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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如何理解上述规定的含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适用,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未能解决的难题。本文拟就该罪客观行为中有争议的问题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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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计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行为只有达到已经或者可能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程度,才可能构成犯罪,否则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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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法典的219条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对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但纵观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仍有待完善,在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新《刑法》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种。自然人指知悉商业秘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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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国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5):57-62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中,构成"不正当手段"要求该行为在主观上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客观上具有不正当性;披露的公开化程度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在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其"获取"和"使用"行为与直接侵犯商业秘密情况下的"获取"和"使用"行为存在着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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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只能为故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过失取得、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以本罪论处。”[1]也有的认为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 我们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疏漏,正确理解侵犯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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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通过盗窃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虽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但有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毁损等非法目的,可能对权利人经营和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严重扰乱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对于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未产生实际损失的,已有司法解释规定损失数额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费确定。涉案商业秘密未有实际合理使用许可费标准的,可以“虚拟许可+类比参照”为标准计算损失数额,即通过国内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密点价值评估,同时参考类似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作为确定对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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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法第10条规定了四种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侵犯权利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权利人对以上行为均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所存在的隐蔽性,具体诉讼中就存在一些权利人难以举证的情况。下面我们就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举证责任分配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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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个条件。造成的损失宜按违法所得数额计算。行为人违反保密协议,获取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后,盗接互联网重新改写预设程序获取非法利益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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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个条件。造成的损失宜按违法所得数额计算。行为人违反保密协议,获取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后,盗接互联网重新改写预设程序获取非法利益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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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美国是行为犯,商业秘密的公允市场价值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依据。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我国是结果犯,"权利人的损失"既是法定的构成要件,其具体数额也是量刑依据,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的损失"可以是权利人的利润损失,也可以是被告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界定为行为犯,并将商业秘密的公允市场价值作为量刑依据,一方面可以体现出不同样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实质相同的性质,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出具有相同市场价值的商业秘密可以获得基本相同的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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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秘密权及其法律特征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新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刑事犯罪。这就从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上确立了一项权利——商业秘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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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凝聚着生产经营者所付出的巨大智力投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谁拥有商业秘密,谁就能取得竞争优势,占领市场,给生产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私自转让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泛滥,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为制止侵权,保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我国先后颁布了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及条例,从不同的角度、层次,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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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责任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辨析(一)善意第三人的含义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第一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违背保密义务而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者,第三人则是指从第二人处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或继续披露的人。根据其主观状态的不同,第三人又可分为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所谓恶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他人(第二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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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司法效应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其规定过于概括、简约,缺乏应有的操作性。鉴于此,本文试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司法困惑诸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求有助于司法实践。一、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1、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达不到“重大损失”或者没有损失的,应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处理,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二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合法取得商业秘密行为的界限。①关于独立研究开发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可分享性,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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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正确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为商业秘密。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核心是正确界定商业秘密,但何为商业秘密,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第3款将商业秘密规定为“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