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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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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19,(3):5-16
损害赔偿责任,依其是否以加害人有过错(过失)为要件,主要可区分为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因其间在事实特征上存在有过错及无过错之区别,其规范需要因此可能不同,而在规范规划上必须区分为二个类型:将有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将无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危险责任。分别按其类型特征规划其赔偿责任之成立要件及理赔的方法。德国立法例采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在不同法典并立的立法模式,而中国立法例采合并立法之模式,将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体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一部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第7条虽分就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加以规定,但未因此分别称为侵权责任及危险责任,而通称为侵权责任。并就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基本上亦规定其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规定之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要件虽然不同,但并无特别凸显其应有不同之法律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对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并未一般地附以责任限额及强制责任保险之配套要求。该种不同,将来在其适用之实务上的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今后在比较法上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2.
张苏弢 《法制与社会》2012,(11):190-191
文章从金融监管的概念和意义出发,对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进行了比较,并结合当下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阐释了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改良的必要性,提出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当审慎、适度,应当实现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稳步过渡。  相似文献   

3.
论银行监管机构的侵权责任——以银行破产和英美法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管者在银行破产中享有巨大的权限。在许多国家,利益受损的股东或存款人针对监管者提起侵权之诉,银行法赋予监管者豁免是受害人败诉的主要原因。给予监管者一定程度的保护是必要的,但是这种保护不应使得受损方不能获得实质的救济。从经济、政策或正义层面来看,给予监管机构侵权责任的绝对豁免并不合适,绝对豁免与金融体系稳定、效率和正义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在维持效率的同时,应当分析受害人和监管机构在损害过程中的角色,而不能采取过于僵硬的绝对豁免的方式,以实现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的统一。  相似文献   

4.
陈鑫 《法制与社会》2012,(26):282-283
长期以来,由于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评级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对于错误的评级报告并没有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在次贷衍生品信用评级业务中,评级机构表现出不同于以往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其失去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特权.依据美国侵权法,评级机构在次贷衍生品中的不实评级已构成欺诈侵权责任,在近期的诉讼中,美国投资者针对评级机构提起的欺诈侵权之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相似文献   

5.
陈斌彬 《现代法学》2020,(1):103-115
近年来,我国各类地方性影子银行的涌现及其引发的诸多地方金融风险事件,使完全依赖中央政府一己之力的垂直监管模式弊端凸现,地方金融监管的补充作用越发明显。长期以来,我国较关注金融监管权在中央部门间的横向配置,对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配置几无触及,导致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实现只能端赖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一事一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乃至政策的授权方式,缺乏应有的正当性。地方金融办也因此“名不正、言不顺”,普遍存在职能错位、监管权被随意干预和监管资源配备不足等困境。是故,国家应尽早通过更高位阶的立法对“央地”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加以优化,包括明晰“央地”金融监管边界,一揽子授予地方完整的金融监管权,设置相应的外部监督问责制度,并建立起以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为主导的纵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使两者形成监管合力,依法共治。  相似文献   

6.
司法鉴定中民事赔偿责任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兼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特征,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维护自己的权益;鉴定人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评价标准;应当逐步建立起执业保险机制以解决执业赔偿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7.
"影子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日益呈现叱咤风云之势。它别于传统商业银行,游离在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之外。针对影子银行资金流动的隐蔽性、运作高风险性等特征,国内外监管机构都陷入一定的"困境"。应对"影子银行"提出挑战,加强立法区分监管、完善转型、内外联动等金融监管创新是维护融资安全和稳定市场秩序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8.
韩国证券监管机制的发展与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韩国外汇危机前,财政经济院①是对韩国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最高行政监管机构,另外证券监督院和其所属的证券管理委员会承担有关证券的发行、交易的监管责任。但是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指导下,对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本文主要介绍韩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同时分析其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由传统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封闭体系突破为全方位、多层次的责任保护体系。不同类型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在归责原则、是否要求实际损害发生等构成要件及诉讼时效上存在诸多差异,因此,正确认识不同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对我国现行民法规则的设计和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2007年金融危机表明,英国在1997年改革后建立与施行的"三方监管"体制存在重大缺陷。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增强中央履职的权限与工具;改革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扩大中央银行的审慎监管权;明确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及主要机构在该框架中的职能。改革后的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集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于一身,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有:尽快构建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确立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权威;提高各监管机构的宏观监管能力;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  相似文献   

