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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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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组织基础和实施前提。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必将提高农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对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在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必要性的基础上,应当明晰立法的基本思路,着力解决立法中存在的诸如管理体制、法律地位和成员资格界定等重点与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2.
是否具有农村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外嫁女能否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重大利益分配的最主要因素和关键所在。统计分析244个涉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可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外嫁女的集体成员身份时存在程序不正当、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各地行政机关介入集体成员身份认定的模式多样,且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外嫁女等原告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案件时评判标准及裁决结果也不统一,不予认定的理由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争议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等,不同案件中的身份认定标准差异较大。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事关农业户籍居民的基本生存保障等重大利益,建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制度,人民法院应统一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司法认定的标准,明确行政机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上负有指导责任,同时规定外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留事项。  相似文献   

3.
齐欣 《法制与社会》2010,(21):211-212
村民自治制度化的实施中,村民小组作为最基层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上通下达的关键位置,它对村内组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肩负一定的行政职能。从行政法角度,应将其归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至今未获得法律的明确认可。本文拟就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相关制度的早日完善。  相似文献   

4.
村民自治立法之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村民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当属团体自治,村民自治事务理当由团体全体成员共同决定,但现行法律以及地方立法规定实际上误解了其应为团体自治的本质。同时,因村民委员会所担负的管理部分公共事务本质上为农村物业管理,加之,村民委员会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下担当管理农村集体财产角色的影响,致使村民委员会的立法设计基础不尽合理,所以,在将村民委员会所管理的部分公共事务定位为农村物业管理以及借鉴城市居民自治为典型代表的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应重新检讨村民委员会的立法基础,同时,因农村集体财产成员与农村物业管理成员并不一致,管理农村集体财产的村民自治组织理应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及相关救济途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春香 《法学杂志》2016,(11):45-50
近年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大量征收,村委会对巨额的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24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款应该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但是如何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急需立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加以解决;对于当事人请求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自己权利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利纠纷为由予以立案,并将村委会列为被告;还应充分发挥农村集体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作用;同时完善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监督.  相似文献   

6.
试论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村民自治组织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 ,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一种而被规定于宪法中。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法学界已早有且多有论述 ,但往往忽视其本身具有的经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予的自治功能而抽象地认为村民自治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但经法律法规授权 ,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① 实际上将村民自治组织对于自治事务的管理排除于行政法学所研究的公共行政之外 ;或者将村民自治组织协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受委托办理某些国家行政事务的活动作为其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例证 ,② 难以…  相似文献   

7.
我国业主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3年6月8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赋予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若干权力。但是,却没有涉及其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问题。业主自治组织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业主自治组织权威性不够,不能正确行使职权,作用发挥不明显;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难;业主自治组织的运作缺乏外部的约束;这些问题已成为业主自治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严重制约着业主自治的发展。明确业主自治组织的地位和职权,赋予业主大会以诉讼主体资格是发挥业主自治组织功能,完善业主自治组织制度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8.
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荣英 《行政与法》2007,(10):12-15
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集体经济薄弱、青壮年农民大量外出打工、现行乡村政治文化环境及乡村关系冲突等是制约村民自治有效运作的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发展农村经济,增强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培育健康的村民自治意识,使农民成为合格的村民自治主体;着力推进村民自治的科学化和法制化;理顺村民自治中的各种关系;营造村民自治法治环境,为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9.
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我国农村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变化使村民自治制度在实施中陷入行政化、派系分化以及载体缺失的困境。行政化削弱了自治权的价值;派系分化影响了农村民主的真正实施;而农村“空心化”使村民自治失去依托。走出这一困境,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规范农村自治组织,创新村民自治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10.
征收土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现行立法缺少明确规定,结合征地补偿费用纠纷案,对征地补偿请求权产生的依据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进行有益探讨,以期为未来相关立法提供合理建义.  相似文献   

