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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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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自2005年至2009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执结的案件至少增长了25%,但其间全国法官(包括非办案法官)的数量却一直维持在19万左右,几乎没有增长。"案多人少"反映出的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和公  相似文献   

2.
江长涛 《中国审判》2009,(12):52-52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追求高质量与高效率,是衡量人民法院工作最重要的指标,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最大期待。然而,如今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法官超负荷工作,通过体检,大部分法官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加之各种惩戒措施较多,法官面对繁重的工作压力,怕犯错的思想包袱比较重,造成个别法官怕接触矛盾,办案顾虑多,心理压力大,  相似文献   

3.
一、当前基层法院法官教育培训的现状 目前基层法官队伍存在着“先天性”的结构缺陷,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1)成人教育培训的多,正规院校培养的少;(2)经验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3)单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4)老龄法官多,青年骨干少。如我院现有35岁以下法官仅7人,而50岁以上干警则达19人,因患各种疾病无法开展日常工作的有4人。  相似文献   

4.
言论广场     
《中国司法》2011,(9):5
沈德咏:法官需要培训群众工作方法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事业成长和发展的关键,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的正确理念。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要以提高司法能力、  相似文献   

5.
《山东审判》2013,(3):121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建于1950年12月,现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155人,其中法官94人。多年来,淄川区人民法院立足职能发挥,强化服务理念,狠抓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能动司法、文明司法,不断实现各项工作的内涵  相似文献   

6.
处理好社区法官制度的适度性和侧重性,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创建无讼和谐社区。本文通过讨论社区法官制度的目的和初衷,对其功能进行了重新定位,认为社区法官制度通过延伸诉讼服务,有力拓展了司法审判的社会功能,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巩固了人民调解作为前一个纠纷处理流程的成果,又形成了对法院审判作为后一个纠纷处理流程的有力配合,使社区法官成为"调诉结合"模式的执行者,从而使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上升为法院审判前期工作向人民调解制度的延伸。  相似文献   

7.
陈铭哲 《法制与社会》2013,(21):222-223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快速上升的趋势,法院的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这种现象被称之为诉讼爆炸。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各地法院招收了大量的应届大学本科生或者研究生。这些人经过两三年的培养即可成为一名法官,这些人相对比较年轻,审判经验不足,刚被任命,称之为青年法官。  相似文献   

8.
《山东审判》2013,(2):2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现有工作人员167人.其中法官82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90%,其中研究生18人。年均审执结案件8000件左右。近年来.市中区法院积极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形成了横向覆盖法院工作方方面面.纵向贯穿案件审理前前后后,被誉为"市中模式"的规范化管理体系:构建了以法官为中心,法  相似文献   

9.
徐清 《法学》2018,(4):117-127
通过对基层法官为何离职这一组织现象的层层剖析,勾勒出当下中国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身处的三重场域及其生存状况。受到权力场域和社会场域的交互影响,司法场域中的基层法官只能拥有"有限"的司法判断权,既需要面对来自权力场域中的日常政治,又需要考虑并解决深嵌于社会场域中的各种人情世故,陷于法律人、公务员和社会人三种身份的定位混乱。相关调研分析表明,权力场域主导下的基层法官在行动中分别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角色和离职类型,分别是权力持有型法官的高原型离职、权力依附型法官的瓶颈型离职以及通常不会选择离职的权力边缘型法官。  相似文献   

10.
基层法院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审判权是否得以公正执行,也直接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方向进展和效果。而法官的素质则是司法改革的基石,教育培训是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的根本途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更加艰巨,基层  相似文献   

11.
周曙 《江淮法治》2008,(6):19-19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贵州、四川、重庆等西部12个省区市800余家基层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在审判法官与书记员之间设立“法官助理”职务,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以此减轻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问题,分担法官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与质量。  相似文献   

12.
5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部、《中国审判》杂志社共同主办,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承办的"法官素质的文化养成"理论研讨会在武汉市举行。来自全国各中、基层法院的30余名代表在会上畅论法官素质的文化养成。现摘代表发言精要,以飨读者。一、"法官素质的文化养成"之实践用精神文化促进法官素质的文化养成王晓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院长近年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紧紧依托浓郁的地域文化,围绕法官素质的文化养成,强化和培育干警司法核心价值观,打造法官精神文化,积极推进法院文化建设。铸造"责"之院魂,凝炼"尚德、慎行、缜判、立威"之院训,升华"忠、清、公、实、和"之文化理念。  相似文献   

13.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法官素质问题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并成为世纪初的改革热点和难点。法官素质应当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司法改革的成败很大程度上也将取决于法官素质能否得到切实提高。而且,法官素质最终也决定着人民法院能否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崇高的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4.
正富县人民法院建于1973年4月,内设立案庭、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和三个基层人民法庭。现有干警58人,其中,法官19人,本科以上学历36人。近年来,该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县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法院"工作方针,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保证,以司法改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6,(3):28-36
法官责任制是指因法官不当行权产生严重后果而承担责任的制度,其目的在于达到"权责统一"(权力与责任统一),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实行法官责任制是世界司法通例,也是中国古代司法惯例。在当今中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有关司法责任的规定,为法官责任的建立和贯彻落实指明了一条制度性进路。法官责任制与法官履职保障制度实为一体两面,二者缺一不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法官责任制的核心,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关系到法官责任制改革的成败。对错案的类型化标准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对错案标准的设定也应当科学、合理。对于法官责任的类型设定、法官待遇等配套措施的建立也应当及时跟进。  相似文献   

16.
陶洁 《法制与社会》2013,(20):68-69
为了破解执行难问题,各地法院都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临安市人民法院同大多数法院一样,将执行工作的重点放在了立案后的案件执行过程中,但这样的模式对于一些有主动履行可能的的案件而言效率太低。另一方面,临安市人民法院"法官进综治中心"工作经过两年多的运行已经比较稳健,司法与镇(街)和辖区群众沟通的桥梁已经搭建。因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依托"法官进综治中心"平台,探索建立执前督促机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17.
徐军 《中国审判》2010,(9):76-77
公正廉洁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也是人民法院履行好司法审判职责的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要扎实开展以公正廉洁司法为核心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花大力气、下硬功夫解决制约公正廉洁司法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18.
当前,人民法院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几乎都面临案多人少、审判任务异常繁重、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庭室法官忙闲不均、审判组织效率低下以及不同庭室的绩效难以比较等现实状况。为进一步推进审判管理改革和司法队伍建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对该院审判人力资源与案件的适配机制进行了调研。  相似文献   

19.
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裁判案件的权力,由其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能够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法官的主体地位,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真正使法官热爱司法事业,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20.
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工作的转型与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人民法院的法医工作及相关人员将何去何从?本文从司法鉴定的本质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的原意,分析了法院不应成为司法鉴定的主体,法院设法医的立法本意是协助法官审查涉案的医学、法医学证据材料的审查人,而不是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分析了现阶段法院法医的工作本质和实际工作中的缺陷,从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角度,提出了法院法医是介于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一种职务——技术法官,阐明了今后法院法医工作转形与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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