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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3 毫秒
1.
律师职业道德的绝大多数内容,是对律师执业活动具体操作加以指导的规范。因此,律师职业道德的主体内容从性质上讲,应当是一种程序法。从中国目前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渊源来看,一部分是以法律、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形式体现的,另一部分,则是以律师协会所制定的行业规范的形式体现的。二者虽然都具有现实的约束性,但是却存在很大的差别。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并不是法律,对于律师协会进行的行业处分,也不能采取诉讼形式来加以救济。此外, 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范的背景,是律师管理的"两结合"体制。这种行业规范,无疑契合了律师行业的独立与自律特征,充满了行业自律的色彩。本文所探讨的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 主要是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  相似文献   

2.
中国的律师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接受党和国家的领导,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提供法律服务。因此,我们称中国的执业律师为“人民律师”。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如何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既要考虑到国际通行的做法,更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为此,近年来我们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律师行业自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听取人民代表的意见,接受广大人民的监督,建立一支“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合格法律服务队伍,来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高度重视、积极办理…  相似文献   

3.
我们认为,从根本上解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方面的问题,其关键是解决管理体制的问题。(一)对现行《律师法》进行相应修改,从立法上确认律师业的两结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自律管理机制。首先,参照国际通行作法,确认律师自律原则。规定律师协会对律师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行政机关对律师业实施宏观管理。要明确行业自律管理的权限、责任,又要明确行政机关宏观管理的权限范围、方式。规定“指导、监督”的范围是行业管理组织执行法律、执行行业章程的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指导、监督”的方式是为律师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制定律师…  相似文献   

4.
高宗泽说中国律师将致力于开拓法律服务的业务领域和市场空间,同时,规范自身的执业行为和管理。目前,尤其要加强律师诚信制度的建设,构建律师行业诚信的监管制度与自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供的数据,目前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年营业收入在70亿到80亿元之间。  相似文献   

5.
内地与香港律师管理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内地与香港律师专业发展计划”的安排,2005年8月2日,大连市律师协会一行11人去香港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研修,经过对香港律师协会、大律师公会、律政司、立法会、委托公证人协会、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等单位为期一周的参见、参察,在香港的p.c.woo&co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工作与学习,对两地的律师管理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对于内地而言,真正意义上的律师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颁布,为内地律师制度确立了法律基础,自此,内地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始步入了专业化、规模化的…  相似文献   

6.
新修改的《律师法》不仅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律师行业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以宏观管理为主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在行业内的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即我们常说的“两结合”管理模式,还体现出了管理重心下移的特点。这既为地方律师协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是莫大的挑战。如何在“两结合”管理模式的框架下,探索地方律师协会在行业内的自律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行业组织的职能,应当是地方律协工作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7.
独立性: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师职业的独立性,是指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相对独立、律师组织的相对独立和律师工作形式的相对独立。在现代社会,许多国家都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不受国家权力机关(如:政府部门)的领导或干涉,国家通过法律允许律师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负责管理律师及律师职业;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治的组织形式,律师自治,是律师独立性的表现和要求。(一)法律服务活动需要律师具有独立性。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建立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双向合意基础上。当事人委托或聘请律师的目的,旨在通过律师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相关…  相似文献   

8.
柳平 《中国律师》2009,(2):40-41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支持律师协会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维护好律师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沈凯石 《律师世界》2002,(10):40-42
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规定,我国政府承诺:加入WTO后,由于“跨境提供服务”和“国外消费”不易被控制和很难有效管理,因而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对其没有限制;但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我国政府作了一定的限制。从目前分析,由于外国律师在华提供法律服务范围的局限性———仅能提供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和所在国的法律服务,因而对我国目前律师服务市场冲击和影响不大。但允许外国律师进入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对我国律师的执业影响是深远的。我们可以这样说,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或者最高指导原则是维护客…  相似文献   

10.
新绿 《中国律师》2013,(10):82-83
在第三届中国一亚欧博览会(以下为亚博会)开幕前后,新疆法律服务团的专业律师们在200多天的时间里,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执业精神为此届亚博会保驾护航。特设“会展经济专业委员会”新疆律师协会作为行业组织,从第一届中国一亚欧博览会至今,始终在管理中强调律师服务新疆经济发展的工作方向,强调律师的社会责任。在此次亚博会开幕前后,新疆律师更是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相似文献   

11.
律师服务业与市场经济一脉相承,律师文化关乎律师业的职业生命。挖掘律师职业文化的逻辑内涵、抽象律师职业文化的精神特质、建构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直接关系到中国律师职业整体的职业走向、职业价值和职业命运,不可等闲视之。无论中国有关律师职业制度定位的具体涵义怎麽变迁,也不论这些立法制度定位的优劣如何,基于律师职业作为国家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服务主体与法律专业技术组织的特殊地位,中国特色律师文化作为中国律师职业整体的文化认同,均突出表现着公共服务性、专业竞争性、职业驰名性、市场稀缺性和政治边缘性持质。  相似文献   