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能否终止是当前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充分注重其与《民法典》总则编法人终止规范之间的体系衔接问题。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后者并非集体资产的当然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以拥有独立的责任财产。因此,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通过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等方式终止不会损害《宪法》确立的集体所有制,也不会导致农村社区部分公共服务的缺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产生消灭其法人资格并退出市场之法律效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可作为一个组织体继续存在并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相应职能。  相似文献   

12.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目标定位与职能重构之法律研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源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虽对其体制、职能等有所表述,但一直未明确其法律性质及地位,故城市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转型发展正遭遇目标定位模糊等现实困扰;文章基于立法考证与实践分析,针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就其目标定位与职能重构提出相应的法律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共行政组织在当今中国的兴起与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但同时也涌现出众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对公共行政组织加以有效的法律规制,不仅是确保行政分权、实现行政民主化的必要途径,也是控制国家行政权力、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具体思路是:借鉴域外经验,增强“准行政组织”性事业单位的独立性和社会自治组织的“自治”程度,以建立独立自治的公共行政组织;在规制的路径选择上,实行加强规制与放松规制并举,并从加强立法、拓宽行政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司法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公众参与等方面实现对公共行政组织规制的相关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4.
涉“外嫁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纠纷案件往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对以村民自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生效裁判开展检察监督时,应重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主体、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从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高度加大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发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作用,准确适用民事检察复查制度,切实保护“外嫁女”等妇女权益。  相似文献   

1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分析与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缺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等成员利益分配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缺失根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擅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的逻辑障碍。通过立法完善成员资格标准时,应以在本集体内生产、生活的状态和对本集体土地利益的生存依赖作为基本依据,淡化户口对于认定成员资格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基础,提出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立法的建议方案.  相似文献   

16.
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的背景下,一个根本性变化就是将水资源权属由原来的国家与集体所有转变为由国家统一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水塘和由其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享有使用权。而这其中涉及的水资源所有权理论是不全面、不系统的。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中水资源的使用权范围、大小及行使方式没有规定,而且也没有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对法律的具体实施加以阐述。因此便产生了理论、制度上的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事实上占有、管理,并享有水资源使用权的现实利益的博弈。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已生效的司法判决中探寻思考并进一步归纳,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具体使用权权限,进而为完善水资源所有权理论、制度并对民事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7.
村民自治是村民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委员会把村民组织起来,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实行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随着村民自治活动的推广与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这种制度已陆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农村的前途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程。本文就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以来出现的几个典型问题作出了论述,并尝试性地给出对策,以便与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共同研究。共同探讨,从而使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农村继续发展、继续壮…  相似文献   

18.
陈奕 《法制与社会》2012,(33):212+214
现阶段法律界对于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主体问题观点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司法机关的认识不一,管辖权的判断不一,这直接影响到对于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的查处。新形势下,存在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农村党支部及其成员、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大学生村官等基层组织,确立这些组织中的干部范围对于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9.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保障村民自治、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激发农村活力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但实施中也出现乡—村关系模糊、村务监督薄弱、权利救济不完善、法律责任缺乏等问题,需要根据村组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以健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核心,秉持坚持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理念,坚持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民主权利;在修改策略方面,要总结实践经验、面对现实问题,体现时代要求、推动乡村发展,深化填补并重、错位领域纠偏,法律协调统一、吸纳良善规范。在修改基点方面,应坚持村民自治本位、突出村民自治主体、善用村民自治资源、拓宽村民自治渠道、促进村民自治深嵌等。  相似文献   

20.
罗猛 《行政与法》2005,(6):98-100
村民委员会承担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多种职能,是我国农村社会极其重要的社会主体,但无论是法律规范上,还是实际运作中都没有对其作出清楚准确的定位,导致其性质不清、职能不清、法律人格不清,致使农村社会成为社会矛盾的多发地带,甚至影响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因此,重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就成为当务之急。将村民委员会定性为村民自治、协助基层政权、监督集体资产运营的组织,将具体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剥离出去,赋予其类似于《民法通则》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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