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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5 毫秒
1.
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可以发挥不次于其诉讼管辖职能的作用。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第1项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也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就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国际法院对于这种请求,得发表咨询意见。但在实践中,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对国际法院的咨询职能的利用却是有限的。因此,有学者认为“国际法院的咨询权是一个未…  相似文献   

2.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国际法院具有咨询管辖权。同时,根据这两条,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又是受到限制的,即其管辖范围必须限于法律问题。然而,《宪章》和《规约》都没有对法律问题作出任何界定,这导致国际法院在处理咨询案件时不得不屡次在这个问题上为自己能行使或者应当行使管辖  相似文献   

3.
张影恬 《河北法学》2011,29(4):53-60
安理会"默示授权"使用武力,是一些国家在没有得到安理会明确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寻求的一种使自己使用武力的行为合法化的理论,其自提出以来就备受争议。无论是安理会,还是国际法院,也都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回应或裁判。除了《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的安理会执行行动和国家行使自卫权以外,使用武力必须有安理会预先的明确授权(明示授权),否则将导致会员国无限制使用武力,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在安理会的决议文本及行为皆不明确的时候,任何会员国不能通过对决议文本的宽泛解释推断安理会的意图,得出"默示授权"的结论。同时,安理会也应当加强其决议用语的法律性、明确性,以提高决议内容的识别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4.
就性质而言,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可以区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虽然后者也有很高的权威和很广泛的权限,但是,一般说来,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的拘束力,在本质上不同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因此,国际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情形并不完全同于它的诉讼管辖权.我们知道,国际法院诉讼案件的当事者是国家.那么何者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只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以及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构和各种专门的机构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这是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与诉讼管辖权相区别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经济制裁通常以安理会决议的形式出现,安理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各国有义务全面、严格地执行安理会决议。安理会决议应当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不得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相抵触。当一国出现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并怠于履行人权保护义务时,安理会可以代表国际社会对其采取保障人权的必要措施。联合国制裁经历了从"传统制裁"到"聪明制裁"的转变。由于缺少对公正审判权的保护,各国执行"聪明制裁"面临选择困境。针对"聪明制裁"可能引发的人权危机,有必要从制度设计层面入手,明确安理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完善"和平之威胁"的判断标准,加强对各国执行安理会决议的监督与审查,保障制裁对象的公正审判权,建立多元化的人权保护救济渠道。在联合国经济制裁中加强人权保护,有利于积极应对国际安全形势变化,有利于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有利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相似文献   

6.
对安理会“决议造法”行为之定性分析与完善建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1373号决议与1540号决议明显带有造法性,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其合法性的质疑。不过,仔细解读联合国宪章和安理会的实践不难发现:其实宪章的相关条款并没有排除安理会决议造法的可能性,虽然安理会决议造法不是安理会的一般实践,但安理会决议造法在受到合法性质疑之后却又为各国所广泛接受,这一切虽然不能说明安理会决议造法的习惯法规则已经形成,但却可以看出安理会决议造法在某种程度上为当今国际法所认同。为了使安理会决议造法更加完善,有必要对安理会决议造法的条件、方式、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7.
“9·1 1”事件后 ,安理会随即通过三个反恐决议。这些决议主要涉及《联合国宪章》第2 7条 (大国协商一致原则 )、第 3 9条 (安理会管辖权确立 )、第 41条 (安理会的非武力措施 )、第 42条 (安理会的武力行动 )和第 5 1条 (会员国单独或集体自卫权 )。这些决议证明了联合国解决危机的作用 ,也暴露了联合国在控制武力使用方面的局限 ,还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8.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将这一原则作为联合国组织的首要宗旨,并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种方法,其中包括极其重要的司法解决方法.联合国国际法院是现今国际上适用司法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机构。国际法院四十多年来,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确认与发展国际法等方面作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  相似文献   

9.
国际法院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起着世界法院的作用。它是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设立的,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的基本文件——《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在国际法院之前,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叫“国际常设法院”。1945年4月~6月起草联合国宪章的旧金山会议,做出建立一个全新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的决定,而且,新法院“与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具有同等地位”。1945年10月,国际常设法院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决定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其档案和财物能移交给新的法院。新的…  相似文献   

10.
国际法院的“复兴”与我国之应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6年4月1日,联合国国际法院将在海牙和平宫欢庆其50周年诞辰。作为现今国际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司法机构,临近“知天命之年”的国际法院,其管辖权如今处于怎样一种状况?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国际法院规则》之当然成员国,对其管辖权应作怎样更为积极的考虑?在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 1945年之《联合国宪章》规定建立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其基本目标是实现“以和平方法  相似文献   

