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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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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申请撤销仲裁制度(一 )立法目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仲裁裁决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仲裁作为灵活、便利、迅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 ,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得到确认 ,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发生约束力和执行力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各国立法对此均予以确认 ,以保证仲裁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任何程序…  相似文献   

2.
如果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导致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发生,案外人在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下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为此,笔者建议新的《仲裁法》增设听取评判制度及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我国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但这两种监督方式无论是在立法模式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都存在严重的弊端,因此,宜建立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对国内仲裁裁决全面而合理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4.
英国1996年仲裁法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其中赋予法院对英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全面审查权的规定颇受争议.但这种制度设计考虑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也符合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英国法律制度的传承和发展以及仲裁法律服务的繁荣起到了重大作用.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失之简陋.应当借鉴英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相同中立者仲裁中的调解制度已成为我国仲裁机构的一贯的解决纠纷方式,我国《仲裁法》对此制度也未予以反对,但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其存有质疑。相同中立者仲裁中的调解制度面临着混淆论、侵害论和危险论的挑战,但其本身也具有方便纠纷解决的各种优势。仲裁与调解有着共同的基础:意思自治,因此我国立法应当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坚持并完善此制度,以促进纠纷合理顺畅地解决。  相似文献   

6.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础,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期待快速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的意思表示。但我国《仲裁法》自1995年颁布之时,就受到了多方面的制约,有些方面已成为制约仲裁制度完善发展的法律障碍。《仲裁法》的修改应本着尊重当事人自治的原则,取消对仲裁协议内容僵化的要求,确立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尊重仲裁管辖。  相似文献   

7.
我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的撤销事由应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而非攻击防御方法。该条第3项宜增加"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即须基于其原因的严重性已足以改变裁决之结果,才能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事由重叠之合并情形下,判决主文只需告知原告胜诉之结果,毋庸就无理由部分另告知驳回。若非形成仲裁裁决的事实及证据,不构成撤销事由,此乃当事人听审权保障之界限。现行仲裁法未对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的情形加以规定,未来修法中应增加此类情形。对于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纷争的解决,不宜采"另行起诉说",仍可通过重新仲裁解决,且裁决经撤销后不适用时效中断。仲裁裁决若系用语不明情形,应采"仲裁员续为处理说",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特定部分作成改正或解释。仲裁裁决若出现漏裁事项,在严重影响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改变原有裁决结果时才有必要撤销该瑕疵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8.
在仲裁领域设置"异议权放弃条款"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禁反言原则及纠纷解决的经济效率原则。德国法中的"异议权放弃"制度涉及仲裁协议及仲裁程序的瑕疵,异议权放弃的后果及于仲裁程序和裁决作出后的法院程序。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一些德国法院还将仲裁地国的撤销程序是否附有期限作为考察异议权是否被排除的理由之一。我国法律在异议权涉及的内容及提出异议的时间、地点等方面与国际通行作法有所不同,尚待完善。  相似文献   