12.
律师整体独立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宋世杰  伍浩鹏 《河北法学》2006,24(1):118-121
西方国家的律师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实现了律师行业的整体独立.律师整体独立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律师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并未实现律师的整体独立,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体制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我国的律师管理实际上采用的是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在宏观上,应当明确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为律师整体独立;在微观上应当将实质性律师管理权授予律师协会.社会认同是律师整体独立的前提,律师行业应重塑自身形象,增进社会对律师行业的尊重与认同.  相似文献   

13.
论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自律组织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刚  谢增毅 《河北法学》2007,25(12):197-200
我国的律师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单一司法行政管理阶段到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阶段.在不断加强和规范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不足.为了克服律师协会自律管理的不足和缺陷,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把管理重点从直接管理律师转变到管理律师自律组织上来,这样才能够形成行政管理和自治管理良性互动的律师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內地慈善组织监管错位、监管缺位、监管模式扭曲、监管法治化程度较低等弊端暴露明显,严重挫伤了公民的慈善热情和慈善信心。香港地区的慈善组织法治监管机制在保持慈善界独立自主的同时,确保其受到高效、公平、适度的监管。內地慈善监管问题的解决,可尝试借鉴香港经验,降低监管门槛,设立权威的专门监管机构,明确监管重点,建立科学的监管模式,强化行业自律,完善立法,提高监管的法治化程度,重塑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5.
建设和谐乡村离不开法律服务。律师作为法律中介,应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行为模式,正确界定自己在构建和谐乡村中的维新、维权和维稳功能。相关主体应培养与律师功能、和谐乡村相融的市场意识、自治观念、平衡精神,政府应制定扶持政策,规范服务市场,提供服务平台,确保律师充分发挥服务功能,推进和谐乡村的建设。  相似文献   

16.
在审前阶段特别是侦查初期,被追诉人获得切实有效的律师帮助是公正审判的基本特征,而限制律师帮助则属于例外情形。伯兹诉比利时案判决反映了人权法院对待法定限制律师帮助权所秉持的审查立场,即无论是否具有迫不得已的理由限制律师帮助权,均应采取整体平衡的审查方法。只不过缺乏迫不得已的理由,人权法院应在考虑相关平衡因素的基础上严格审查诉讼程序的整体公正性。对律师帮助权的法定限制并不能解除政府基于例外性、临时性、个案评估的审查责任。立足我国法律实践,反思我国与人权法院之间的差距,人权法院的欧洲实践对完善我国侦查初期律师帮助权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律师的角色定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孙文胜 《河北法学》2005,23(4):104-108
将律师角色定位于社会法律工作者,并不能满足社会对律师的角色需求,也没有全面反映律师的自身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这种角色定位越来越暴露出自身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需对我国律师角色重新定位。应将律师总体上定位于"为国家或社会服务的独立的法制工作者",为此,应建立和完善律师作证豁免权、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诉讼业务垄断制度和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18.
传统与转型:坚守正义、守护良知和维护荣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既要代表和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又要看重正义和司法公正。律师应当成为社会的一个阶层,构成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构成公民社会一个最成熟的层面,成为反对专制和建设民主的重要社会力量。新世纪初,中国律师随社会政治转型再次面临新的转型,律师将从传统职业角色中走出来.部分地转向社会公共事务和政治生活。律师职业转型应当适度保持传统本色,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根本使命,以守护社会良知为职业本分,以维护共同体的荣誉为最高利益。  相似文献   

19.
监管失灵与市场监管权的重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盛学军 《现代法学》2006,28(1):37-42
从中国市场监管权的制度设计看,明显存在定位模糊、设立缺乏合理考量、配置分散、监管者非专业性等缺陷,实质上是“政企不分”、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以及权力文化等体制痼疾在监管法制架构上的一种表象。因此,必须在推进市场化进程和政治改革的过程中,通过厘清政府经济职能、明晰政府经济职权的内涵和范围、重塑监管机构、设计适当的控制机制等路径,实现市场监管权的重构。  相似文献   

20.
To test the proposition that attorneys in divorce may be classified into distinctive types, 46 members of the Family Law Section of the New Jersey State Bar Association completed a 61 item Lawyer Role Questionnaire (LRQ). The LRQ assessed attitudes regarding goals of and obstacles to a constructive settlement, sources of professional satisfaction, usefulness of mental health professionals, and general attitudes towards divorce and divorce clients. The modal responses on the LRQ portrayed the attorney as a fair, but tough-minded professional, primarily concerned with the welfare of children and ensuring equity. Factor analysis identified four principal attitudinal components of the LRQ: aPsychological factor, anAdvocacy factor, aSocial Work factor, and aClient as Problem factor. Hierachial cluster analysis utilizing the mean factor scores yielded two highly distinguishable attorney subgroups:Counselors (n=24), oriented to psychological and interpersonal issues and disinclined towards the use of adversarial tactics, andAdvocates (n=22), with the reverse orientation. Two subclusters of these main groups were also identified:Gladiators (n=4), with a strongly combatative stance and a highly negative attitude toward the client, andJourneymen (n=10), best characterized by their lack of enthusiasm for any of the dimensions popular with the other types. The results correspond well to the previous, but scanty, literature on lawyer dispositions. Methodological and conceptual issues raised by the study are considered and the possibl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yer type and the process and outcome of settlement negotiations is discussed.An earlier version of this paper was presented at the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y-Law Society, Baltimore, Maryland, October, 197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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