11.
刘健 《现代法学》2007,29(5):136-142
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的关系,《罗马规约》作出了妥协性的规定,二者的关系既表现为平等与协作,又反映出相互间的适度制约。这种妥协性的规定反映了国际社会现实,体现了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职能与安理会政治职能的相对分离和互动,具有现实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王秀梅 《现代法学》2002,24(3):113-117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针对前南斯拉夫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而设立的国际特设法庭 ,该法庭不仅传承了纽伦堡和远东军事法庭的原则及审判精髓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延展了国际刑事审判的原则与理论 ,并未以后的国际刑事审判以及常设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建构提供了可行性的先导模式  相似文献   

13.
内地和香港协议管辖制度在适用范围、形式要件、限制条件、性质认定和效力等方面存在的立法差异,减损了运用协议管辖制度协调两地管辖权冲突的效用。2006年两地有关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虽对协议管辖制度进行了部分整合,但涉及范围有限。应结合国际趋势和立足两地实际立法,探讨两地协议管辖制度整合的可能性并设计相关的制度。  相似文献   

14.
从苏丹情势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1  
王秀梅 《现代法学》2005,27(6):180-186
联合国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提交的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发生的情势,引发了非缔约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的质疑。将达尔富尔的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应由独立的机构判断苏丹政府“不愿意”和“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客观证据。这样做,一方面为了充分支持安理会向检察官提交情势的行为;另一方面为了国际刑事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吸引诸如中国和美国等司法制度健全的非缔约国批准《罗马规约》。中国虽然是非缔约国,但始终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及其工作,并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活动采取一种审视态度。有理由相信,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良好工作模式,如对达尔富尔公正有效的处理,以及在我国法律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中国会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  相似文献   

15.
朱鹏飞 《时代法学》2007,5(6):108-112
近来,伊朗所声称的和平利用核能的活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应。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解决该问题的努力失败后,该问题被移交到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已三次通过决议要求伊朗停止铀浓缩,并逐步加强了对伊朗的制裁。由于伊朗享有核主权,并且这种核主权受到《核不扩散条约》的确认,所以伊朗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伊朗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应受到三点限制:第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第二,《保障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的限制;第三,安理会决议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论成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合法性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朱文奇 《时代法学》2005,3(6):99-107
刑法上的“合法性原则”要求一个法庭必须“依法成立”。法庭只有“依法成立”,才有资格进行审理、并在确定被告有罪时对其进行定罪。刑法上这个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国际刑事法庭。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社会为了惩治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已成立了不少国际刑事法庭。尽管这些国际刑事法庭的宗旨和目的相同,但它们的成立方式却各不相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成立;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是塞拉利昂政府与联合国通过签订协议而成立。虽然,成立方式可以不一样,但都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探讨这些国际刑事法庭在实践中是如何论证和裁决关于成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合法性”原则的法理问题。  相似文献   

17.
大量证据显示国际刑事审判的展开促进了国际刑法的发展,而在国际刑法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观念和原则并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诸如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定义,以及合法性原则、补充性管辖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原则等。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在国际刑法制度发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联合国、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大会的一系列决议为国际刑法的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fight against international terrorismthe UN Security Council (SC) has adopted targeted sanctionsagainst individuals and corporate entities. Furthermore, ithas imposed on states a number of obligations of a general nature.The implementation of all these measures — some of whichbear on sensitive aspects of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is left to the Member States.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providean overview of national implementation practices, based on thenational reports submitted by states pursuant to the relevantSC resolutions. Besides the many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bystates in implementing SC resolutions, the encroachment of anti-terrormeasures on human rights is a cause for concern. The currentattitude of the SC, which has integrated human rights considerationsinto the security concerns that inspire its action under ChapterVII of the Charter, should enhance the perception of legitimacyof its anti-terror policy and, arguably,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of its measures.  相似文献   

19.
The divergence of opinion between EU and international lawyers as to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Kadi/Al Barakaat judgment is likely to remain for the foreseeable future. While international lawyers focus their analysis on the constitutional role of the UN Charter in international law, EU lawyers seek to assert the autonomy and primacy of the EU treaties. The aim of this article is to analyse where the divergence between the two perspectives can be found. The judgment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cannot be interpreted as questioning the authority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in discharging its duties for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General Court's case‐law as regards the EU autonomous list of terrorists should be borne in mind when faced with the implications of Kadi/Al Barakaat. It is not justified that the level of protection to the individuals or entities affected by targeted sanctions should depend on the legal framework in which the restrictive measures have been adopted (UN or EU), or on the margin of discretion left to the EU Member States by the Security Council.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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