9.
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的若干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仲裁制度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同时,仲裁的顺畅进行客观上需要法院对仲裁进行适度的司法干预。我国《仲裁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但是相对于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言,仍是欠缺的。同时法院对仲裁过浓的司法干预色彩也有悖于意思自治的精神。为促进我国仲裁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整合,有必要就我国《仲裁法》作部分修改和调整,完善并发展我国的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0.
仲裁及仲裁司法监督的发展历史说明,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制度越完善,法院干预越小,但是,从贵阳市仲裁委近几年受理的仲裁案件分析,形势不容乐观,暴露出重复司法审查、实体审查破坏仲裁原则、撤消仲裁裁决程序操作性差、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审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因此,应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取消裁定不予执行制度中实体审查内容,并在修改《仲裁法》时,取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仲裁法》存在许多缺陷 :如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定未能很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漠视了仲裁庭的权力 ;仲裁实践中法律授权混乱 ;未授予仲裁机构财产保全权、证据保全权、排除障碍权、善意行使的免责抗辩权 ;仲裁权实现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对此 ,应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修改我国《仲裁法》 ,以使我国《仲裁法》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2.
论仲裁的司法监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与世界接轨”的大环境下,仲裁领域也大都认为应当注意我国仲裁制度与世界仲裁制度的衔接,其核心之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而与此同时,我们却在实践中看到了这样一种现象:仲裁裁决并没有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当事人只有通过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文试图对我国现行的国内仲裁的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强调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13.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存在当事人"制度性"败诉、诉权自由被剥夺的制度缺陷,直接原因是仲裁裁决在起诉后不发生效力。已有的克服现行制度缺陷的模式存在无现实可行性、违背仲裁与诉讼基本关系架构及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的重大缺陷;法院的裁判及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与认同为仲裁裁决恢复效力提供了妥当性。除当事人全部起诉及仲裁裁决不分配权益外,仲裁裁决以弥补法院裁判对权益分配的不足的形式部分或全部恢复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4.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称《民事诉讼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仲裁方面作出了六处修改:1.仲裁证据保全;2.仲裁财产保全;3.对恶意仲裁的处理;4.对可仲裁纠纷类型的扩张;5.明确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不可上诉;6.统一对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与申请撤销的审查件。然而《民事诉讼法》却未对重新仲裁制度进行修改。我国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在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个方面,其中的重新仲裁制度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一部分,法律虽然对其做了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适用法律的混乱。本文通过对"北大法宝"中收录的关于重新仲裁案例的检索,分析实务中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事由及裁量标准不一的情况,在梳理司法与仲裁、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与重新仲裁之关系后,界定重新仲裁之价值,进而重构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事由及裁量标准,以期完善重新仲裁制度,使个案得到公正裁判。  相似文献   

15.
合并仲裁比较研究及我国合并仲裁制度的立法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出现了合并仲裁的问题。不同的价值取向导致对待合并仲裁的态度并不一致。我国应当建立起合并仲裁制度,但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便于裁决执行的考虑,合并仲裁应当仅仅包括合意合并仲裁。  相似文献   

16.
自裁管辖原则与我国仲裁管辖权的确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将仲裁管辖权异议作为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管辖权异议可分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异议、对仲裁庭受理范围的异议.我国仲裁管辖权确认的模式是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确认仲裁庭的管辖权.文章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权,与世界通行做法一致.  相似文献   

17.
英国是世界上仲裁立法最早的国家,《1996年仲裁法》对世界各国的仲裁立法影响深远.英国法院对仲裁的"全面监督"并未阻碍各国当事人竞相选择英国作为仲裁地的热情,当事人对英国的仲裁法律服务依旧满怀信心,伦敦仲裁业持续蓬勃发展.在我国进行仲裁法修改的大背景下,研究英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思考其制度设计中的精华,对我国仲裁法修订时更为妥善处理法院和仲裁关系这一问题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18.
仲裁及仲裁司法监督的发展历史说明,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制度越完善,法院干预越小,但是,从贵阳市仲裁委近几年受理的仲裁案件分析,形势不容乐观,暴露出重复司法审查、实体审查破坏仲裁原则、撤消仲裁裁决程序操作性差、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审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因此,应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取消裁定不予执行制度中实体审查内容,并在修改《仲裁法》时,取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一 意思自治原则与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冲突和妥协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愿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由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裁决并受裁决约束的合意意思表示。一项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往往因为当事人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或者其住所或营业所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仲裁协议缔结地在外国,或者仲裁地在外国等而与几个国家的法律发生联系。除非有国际统一规范可资适用,否则,依不同国家的法律,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就可能有不同的认定,必须解决适用何国法律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问题。 基于国际商事…  相似文献   

20.
仲裁作为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以程序简便、结案迅捷、中立公正、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等特点,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承认和采用,在我国也同样表现出特有的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然而,若要保持仲裁的生命力经久不衰,也离不开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作为《仲裁法》,既要明确仲裁权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又要界定司法权介入仲裁程序的方式和权限。只有明确仲裁程序应由法院行使必要的强制性权力,才能使仲裁程序成为完整的程序;但是,如果过分强调和扩大祛院的司法监督权力,也将不利于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和仲裁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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