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海明 《清华法学》2011,5(2):115-129
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的改革中,制度化的"工人"逐渐弱化,契约化的"雇员"迅速强化,劳动者身份认定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步入司法实践,却出现了法律制度上的劳动者与社会观念上的劳动者错位的现象,劳动关系理论的偏差与劳动者理论的缺失凸显出来。从域外理论发展来看,无论从属性理论,还是独立合同人理论,均不拘泥于合同形式;无论经济上的从属性理论,还是半依附性理论,均着眼于探究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且不断纠正制度与观念之间的偏差,并有放宽劳动法上劳动者之趋向。深究从属性或依附性的逻辑可见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本质为工人(产业受雇人)。厘定我国劳动者从属性理论,应该祛除合同理论的干扰,把握劳动者的本质,进而在具体的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以及劳动程序制度中塑造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相似文献   

2.
喻靖文 《法制与社会》2012,(33):164-165
针对我国目前顶岗实习大学生劳动者权益难以获得劳动法律保护的实际情况,本文从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理视角分析,认为顶岗实习的大学生"学生"身份并不排斥"劳动者"身份,大学生顶岗实习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属性,将"顶岗实习"简单地视同"勤供俭学"而否认顶岗实习关系的劳动关系性质是错误的,顶岗实习大学生劳动者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3.
王珊珊 《法制与社会》2013,(23):245-24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可是为此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动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特别是劳动者的心理健康问题迄今仍未得到应有重视。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时,侧重于劳动者物质方面权益的保护,忽视了劳动者对人格权的追求。本文通过中美两国对劳动者精神性人格权保护的比较研究,找出两国的差异,希望对我国劳动者人格权的保护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4.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自1994年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未定和谐的劳动法律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频繁发生,暴露了我国劳动法的缺陷与不足.本文指出要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就亟需针对劳动法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之界定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马骏驹 《河北法学》2006,24(10):43-49
在将人格视为人之根本的人文主义理想与权利客体理论矛盾的背景下,为了实现对人格的全面保护,我国学者采用了"人格利益"这一抽象概念作为人格权与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通过权利模式对于人格的保护,但是由于"人格利益"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对于人格理论的依赖性,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具有根本性的缺陷.无论从当代法学之哲理基础还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来看,人格要素都是独立于法律上的主体的,因此人格要素作为人格权、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不仅不存在障碍,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我国已经制定颁行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法的一大批劳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无不体现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  相似文献   

7.
我国劳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人多岗位少的现状决定了实质上的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导致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真正得到实现。近年来损害低阶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劳动法在当前这种人多岗位少的现状下究竟怎样才能切实维护低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结合有关案例探析我国劳动法对低阶劳动者的保护现状思考和探析。  相似文献   

8.
东航集体返航事件直接"拷问"着我国刑法的结构性缺陷,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刑法对此已经失去其应有的评价功能.西方不少国家以附属刑法的模式对劳动者实施的集体维权行动规定了刑事免责原则,并对之加以正当限制,从而使刑法在劳动法益的保护上发挥了"王牌法"的功能.关照这一事件,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倾斜保护"为基本立场,对劳动者的集体维权行动有所规制,以合理组织对劳动者集体维权行动的反应.  相似文献   

9.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对于劳动者人权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我国劳动者人权保障是通过《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现的.《劳动法》不仅是对劳动关系的平衡,更是对劳动者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在劳动者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存在着广泛性、真实性、多样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同时需要物质、文化、经济、法律、政治等方面的条件作为基础.本文结合《劳动法》的基础性质,对其人权法律保障的特点进行了阐述,进而分析了《劳动法》对人权保障方面的实现条件和过程.  相似文献   

10.
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隐私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但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保护的隐私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为具有合法性的个人隐私。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隐私做出具体的规定 ,一方面使得公民的隐私权难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又有试图将隐私范围扩大化的倾向 ,并使隐私权超出合理的范围而与其他权利相冲突。  相似文献   

