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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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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有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在介入方式、介入程序、介入范围等方面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在监察执法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能弱化。重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要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下,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战略部署为指引,以法律为依据,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衔接配合同监督制约并重。在路径选择上,要建立受邀介入和主动介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介入监察执法案件的范围,保证检察机关在程序上能够实现对监察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适时建立留置必要性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2.
以监察留置取代“双规”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但监察留置涉及对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强制,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用。为此,《监察法》在总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监察留置审查模式,但其依然存在内部规则冲突、概念模糊、监督乏力等问题,需要通过优化《监察法》监察留置实体审查条款、建立健全对监察留置措施适用的监督机制等途径予以完善,以有效防范监察委员会滥用监察留置措施。  相似文献   

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6):133-141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由于相关立法过于原则粗疏,监察程序运行错位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监检程序衔接与配合面临规则失衡、措施缺位等问题。当前,留置措施的属性定位与功能不符、不加区分统一适用等情形导致司法实践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程序衔接出现真空进而导致责任相互推诿。聚焦职务犯罪案件退补调查期间换押措施责任问题,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留置措施的属性并有助于完善留置措施规则体系,进一步促进监检二者的良性衔接和互动。对于留置规则体系完善,应对不同的被调查人以"二分法"设置留置细则,细分区别证明标准与留置期间规则,引入律师辩护制度内部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外部监督监察权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4.
张俊 《湖湘论坛》2020,33(3):131-144
为推进腐败治理法治化和效能提升,监察委在监察体制改革深化中应运而生并被赋予了融合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复合内容的监察调查权。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具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重属性的监察调查活动,在权力控制的方式上,主要采用了以内部监督为主、外部制约为辅的程序性控制基本模式。从国家监督体系现代化制度构建视角,我国监察调查的程序性控制模式还存在着内部控制不足和外部控制乏力等现实困境。应从我国现实国情和现行法律框架出发,完善监察调查程序性控制模式并将其纳入法治化和专业化的良性轨道,强化内部监督与外部制约综合运用。在内部监督方面,应从权力分工的角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监察调查公信力。在外部制约方面,应当强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监察委的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5.
杨杰  胡郏生 《重庆行政》2019,20(3):48-50
自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等国家重要基本方略实施部署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和政务处分制度建立,深刻体现出“权力受监督”的法治精神。作为效力强大的国家监察权能,政务处分自身是否公正、合理也应受到适当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研究政务处分制度纠错程序的不足并提供对策思路,对完善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设计和政务处分理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6.
何静 《湖湘论坛》2021,34(1):65-73
作为监察程序中唯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监察留置具有高度的封闭性和严厉性,而且排除适用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规制规则。因此,为确保监察留置在法治框架内运作,对其进行监督制约十分必要。立法从内部约束与外部制约两方面构建了制约机制,不过,通过规范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现行的制约机制存在着内部约束弱化、外部制约乏力的问题。构建监察留置的制约体系应当坚持高效反腐与法治反腐的平衡,区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以此为前提,科学配置监察留置决定权与执行权,实现对监察留置的全程监督,提升检察制约效能的同时,辅以权利制约,并且健全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和谐有序的一体化制约体系。  相似文献   

7.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分散在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反腐资源进行充分整合,形成"反腐天网",全面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改革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权中"拆分"出来并入监察权,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由内部监督转变为外部监督。在消除"自我监督"弊端的同时,外部监督的缺陷也逐渐凸显。监察委员会被赋予了较大的调查权力,如何对职务犯罪侦查进行有效监督,从而限制监察权的行使是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关键。  相似文献   

8.
《监察法》秉承犯罪控制模式进行的制度架构具有内部制约措施多于外部制约措施、权力之间的制约相对薄弱、监察对象的权利设置相对薄弱的特征。尽管如此,依照犯罪控制模式制定的《监察法》仍然体现了无正当理由不受怀疑、保障监察对象一定权利的正当程序价值,据此可以判断《监察法》并不排斥正当程序模式的合理因素。为进一步推动《监察法》的社会适应性、法治价值取向、国家利益平衡和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诉讼权利,建议设置以留置场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监察工作场所的定期开放制度为主体的《监察法》运行公开性规范,以监察机构内部的令状主义审查机制、外部的令状主义审查机制为主体的令状主义机制,同时对各种程序尽可能予以正当程序模式的优化。  相似文献   

9.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将监听措施纳入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制,是促使侦查程序法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不完善、不科学之处。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讯监察制度经2007年修改后进一步得到完善,鉴于两岸的文化意识和法律传统有诸多相似之处,其在案件范围、适用对象、审批程序、监听通知、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对我国大陆监听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管辖制度,迫切需要规范解读、完善,将之改造成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刑事管辖的法律规范。监察刑事管辖的案件必须具备主体为公职人员、行为为职务犯罪两个方面的要素,以分案管辖为原则,体现权威高效的特点。刑事诉讼法修改保留了检察机关的部分侦查权,首创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共同管辖制度,应当建立相应衔接制度。监察刑事管辖应当规定并案管辖制度,明确监察机关拥有单向并案权与强制并案权,但应当规范并案管辖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审批程序。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的分案管辖中,一般采取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规则。主从配合中也应当完善程序衔接,明确不能同时采取留置措施和强制措施,适当打破调查范围的界限,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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