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罪与非罪上,犯罪构成是我们应坚持的标准,而《刑法》第13条的“但书”也是一个基本法律依据。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有待立法增设的运输、储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危险犯与数额犯的区别而在犯罪阶段形态问题上有区别。就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存在着犯罪的阶段形态,而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则不存在犯罪的阶段形态。在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的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与单位的共同主体,则主从犯的认定要实行“二次认定法”。而在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可发生共犯问题,但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的共犯问题尚未得到立法认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既有竞合犯和牵连犯的罪数形态,也有数罪的罪数形态。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其罪数形态问题因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而引起,而其共犯形态问题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  相似文献   

2.
肖本山 《法律科学》2012,(3):171-177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渎职罪。从立法规定看,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本罪的渎职结果,其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本罪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尽管立法没有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并不是复合罪过形式,仍然是单一罪过形式,因此,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应结合其实行行为来确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3.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下中国急需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媒体和民间组织的监督,更需要依靠法治的力量来进行规制.食品监管渎职罪在这一背景下产生,是刑法修正案(八)新确立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整合了食品监管渎职类犯罪,对于严厉打击这一类犯罪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4.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县级以上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且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且每种行为方式均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决定了该罪为结果犯;在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过失竞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只有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直接或必然因果关系时,才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刑事责任;主管人员构成该罪以其存在"监督过失"为基础。  相似文献   

5.
所谓税费征收渎职罪,顾名思义,就是有关公务人员在税费征收方面的渎职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税费征收渎职罪这个罪名,有的只是类罪“渎职罪”(第9章)、细种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以及泛种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1〕本文也只待之以“子级罪群”,上属渎职类罪中的税费渎职罪群,下辖种罪起码应当包括不征、少征税费罪和擅征、多征税费罪。〔2〕  一、立法反思  我国现行刑法渎职罪章在立法技术处理上,采用的是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方法,即:在该章的头一条(第397条)对国家…  相似文献   

6.
刘春成  陈双玲 《法制与社会》2013,(25):277-278,281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始终是百姓关注的热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大案、要案不断攀升,食品监管部门难辞其咎。为有效遏制、严厉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规定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旨在从源头上防控食品安全犯罪。为此,本文从食品监督渎职罪的立法背景、产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刑法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7.
刑法规范设置的科学化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一环。然而,《刑法》分则第九章关于渎职罪法定刑配置(刑罚种类、法定刑幅度、最高刑期)存在着个罪的法定刑配置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章内的罪与罪之间法定刑配置不平衡、配置的刑罚种类偏少等不足。这种配置现状也与广义的渎职罪(如贪污贿赂罪)和其他密切关联的类罪(如侵犯财产罪)相比较,明显不协调。完善渎职罪法定刑配置的建议包括应切实贯彻并始终如一地坚持“并合主义刑观”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三类合理配置各类渎职罪的法定刑,主要是调整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给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和动物检疫失职罪等只有一个法定刑档次的渎职罪增设加重犯、增设罚金刑;在类罪中规定保安处分性质的“职业禁止”作为《刑法》第37条之一的注意性规定予以强调。  相似文献   

8.
关于渎职罪的修改与适用周道鸾刑法分则第九章从第二百九十七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对渎职罪作了规定。渎职罪(主要是玩忽职守罪)是修订刑法中重点修改的类罪之一,内容上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这主要是因为:修订前的刑法渎职罪的规定过于笼统,被视为“口袋罪”,实践中...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刑法》关于渎职罪一章,由原《刑法》条文8条,增加到23条,细化了渎职犯罪的规定,但却缩小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将渎职犯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脱离了我国社会现实和查处渎职犯罪的司法实践。以往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性质犯罪,修订《刑法》在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7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章节中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具体的规定数量是极其有限的。诸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者原定方案和决定,…  相似文献   