11.
周长征 《现代法学》2012,34(1):103-111
《劳动法》采用了"劳动者"的概念,但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具体涵义作出解释。学界通常依照从属关系理论,将"劳动者"解释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资劳动者。但是,如果联系立法时的语境来分析"劳动者"的权利体系,我们可以发现,《劳动法》中"劳动者"的真正原型是国有企业职工。"劳动者"原型的选择决定了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并且制约着劳动立法的实施效果。直到《劳动合同法》颁布,"劳动者"才开始具有农民工的某些特征。我国应当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出发,以从属关系理论为指导,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者"的认定标准,并相应地对目前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2.
抽象的人格整体以及承载人格的若干具体要素,如生命、身体、健康、姓名、隐私、肖像等,因其伦理价值而应受法律保护,成为法秩序的组成部分,被称之为法益。对人格法益应以侵权责任法加以保护。作为主观权利的人格权,须满足权利客体确定、权能明确的要求。人格权作为支配权、绝对权,只能对身体、姓名、肖像、声音、个人信息资料等人格要素加以支配利用,或者可许可他人使用。由此,人格权便可能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也因而获得可继承性。在这一理念下,具体人格权仅有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和个人信息资料权。其他受保护的人格法益没有成为主观权利的素质。所谓一般人格权也仅是对无限多样的人格法益的概括性保护,并不是一项主观权利。很多新类型人格权均难以成立。既然具体人格权类型很少,且各类人格法益已经获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故在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不宜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13.
人格权法律特征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剑 《河北法学》2002,20(4):140-144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地位与物权、债权相并列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处于核心地位。对人格权法律特征的探讨不仅是确定人格法律关系之前提而且是人格得到保护与实现之必要。从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特征对人格权的法律特征进行论述 ,并对我国现有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进行评说及展望。  相似文献   

14.
专用性投资、劳动者保护与劳动合同解除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劳动法要实现专用性投资和劳动者的双重保护,而不能仅仅强调劳动者保护绝对主义。目前主流观点将《劳动法》第31条理解为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观点是有缺陷的,其没有认真对待专用性投资保护以及劳动合同自身要求的对合同期限的合理规定。涉及专用性投资的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对方支付合理的补偿,否则法律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同时,法律法规也应当确立补偿费的标准。  相似文献   

15.
东航集体返航事件直接“拷问”着我国刑法的结构性缺陷,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刑法对此已经失去其应有的评价功能。西方不少国家以附属刑法的模式对劳动者实施的集体维权行动规定了刑事免责原则,并对之加以正当限制,从而使刑法在劳动法益的保护上发挥了“王牌法”的功能。关照这一事件,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倾斜保护”为基本立场,对劳动者的集体维权行动有所规制,以合理组织对劳动者集体维权行动的反应。  相似文献   

16.
《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立法上首次明确规定了兼职的合法性,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日趋成熟,兼职将会在我国大量存在。兼职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建立的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且是平行的劳动关系,它们之间没有主次之分,其劳动权益应当受劳动法律保护,然而,兼职劳动者如何享有休假权却出现立法空白。本文以《职工带薪年休假务例》为视角,认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都应当给予年休假,兼职劳动者享有双倍或多倍的年休假期,符合年休假的本质属性,既有法理基础,又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体现劳动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7.
张莉 《清华法学》2013,7(2):61-72
在人格权立法之际,应当充分关注"特殊主体"及其人格权益的特殊保护。"特殊主体"概念是基于法律人格的抽象性和具体性理论,着眼于法律人格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以及法律属性的内在差异性和特殊性而提出的,具体包括:"传统弱势群体"、"特殊残障者"、"公共型人物"、"准人格者"。对特殊主体人格权益的特殊保护有助于彰显人格权法的人文情怀,有助于因应科技发展导致人格权主体扩展带来的挑战,有助于化解和协调人格权的冲突。建议在未来的人格权法的"一般规定"中规定特殊主体的类型及其特殊保护原则,在人格权法的"具体人格权"中规定特殊主体享有特定的权能,在人格权法的"其他人格利益"中规定特殊主体的特有人格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曾凡昌 《现代法学》2011,33(2):55-64
法律人格具有作为"主体资格"与"权利客体"这两个矛盾范畴方面同时使用的特征,这是人格权立法难点之所在。西方人格权发展的基本路径是:法律人格在初期具有浓厚的身份性,然后,立法对法律人格进行了伦理性确认和权利能力的抽象规定,继而以人格权的形式出现,并以日益扩张的工具性立法技术对其保护。西方社会深厚历史、社会渊源与哲学理论根基促使人格被纳入民法调整的视野和领域。这一人格权的历史发展线索对于我国当下的人格权立法无不具有启迪作用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论“劳动者”主体界定之标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劳动者”是近代以来受到法律特殊照顾的一类群体,界定其主体身份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在判断劳动者主体身份、界定劳动者范围时,应以“从属关系”为核心要素,采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之复合标准。同时为保证法理架构的严谨,宜采“默示的劳动契约说”以说明从属关系存在、意思表示合致与劳动契约成立之间的关联性,并在方法论上从本质论改由目的论的角度思考。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利明 《法学家》2003,(4):13-18
人格权制度是对生命、健康、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加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