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36 毫秒
1.
目前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仅能从形式上排除非法口供,非法口供实质上已经通过庭前案卷移送预先进入审判者的视线,并最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对是否排除“重复自白”和以非法口供为线索取得的物证是否排除没有规定。这些问题都会影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能否达到彻底排除的效果,因此有必要从证明力的角度对非法口供进行研究,并对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进行再完善。  相似文献   

2.
非法口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侦查机关还在习惯性地依赖非法口供。非法口供在审判阶段不能得到有效排除,成为我国法治化的一大障碍。借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应当确立明确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保障非法口供排除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被告人口供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形式,实践中对案件事实具有极强的证明力。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完善了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排除规则。然而,目前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仅能从形式上排除非法口供,非法口供实质上已经通过庭前案卷移送预先进入审判者的视线,并最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口供的证明力进行研究,分析口供证明力的发生机制,提出阻断非法口供证明力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西方许多国家早已建立 ,其内容一般包括对非法获得的口供的绝对排除和对实物证据的排除。适应刑事诉讼民主、文明的潮流 ,在控制犯罪的同时 ,充分保障涉讼公民的人权 ,我国应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包括非法口供的一律排除和非法物证的原则排除。  相似文献   

5.
口供作为八种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内容,它在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都产生了巨大反响。但是,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口供排除的规定存在很多问题,对非法口供的界定不够明确,没有规定重复自白的排除问题,对非法口供排除的程序规定也有待完善。本着保障人权、准确惩罚犯罪、维护司法纯洁和司法权威以及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的目标,立足于我国的实际,笔者尝试为完善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进行探讨,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对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尚属立法空白,虽然其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确定了非法口供和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解释却存在缺乏操作性等缺陷,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现象并没有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因此,通过对司法解释的第61条进行解读,结合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非法取证现象,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我国立法中确立成熟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犹为必要.  相似文献   

7.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多发生在封闭性、秘密性较强的侦查程序中,因而往往难以证明和查实。如果不明确非法口供的证明对象、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最终将导致排除规则形同虚设。因而,解决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中的证明问题,已是落实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8.
刑事证据规则具有司法功能,我国目前的刑事证据规则缺乏证据规则体系,缺少证据资格限制,规定比较粗疏,有的规定甚至互相抵触。从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与证据开示规则等方面探讨了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方法。  相似文献   

9.
口供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排除非法口供,严肃口供的合法性,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目前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但有不足之处,应以"自白的任意性"规则,作为理论基础。文章提出要明确证明责任,厘清证明标准,真正落实我国刑事法律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并重的理念。  相似文献   

10.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获取的刑事鉴定结论是否应当排除没有明确规定。从鉴定结论的性质,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以及人权保障等三个方面来看,非法获取的刑事鉴定结论应当排除,但应适当限制排除的范围。  相似文献   

11.
一、问题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犯有罪行和关于犯罪具体过程、情节的叙述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同时刑诉法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月D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是否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刑诉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敌本文不惴寡陋,拟对排除非法获得的口供的立法规定及其理论基础作一探讨,从而认为我国应排除非法获得的口供,这不仅不…  相似文献   

12.
讯问谋略是侦查过程中一种重要的诉讼技巧,有助于获取口供这种重要的证据。它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智谋性和策略性特征。由于"谋略"天然带有威胁、引诱、欺骗的成分,且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讯问谋略的界限,因此讯问谋略很容易演变成非法讯问。新《刑事诉讼法》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排除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获取的口供,因此,应正确厘清讯问谋略与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进行的非法讯问的界限。要防止讯问谋略演变为非法讯问的措施,应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明确排除威胁、引诱、欺骗方式获取的口供,严格执行并完善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制度,引入辩护律师的讯问在场制度,加大对违法方式取证的侦查人员的惩罚。  相似文献   

13.
录供必须采取诉权告知、律师在场、侦讯方法限制等方法以增强口供的可采性,口供应有任意性,法庭查证需排除合理怀疑。排除非法口供有自愿性例外情形。同案犯口供原则上不能单独作为补强证据。口供可采性和证明力的规则体系与侦讯法律环境及口供的真实性、相关性等相联系,需围绕取证、质证、排除和补强等诸多环节对其予以构建。  相似文献   

14.
产生刑讯逼供的根本原因是讯问的合法性,口供的得要性,以及侦查中追求口供的态度,其直接原因,是“如实供述”的义务和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现实原因是缺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对侦查讯问的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对于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与规范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内容,非法口供排除以制度的形式对于讯问工作进行了体系化的顶层设计.但实证研究表明,非法口供排除的实施效果不尽人意,主要面临法律规定存在不足、配套制度有待完善、侦查人员 自身因素以及监督和奖...  相似文献   

16.
论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证据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以违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非法取得的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对非法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和物证的排除规则均有不同规定,这与各国的文化传统、社会犯罪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刑事诉讼目的密切相关。我国刑事法律中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建立,必须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原则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  相似文献   

17.
我国媒体曝光的多起刑事冤错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证据问题,这与我国司法实践中靠抓人破案,靠口供定案,没有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司法工作者应加强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对"刑讯逼供",采用"暴力、威胁"与"其他方法 "收集的证词予以认定和排除,对于"毒树之果"也应该选择性地排除。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负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也依法具有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职权。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证据理论根据证据传载证明信息的不同方式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各国尽管理论重心不尽相同,通过自由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则是一致的。而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本文简称“非法物证”)是否可以采纳,各国的立法及其司法实践却表现出较大差异。在美国,非法物证问题也是由不同于自由规则的、根据宪法第四修正案设立的物证排除规则予以调整的。近年来,随着我国刑诉理论研究的拓展和保障人权观念的增强,理论界就我国是否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但本文认为,西方国家对非法言词证…  相似文献   

19.
非法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重要诉讼法律规则,业已为学术界所重视,但遗憾的是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于该规则之规定尚有很大缺陷。文章将通过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关于非法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理论之比较及对我国非法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建构与发展两个方面对该规则进行分析论述并提出对我国非法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面临困境,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排除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始终未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目的:不得以侵害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手段取证。以此为中心判断派生证据的先天瑕疵是否为实质性瑕疵,再进行利益衡量确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构建庭前会议与庭审中心“阶层式”证据审查制度,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起到推进作用。非法言词证据的派生证据应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派生证据采取绝对排除与相对排除并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