10.
食品监管渎职罪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民以食为天,而食又以安为先。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违法犯罪猖獗,《刑法》保护不力。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以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的渎职行为,强化国家的监管责任。本文就食品监管渎职罪增设的必要性、法条的解读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分进行探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正本文案例启示:渎职犯罪中如果犯罪结果达到普通法定罪起点而未达到特别法定罪起点的,仍应依特别法的规定,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需把握监管关系、行为人的结果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因果关系及主观过失等方面。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需综合事故影响的区域、死伤人数等判定,其与刑法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犯罪之间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2.
一、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以下简称原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都以专章规定了渎职罪。原刑法第八章规定的渎职罪只有受贿罪等9个罪名,新刑法在渎职罪一章中规定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33个罪名,犯罪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究竟什么是渎职犯罪,从原刑法到新刑法公布实施以来,从理论界到司法界都作了许多有益的探讨,众说纷纭,尚未达到统一认识。有的认为渎职犯罪就是刑法分则中“渎职罪”那一章中规定的犯罪;有的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3.
受贿又实施刑法第399条以外渎职犯罪的,是以一罪还是数罪处断,历来存在极大的争议。从严密法网的立场出发进行解释,则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构成要件,且其含义需严格限制,即对财物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认识;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中的徇私系犯罪动机,行为人有徇私之行为不在渎职罪评价范围之内,如构成犯罪的可由其他刑法条款进行评价;受贿罪与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之间不存在想像竞合或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受贿又渎职的不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属于实质数罪;刑法第399条第4款从一重罪处断规定是特别规定,对其他受贿又渎职的行为不能适用,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4.
对渎职罪立法、司法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订刑法改变1979年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过于笼统的做法,把十几年来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文,并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渎职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了以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为渎职罪的一般性规定,以第398条至第419条所规定的具体渎职犯罪为读职罪的特殊性规定的读职罪法律规范体系。修订刑法关于渎职犯罪规定的具体化无疑将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渎职犯罪。 为了解、掌握检察机关依据修订刑法惩治渎职犯罪的情况,我们就有关渎职罪立法、司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我们的调研情况及初步研究意见汇总如下,供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界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15.
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赵秉志,孙力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未对妨害司法活动罪设专章规定,关于妨害司法活动的一些具体犯罪则分散规定在刑法的反革命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等4章及其他单行刑法中。妨害司法活动这一类犯罪的共同之处...  相似文献   

16.
<正> 类罪名是法律规定的一类犯罪名称的简称。我国刑法分则把犯罪分为八大类,相应地也就规定了八个类罪名。即: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每一类犯罪中又有若干具体犯罪,因而也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具体罪名,  相似文献   

17.
刑法增设了涉税方面的渎职罪名,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放纵走私罪,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规定,构成该类犯罪的必要条件是“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穴试行雪》穴以下简称《规定》雪将“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解释为“致使国家税收损失10万元以上”等情形,作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上述几种涉税渎职案件的数额起点。司法实践表明《规定》试行三年来,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税渎职罪案的数量甚少,究其原…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397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并非特别关系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重申,而是一种重法适用的指引和提醒,属于注意性规定;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以及行为不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但符合普通渎职罪构成要件的,可以转用普通渎职罪定罪处罚;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存在竞合,必要时可将滥用职权的行为事实评价为玩忽职守罪;特殊渎职罪之间存在广泛的竞合,竞合时从一重处罚;渎职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敲诈勒索罪等相关人身犯罪、财产犯罪之间可能存在竞合,从一重处罚即可。  相似文献   

19.
康明 《行政与法》2005,(7):120-123
如果仅从根据立法原意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相关规定来理解,渎职罪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考虑到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总则对分则第九章渎职的指导作用,则渎职罪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文试就如何界定渎职罪主体范围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20.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正确理解和界定本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准确司法至关重要。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相关规定在适用时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以及受贿罪等法条易产生竞合,认定的关键在于把握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方面应将罪名根据故意、过失予以分立。此外,应予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