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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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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纷繁复杂,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套路贷"犯罪逐渐呈现爆发之势,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司法公信力。"套路贷"犯罪的产生既有立法、监管缺失的原因,也有刑事和民事的界限把握不严、借款人防范意识薄弱的因素。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建立协同打击机制,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弥补管理体制漏洞,强化宣传防范和分析预警,增强民众应对"套路贷"犯罪的法制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相似文献   

2.
"两高"最新司法解释针对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阐释,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疑难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方式与后果两方面。"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存在本质区别,"套路贷"犯罪案件中以虚构民间借贷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中的"部分篡改型",其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本质特征。合理保障诉权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应当并重,因此,有必要构建多层次、多梯次的虚假诉讼处理机制与公检法案件线索发现移送机制。  相似文献   

3.
商业秘密民刑案件管辖错位、民刑诉讼证明标准差异和诉讼目的区别,以及商业秘密的特性,致使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备受关注。现有“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民刑独立”模式各有利弊,均无法有效弥合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间的鸿沟。与其在单一模式中寻求一条可能不存在的解决进路,不如综合刑事和民事诉讼的优势,实行“民刑并举”模式,真正发挥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审判集中化、专业化优势。具体可从建立商业秘密案件归一化管辖制度、组建民刑交融的审判庭、案件基本事实由刑事和民事法官统一认定,以及侵权与犯罪分别认定等方面推进“民刑并举”模式的落实。  相似文献   

4.
“套路贷”犯罪是衍生于高利贷行为的一系列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涉及多种严重刑事罪名。通过2017年-2021年“套路贷”案件的统计分析,此类案件主要以民事案由进入司法程序,“套路贷”刑事犯罪认定难、侦查取证难,主要存在证据真实性、案件查明和犯罪嫌疑人抓获三方面的困境。基于“套路贷”犯罪侦查取证中的难点,在对其侦查过程中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关联线索,实施并案侦查固定证据,提高审讯技巧突破口供,严密组织抓捕,强化追赃工作。  相似文献   

5.
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虚假诉讼罪的客观对象限定为“无中生有型“行为,对于“部分篡改型”行为一般不认定犯罪。通过对虚假诉讼罪的理论概念诠释,结合全国首例律师因“部分篡改型”行为被判无罪案件的探析,应该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以及对“捏造”的内涵立法予以明确诠释,将“部分篡改型”行为纳入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日益活跃,作为一种新型违法犯罪的"套路贷"案件逐渐凸显出来。"套路贷"虽然很可能源自高利贷,却又与高利贷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集中体现在犯罪行为目的、侵害客体、行为手段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套路贷"犯罪的典型"套路"包括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暴力或软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在系统理念指引下,从甄别、惩治、防范等方面予以法律规制,有助于遏制"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  相似文献   

7.
虚假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畸形”产物有愈演愈烈之势,直接表现是利用诉讼手段侵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工作,破坏司法秩序。构建完善的民事虚假诉讼查处机制,包括线索发现机制、协作配合机制、线索移送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并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进行不同处断,以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套路贷"骗局相较于一般诈骗来讲有其特有的隐蔽性,"套路贷"犯罪违法手段经过层层的精细乔装,盗用法律和正义之名达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不法目的,而这种合法的外表常常让人难以反驳。纵观"套路贷"案件,打击此类案件的第一步骤也是第一难点就在于"识别"。本文通过对几起已经经过判决的"套路贷"案件进行辨析,从这些案例中找出典型情节来说明"套路贷"犯罪的特点,以及其与一般民间借贷的区分点,并以此作为"套路贷"关键证据核实与采信的依据。  相似文献   

9.
"套路贷"犯罪作为一种由基础行为和索债行为构成的复杂犯罪,不同犯罪手段的组合、不同犯罪的情境等都可能导致案件定性或罪数处断截然不同。判断"套路贷"犯罪中的罪数,原则上应以犯罪构成的符合次数为标准,同时也必须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参照合理的司法实践经验,在个案中个别判定。  相似文献   

10.
虚假诉讼作为典型的民刑交叉法律问题,在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双重规制下,衍生出范围界定和法益保护的诸多冲突。实践中的民刑程序分立,造成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不足,难以对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形成有效维护。因此,要结合民事诉讼和刑事制裁,将民刑程序进行有效对接,针对"串通型"和"单方型"虚假诉讼的各自特征,从程序上对虚假诉讼进行阻却,完善相应的证明标准,形成立体的制裁体系。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活跃,一种新型犯罪"套路贷"案件在全国各地频发,严重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危害群众的合法财产安全。"套路贷"是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套路贷"犯罪具有犯罪组织集团化,犯罪主体年轻化、无固定职业,作案手段套路化等特点。对此种犯罪应采取核实公司性质、查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案件串并等侦查对策。  相似文献   