11.
One of the arguments frequently used to limit the liability of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is the idea that normal liability rules result in defensive conduct and, therefore, in ineffective financial supervision. The impact of tort law on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is, however, highly debated, and no overwhelming empirical evidence exists to support it. This article presents findings from an empirical study on financial supervisors i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Targeting senior financial supervisors, the survey presented a series of statements, asking respondents to state their opinions about the impact of financial supervisory liability. In summary, most of the respondents seem to classify the impact of financial supervisory liability as neutral or positive. At most, the evidence from the survey implies an arguably modest degree of deterrence. Because the survey found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respondents who perceive the liability of their organization as limited and those who do not, it suggests that limiting financial supervisory liability does not have an impact on the behavior, or at least on the perceptions of the impact of financial supervisory liability,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 Therefore, the study calls into question the widely accepted argument of defensive conduct as a reason for limiting the liability of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相似文献   

12.
简论医疗侵权责任的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医疗纠纷主要是医疗侵权责任纠纷。在侵权责任法中应统一规定各种医疗侵权责任,而不依医疗事故侵权与非医疗事故侵权区分医疗侵权的民事责任。医疗侵权责任在类型化上应归入专家责任中的一种,医疗侵权责任不宜实行无过错责任,而应坚持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应设立合理的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医疗过错实行过错客观化和过错推定。同时应建立权威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13.
服务侵权责任是一项独立的质量侵权责任。承担服务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服务存在缺陷,即服务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包括服务设计缺陷、服务指示缺陷和服务过程缺陷。服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取过借推定兼顾公平原则。服务侵权责任与产品责任、建筑侵权责任构成我国“三位一体”的质量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4.
侵权立法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权法应定名为侵权责任法而不是侵权行为法。侵权请求权应包括绝对权请求权,同时在法律适用上应理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绝对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具有"原则—规则"双重属性,是贯通侵权法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的枢纽。作为原则,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四元体系。作为法律规则,归责原则具有模糊性和具体性。最大限度的类型化是侵权责任立法的理想,采取"框架式全面类型化"即规定侵权必要类型并采取总分结构,是类型化的现实模式。  相似文献   

15.
作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侵权责任法回应环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侵权法一般规则未对绿色原则做出适当回应,已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内容的不断发展形成巨大反差,致使环境侵权规则在整体上游离于侵权法体系之外。此状况不仅理论上难以自洽,而且招致了实践争议,不利于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在侵权法一般规则中贯彻绿色原则,并与环境侵权的专门规定相互呼应,既是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也是侵权法、民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应以全面救济环境损害为目标,具化、优化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承担,同时注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通过多途径推动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增强侵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融贯性。建议修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救济范围、责任方式和责任分担等规定,并在《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典时调整相关规范,形成从民法总则、侵权法一般规则到环境侵权专门规则相互协调的环境损害民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6.
叶名怡 《法律科学》2013,31(2):121-131
便权预防责任是《便权责任法》创立的一种新型侵权贲任.比较法经验表明,该责任的出现是当代便权法之最新发展趋势.该责任对传统侵权贲任带来了巨大挑战,具体表现为:归责与归贲依据须重新界定,责任正当性基础遏然有别,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完全被颠覆等.回顾型的传统便权责任框架体系巴无法容纳前瞻型的侵权预防责任,故须扩容和革新,从而形成一种更具包容力的、适合未来发展的崭新侵权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7.
陈为 《河北法学》2011,29(11):154-159
与一般侵权责任一样,海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海上侵权责任的核心,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海上侵权事故频发,尤其是大型船舶碰撞等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者海上危险品的运输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侵权行为的发生,简单地用过错责任进行规制已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通过对海上侵权责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介绍,指出其适用范围,从而构建完整的海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18.
论企业组织责任——企业责任的一个核心类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侵权法以自然人的不法行为为调整对象。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此种个人侵权法已经无法胜任以风险事故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要求,而企业责任成为现代侵权法的核心。企业责任包括企业组织责任、雇主责任和企业危险责任。作为独立侵权形态的企业组织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客观过失推定,构成要件包括违反组织义务、损害以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企业组织义务与社会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区别。我国未来侵权立法应当规定企业责任、尤其是企业组织责任。  相似文献   

19.
我国服务侵权责任法律之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晓春 《政法学刊》2005,22(1):99-100
在我国质量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相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法和建筑侵权责任法而言,服务侵权责任法相对滞后,在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为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完善服务侵权责任法,应制定服务行业质量的基本法及相应的行业性法律;应修改、补充、完善现行服务行业法律规范,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应考虑国际社会通行作法,结合我国实际,使我国服务行业法律规范尽可能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20.
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及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因此,有必要以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为切入点,探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的形态、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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