关据此将罪名重新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在传统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方式上增加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这一行为方式,常见的"其他掩饰、隐瞒方法"除了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于抵债等方法以外,还包括收受、加工、介绍买卖等方法。"明知"的内容是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认识,包括明知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明知"的程度包括知道是或者知道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本罪的上游犯罪应是指实质的犯罪,而不要求是可罚的犯罪。洗钱罪与本罪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间的交叉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7.
针对严重的洗钱活动,我国已在刑罚方面做出相应的立法反应,可是我国极低的洗钱判决数量与严峻的洗钱态势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因此,需要审视我国洗钱罪的法定刑设置.调整洗钱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体例之设想,虽然可以在立法技术上降低洗钱罪的法定最高刑,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利益罪之间的立法旨趣和逻辑联系.目前更为现实和可行的法律对策是审视刑罚与遏制洗钱的互动关系,充分发挥刑罚遏制洗钱的作用,同时严密反洗钱的刑事法网.  相似文献   

18.
针对严重的洗钱活动,我国已在刑罚方面做出相应的立法反应,可是我国极低的洗钱判决数量与严峻的洗钱态势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因此,需要审视我国洗钱罪的法定刑设置。调整洗钱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体例之设想,虽然可以在立法技术上降低洗钱罪的法定最高刑,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利益罪之问的立法旨趣和逻辑联系。目前更为现实和可行的法律对策是审视刑罚与遏制洗钱的互动关系,充分发挥刑罚遏制洗钱的作用,同时严密反洗钱的刑事法网。  相似文献   

19.
如何具体处理洗钱上游犯罪与本犯实施自洗钱行为之间的关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转移和转换手段的不同,自洗钱行为可分为物理型自洗钱和化学型自洗钱。可先根据全面评价原则,对行为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即评价的罪数。再根据禁止重复评价、事后不可罚等原则,对行为事实进行具体处断,即处断的罪数。在此基础上基于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侵害法益重合度和犯罪构成关联度,对物理型自洗钱,可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宣告所犯罪名。对化学型自洗钱,应以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并结合法益侵害重合度适当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20.
洗钱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它掩饰、隐瞒了黑钱的性质和来源,保有和使用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干扰了司法机关查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活动。我国洗钱犯罪增多的原因,既有国内的原因,也有境外的原因。认定洗钱犯罪,要注意把握洗钱罪的四大特征,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侦查对策,制止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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