12.
在社会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各类民间矛盾纠纷随之而来,“民转刑”命案成为当前最主要的命案类型。只有分析这类案件的发生机制,才能对其进行有效防控。犯罪生成论认为,犯罪的发生是犯罪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和其他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对于解释“民转刑”命案的生成机制具有适用性。在犯罪生成论视角下,通过对H市2016年至2019年间144起“民转刑”命案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犯罪人动机、性格等人格特征,客观条件、纠纷事由和被害人过错等罪前情境,以及相对宽松的社会反应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民转刑”命案的发生。了解该机制的机理,能够为制定“民转刑”命案防控对策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3.
先刑后民原则被奉为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一般处理模式,对民事合同纠纷分别驳回起诉、移送侦查、中止诉讼。现行诉讼机制存在权利救济不充分、处理方式不统一、刑民程序不协调等困境,表现出公权力的过度扩张,有违刑法谦抑理念,程序上出现刑民冲突。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诉讼机制应进行重构,以刑民并行为原则,例外情形下民事案件中止诉讼,从而实现刑民诉讼程序上的协调,维护权利保障与惩处犯罪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4.
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会同时侵害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共同处理,目前我国采用的“先刑后民”的处理准则。但是“先刑后民”的处理机制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和纠纷解决。文章通过考察、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机制和相关立法,对我国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5.
激活数据要素潜能,重视大数据技术应用是推进我国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课题。着眼于“中国特色公共安全治理体系”,聚焦于“治理过程”与“治理要素”高度融合的中国特色城市风险治理机制,可以识别出数据驱动下中国城市风险治理的“八大场景”,并以厦门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为例,探讨大数据治理过程如何重构风险治理组织并型塑城市风险治理过程,分析基于数据汇集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识别机制、基于数据关联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研判机制、基于数据监测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基于数据决策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实践表明,数据驱动的城市风险治理过程形成了风险、数据、主体和技术融合关联的治理形态,推动城市风险治理的治理效率提高、治理效能提升与治理效益增加。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套路贷"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此类犯罪引发了被害人中断学业、倾家荡产、抑郁自杀等各种社会问题,在侦查工作中上也存在案件定性、数额认定、查清案件事实和组织架构、追赃等困难。对此,需要根据裁判文书、新闻报道和实地调研的结果,以及对"套路贷"案件犯罪流程和作案手法的具体分析,针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实际借款的处理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从侦查学的角度提出对"套路贷"案件保持高压态势、掌握犯罪模式、适时收网、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具体的侦查对策。  相似文献   

17.
“套路贷”犯罪触犯的基本罪名是诈骗罪。由于“索债”行为的多样性,同时又可能触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或绑架等十余种罪名。认定罪数既要立足于法益保护,坚持全面评价,又要注重人权保障,禁止重复评价,还要符合认知规律,做到整体评价。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立虚假债务后,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非法“索债”,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择重罪处罚;通过虚假诉讼非法“索债”的,择重罪从重处罚;通过暴力、胁迫、绑架等直接“索债”的,诈骗行为升级为抢劫、绑架等重度侵财犯罪;在侵财犯罪之外侵害被害人其他法益,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8.
虚假诉讼案件愈演愈烈,对公民的合法私权构成严重威胁,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提高虚假诉讼的成本来加以应对,更为重要的是,要从制度上规范诉讼证据、程序的使用和完善,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出现虚假诉讼后,应首先认定其民事侵权责任,同时,程序法同实体法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防范和应对。  相似文献   

19.
略论公司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和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先刑后民”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刑事犯罪和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织的 案件中,这类案件大量存在,对其处理是否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对刑事和民事交织的案件必须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二是有人认为先审民事部分并不会影响对刑事犯罪追究;三是法院在收取了诉讼费后,如果将案件移送给侦查机关,诉讼费也将退给当事人,一旦经侦查、审判,刑事部分不构成犯罪,案件又将进入民事审理程序,增加了讼累;四是有关部门对刑事犯罪与懂事纠纷的联系和区别在认识上混淆不清,意见不统一;五是移送机制不健全。对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审判实践,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其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务中关于办理套路贷案件系列指导意见对套路贷犯罪给出了若干原则性规定,但罪数认定标准未明确,各地方司法机关在罪数认定问题上观点不一。套路贷犯罪阶段性行为特征包括设立"债权"阶段和违法"催收"阶段。学界对于套路贷罪数认定有不少的观点争鸣和理论分歧。实践中套路贷案罪数认定要以罪数理论为基础,以不法催收手段为重心,明确各阶段行为个数,注意各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交叉与竞合,从一罪和数罪情形分别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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